CTR20191820已完成3 期
帕博利珠单抗+含铂双药化疗±仑伐替尼作为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Ⅲ期试验
未提供14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6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0 人开始时间: 2019年9月23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200
- 试验地点
- 149
- 主要终点
- 第 1 部分: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不良事件(AE)和因 AE 导致的研究治疗终止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第 1 部分:评价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 2 部分:1. 由盲态独立中心审查(BICR)根据 RECIST 1.1 比较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与匹配的安慰剂+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的 PFS。2. 比较仑伐替尼+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组合与匹配的安慰剂+含铂二药化疗+帕博利珠单抗的 OS。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IV 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8 版或最新版本)非鳞状 NSCLC。注:混合肿瘤将按主要细胞类型进行分类;如果存在小细胞成分,则受试者不符合入组条件
- •已确认不适合 EGFR-、ALK-或 ROS1-靶向治疗作为主要治疗(记录到没有 EGFR 突变、和没有 ALK 和没有 ROS1 基因重排或存在 KRAS 突变)。
- •根据 RECIST 1.1,有可测量病灶。 注意:对于具有可测量的尺寸的病灶,但位于既往经过放射治疗区域,如果有辐照治疗后进展的证据,则可以被认为是可测量的。
- •已提供既往未进行辐照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活检芯针或肿瘤病灶的切除活检组织(既往未进行辐照)用于中心 PD-L1 检测。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块优于载玻片。新获得的穿刺活检组织优于存档组织。在受试者被诊断患有转移性疾病后,优选福尔马林固定的标本。如果近期活检不可行,接受辅助 / 新辅助化疗之前获得活检组织是可以接受的。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和或女性
- •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 •在首次给予研究治疗之前 7 天内(但在随机分组之前)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应与关于参加临床研究的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当地法规相符。如果任何一项研究干预的当地标签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标签要求。
- •8.参加本研究的男性受试者在干预期间以及仑伐替尼 / 匹配安慰剂末次给药后至少 7 天内和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 180 天内必须同意以下内容:
- •●停止以异性性交作为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并同意保持禁欲
- •●必须同意使用以下详述避孕方法,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切除术或继发于医学原因[附录 5]):
- •同意当与一名目前尚未妊娠的 WOCBP 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男性避孕套,且伴侣使用额外避孕方法。
- •注:伴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男性必须同意一直保持禁止阴茎-阴道性交的禁欲状态,或在每次阴茎-阴道插入时都使用男性避孕套。
- •注:如果受试者仅接受帕博利珠单抗且末剂化疗后超过 180 天,则在停用仑伐替尼 / 匹配的安慰剂 7 天后无需采取针对男性的避孕措施。
- •如果受试者为未怀孕女性或未哺乳,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受试本研究: ● 不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者 ● 是 WOCBP,并且在治疗期间和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仑伐替尼 / 匹配的安慰剂给药后至少 30 天内以及末剂化疗药物后 180 天内(以后发生者为准),使用一种对使用者的依赖性低的高效避孕方法(每年失败率< 1%),或者如附录 5 所述,停止以异性性交作为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研究者应评价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即,不遵守,最近开始的)与第一次研究治疗给药之间的关系。 ● WOCBP 必须在研究治疗第一次给药前 24 小时内进行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选择尿或血清),并且结果应为阴性。 ● 如果尿检不能确定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的结果为阳性则必须排除受试者。 ● 研究治疗期间和之后的妊娠试验要求见附录 2。 ●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活动,以降低将未检测到的早孕女性纳入试验的风险。
- •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人(如适用))提供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 •具有下列中定义的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所指征如下。在开始研究干预给药之前的 10 天内必须采集样本。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μL,血小板计数≥100 000/μL,血红蛋白≥9.0 g/dL 或≥5.6 mmol/L;肾脏功能:血清肌酐或测量或估算 CrCl(GFR 也可用于代替肌酐或 CrCl)≤1.5 × ULN 或 ≥60 mL/min(对于肌酐水平>1.5×机构 ULN 的受试者);肝脏功能:总胆红素或直接胆红素 ≤1.5×ULN 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的受试者),AST (SGOT)及 ALT (SGPT)≤2.5×ULN(对肝转移患者,≤5×ULN);凝血功能:INR 或 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即可。
- •在用或不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被定义为 BP≤150/90 mmHg 并且在随机分组之前 1 周内抗高血压药物没有改变。
排除标准
- •有已知的未治疗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受试本研究,需影像学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检查发现在至少 4 周内无疾病进展证据[重复影像学检查必须在筛选期间进行])、临床状况稳定并且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接受类固醇治疗。
- •患有需要类固醇全身治疗的(非感染性性)肺炎病史或现患有间质性肺炎 / 间质性肺病。
- •有肿瘤空洞 、肿瘤包绕或侵犯大血管的影像学证据。此外,应考虑肿瘤接近大血管的程度,仑伐替尼治疗后有肿瘤缩小 / 坏死相关的严重出血的风险时需排除。(胸部的大血管包括主肺动脉、左肺动脉 、右肺动脉、 4 个肺静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和主动脉)。
