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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71035
CTR20171035已完成1 期

中国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 I/Ib 期研究评价 avelumab 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未提供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74 人开始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74
试验地点
3
主要终点
中国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 avelumab (MSB0010718C)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食管鳞癌(ESCC)扩展队列中 avelumab 对 ESCC 的最佳总体疗效(BO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评价 avelumab 在中国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 18 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近期获得的、适合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含肿瘤组织(来自 6 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 12 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1 周内制备)。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 进入研究时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 适当的造血功能: 白细胞计数 ≥ 3 × 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 × 109/L;淋巴细胞计数 ≥ 0.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可以是输血之后)
  • 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 2.5 × ULN;丙氨酸转氨酶 (ALT) ≤ 2.5 × ULN
  • 适当的肾功能: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 个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升高> 40 mIU/mL、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 1%每年)。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 T 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 PD-1 和 PD-L1、细胞毒 T 淋巴细胞抗原-4(CTLA-4)、4-1BB、LAG-3、TIM-3 或抗-CD127 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 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 28 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 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 Avelumab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 / 或 avelumab 给药前 28 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 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 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 4 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 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 5 年前接受手术和 / 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 开始 avelumab 治疗之前 28 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 avelumab 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 1 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 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 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 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 HIV 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 HIV 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 HIV 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阳性,和 / 或确定丙肝病毒(HCV)RNA 检测阳性(如果抗 HCV 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 HCV-RNA 检测)
  • 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I 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 avelumab 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 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 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 14 天内完成,或 14 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 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NCI-CTCAE 4.03 版≥ 3 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 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 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 NCI-CTCAE 4.03 版 2 级或 2 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3 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 既往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局限于:标准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未稳定至 150/90 mmHg 或以下),或不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例如,糖化血红蛋白≥ 8%)。
  • 有临床意义(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 / 卒中(入组前 6 个月内);心肌梗死(入组前 6 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 II)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据 Fridericia 方法矫正的 QT 间期延长超过 470 msec、安装起搏器、既往诊断为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对 avelumab 耐受性的其他所有严重疾病(如炎性肠病、结肠炎、肺炎及纤维化)。
  • 任何可能妨碍知情同意理解或演示,或导致不依从方案的精神疾病。
  • Avelumab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以及研究过程中接种疫苗,除了灭活疫苗(例如灭活的流感疫苗)以外。
  • 受试者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中国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

时间窗: 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DLT 观察期内(用药后 21 天内,10 mg/kg 每周 1 次队列除外)观察到的 DLTs

时间窗: 首次给药后 21 天

IRC 根据 RECIST 1.1 标准确认的 BOR 和 DOR

时间窗: 治疗期

次要结局

  • 根据 NCI-CTCAE 4.03 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 TEAE 进行分级(整个试验期间)
  • 根据 NCI-CTCAE 4.03 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治疗相关的 AE 进行分级(整个试验期间)
  • 抗 avelumab 的抗药抗体(ADA)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确认的 BOR 和 DOR(治疗期)
  • IRC 根据 irRECIST 标准确认的 irBOR 和 irDOR(治疗期)
  • IRC 和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 PFS(治疗期)
  • IRC 根据 irRECIST 标准评估的 irPFS(治疗期)
  • OS(受试者存活随访期)
  • 抗 avelumab 的 ADA 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治疗期及安全性随访期)
  • 肿瘤 MSI 表型(微卫星稳定表型[MSS],低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L],高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H])/TMB(高和低)和 PD-L1 表达水平(阳性和阴性)(受试者筛选阶段)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孙于磊

默克雪兰诺(北京)医药研发有限公司/MERCK SERONO SA, Succursale d`Aubonne/Merck KGaA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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