- •具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已知病史,除非受试者自治疗后已经历了至少 3 年无疾病复发证据的潜在治愈性治疗。 - 注:至少 3 年内无疾病证据的时间要求不适用于受试者参与研究的 NSCLC。该时间要求也不适用于接受成功的根治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切除的患者。
-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其在过去 2 年中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可允许使用。
- •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 7 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泼尼松每日剂量超过 10 mg 或等效药物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已进行了异体组织 / 实体器官移植。
- •有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除非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否则无需强制进行 HIV 检测。
- •有已知的乙型肝炎病史(被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有反应性或检测到 HBV-DNA)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被定义为检测到 HCV RNA[定性]或 HCV 抗体有反应性[在 HCV-RNA 不是当地 SOC 的情况下])感染。除非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否则无需强制进行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
- •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史。
- •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咯血(至少 0.5 茶匙鲜红血液)。
- •在首次给予研究干预前 12 个月内出现明显的心血管损害,包括纽约心脏协会(NYHA)II 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CVA)/中风或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有关的心律失常病史。
- •有明确的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注:必须对大手术后伤口的充分愈合进行临床评估,与入组资格对时间的限制无关。
- •受试者有干扰配合研究要求的精神病史或药物滥用史。
-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者已知对仑伐替尼或帕博利珠单抗或(适用情况下)卡铂、顺铂或培美曲塞的任何成分过敏。
- •首次研究干预开始前的 24 小时内尿妊娠试验阳性的 WOCBP。如果尿液检查结果为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注:如果筛选期妊娠试验与首次给予研究干预之间的间隔已超过 24 小时,则必须再进行一次妊娠试验(尿液或血清)且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受试者才能接受研究干预。
- •既往有≥3 级胃肠道瘘或非胃肠道瘘。
- •既往接受了全身化疗或其他靶向或生物抗肿瘤治疗治疗转移性 NSCLC。注:允许诊断为转移性 NSCLC 至少 6 个月前完成化疗和 / 或放疗的新辅助 / 辅助治疗。
- •既往接受过帕博利珠单抗或任何其他抗 PD-1、抗 PD-L1、抗 PD-L2 药物联合仑伐替尼或任何其他 RTKi 或联合针对刺激或共抑制 T 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 CTLA-4、OX-40、CD137、GITR)治疗 。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放疗,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30 Gy 的肺部放疗。注:受试者必须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至≤1 级、无需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有放射性肺炎。对非 CNS 疾病进行的姑息性放疗(≤2 周的放疗)洗脱期为 1 周。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了全身性的类固醇激素治疗(每日剂量超过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注: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 •目前正在参与和接受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研究性药物试验,接受了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性器械。注:患者在其他研究的随访阶段,同时距末次给药>4 周,则可能参加本研究。
- •当尿液试纸 / 尿液检测的蛋白尿>1+的受试者将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的受试者不符合入选资格。
- •QTc 间期延长>480 msec(经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 •采用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确认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机构(当地实验室)正常范围。
- •研究者认为既往或当前的情况,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干扰本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完成整个试验,或参与该研究不能为受试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1 部分: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不良事件(AE)和因 AE 导致的研究治疗终止
时间窗: 将在研究治疗第一次给药后对受试者进行为期 21 天的密切随访,以了解患者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的情况
第 2 部分: BICR 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时间窗: 第 2 次中期分析 时间:将在观察到约 420 起 PFS 事件和最后一位受试者随机化后约 8 个月进行 ; 第 3 次中期分析 时间:将在观察到约 480 起 PFS 事件和最后一位受试者随机化后约 18 个月进行;
第 2 部分: 总生存期(OS)
时间窗: 第 2 次中期分析时间:将在观察到约 420 起 PFS 事件和最后一位受试者随机化后约 8 个月进行 ; 第 3 次中期分析时间:将在观察到约 480 起 PFS 事件和最后一位受试者随机化后约 18 个月进行;最终分析时间:将在观察到约 445 起 OS 事件和最后一位受试者随机化后约 29 个月进行
次要结局
- 第 2 部分: 根据 RECIST 1.1 基于 BICR 的客观缓解率 根据 RECIST 1.1 基于 BICR 的 DOR 安全性和耐受性 总体 健康 状态 /QoL、咳嗽、胸痛、呼吸困难和身体机能评分与基线相比的变化 总体健康状态 /QoL、 咳嗽、胸痛 、 呼吸困难 和身体机能的 TTD 咳嗽、胸痛或呼吸困难项目的复合终点的 TTD(ORR 评价时间:第 1 次中期分析(IA1) 时间:将在大约 420 例受试者随机化并至少随访 9 个月后进行(即,研究开始后大约 19 个月)。 第 2 部分安全性:在至少 40 名受试者(每个治疗组中约 10 名受试者接受卡铂治疗,每个治疗组中约 10 名受试者接受顺铂治疗)完成至少 2 个周期的治疗后,将进行中期安全分析,并由 eDMC 审查。之后,eDMC 将在研究中定期审查安全性数据。详情将在 DMC 章程中规定。)
研究者
曹媛媛
Merck Sharp & Dohme Corp./MSD Ireland (Carlow)/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点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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