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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4561
CTR20254561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价 CB03-154 作为局灶性癫痫添加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随机、双盲、安慰 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未提供2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18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80
试验地点
24
主要终点
CB03-154 与安慰剂相比,从基线至整个双盲治疗期期,每月(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的中位百分比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估在双盲期内 CB03-154 与安慰剂相比,对接受 1 至 3 种抗癫痫药物(AED)治疗的局灶性癫痫成人患者的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估在双盲期内与安慰剂相比,CB03-154 的 50%应答率;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随时间变化的趋势;CB03-154 对癫痫发作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效果;CB03-154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估在双盲期内cb03-154与安慰剂相比,对接受1至3种抗癫痫药物(aed)治疗的局灶性癫痫成人患者的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或其授权代表能够充分了解研究的性质和风险,并在进入研究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年龄为 18 至 70 岁(含)的男性和女性。
  • 18.0 kg/m2≤BMI≤34.0 kg/m2。
  • 根据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癫痫分类(2017)诊断为局灶性癫痫(≥2 年)。
  • 有既往神经影像学检查(筛选前 5 年内的)和可获取的文件记录以排除进行性结构性中枢神经系统异常。
  • 在筛选前至少 1 个月、基线期间和整个 DBP 治疗期间,接受稳定剂量的 1 至 3 种当前允许的 AED 治疗。
  • 在筛选前 3 个月和 8 周基线期内,受试者必须出现至少 6 次局灶性癫痫发作(不伴癫痫持续状态),发作间隔大于 15 分钟,无论伴或不伴局灶性至双侧强直-阵挛发作。
  • 如果是女性,必须:1、处于绝经后状态,定义为闭经至少 12 个月且在筛选时经由血促卵泡激素(FSH)水平证实;2、在筛选前至少 6 个月接受过手术绝育(有子宫切除术、子宫部分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的记录);3、如果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则与男性伴侣发生异性性行为时必须按照方案要求,使用可接受的高效避孕方法,从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至少一个月经周期开始,持续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如果女性受试者禁欲,则必须同意如在研究期间进行异性性行为时,使用可接受高效避孕措施。
  • 如果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和登记入院时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如果为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异性性行为且未进行输精管切除术的男性,则必须同意使用方案要求的,且研究者认为适当的高效避孕方法,并且在研究期间和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 能够准确记录癫痫发作日志。
  • 正在接受适当的现有药物治疗的患者,除了在筛选期间满足所有入选标准并不符合任何
  • 排除标准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有资格进入 DBP:1、在随机分组访视(第 2 次访视)前计划的 8 周基线期内,患者必须记录有≥6 次局灶性癫痫发作(无癫痫持续状态或伴有 / 不伴有局灶性至双侧强直-阵挛性发作),且发作间隔大于 15 分钟。2、在 8 周基线期间,患者应至少完成 80%的天数(即,≥45 天)的日志卡填写,作为充分依从的证据。

排除标准

  • 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前,受试者既往脑电图(EEG)记录显示有除局灶性癫痫之外的其他癫痫模式。
  •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有继发于药物或酒精使用、持续感染、代谢疾病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病变的继发性癫痫。
  • 受试者有假性癫痫发作、转换障碍或其他非癫痫性痫性发作病史,或存在经研究者确认和 / 或 EEG 证据的其他可能与癫痫发作混淆的非癫痫性发作事件。
  •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 Lennox-Gastaut 综合征现病史或既往史、某些其他相关综合征或既有局灶性又有全面性癫痫的证据。
  • 受试者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癫痫持续状态病史。
  • 受试者在筛选前 6 个月内仅有无法计数的癫痫重复发作。
  • 受试者在入组前 1 年内有癫痫神经外科手术史,或在入组前 2 年内有放射外科手术史。受试者在入组前 1 年内接受迷走神经刺激(VNS)术、脑深部刺激(DBS)术或其他神经刺激术治疗癫痫,或入组前刺激参数稳定时间不到 3 个月,或预计电池剩余寿命短于试验持续时间。
  • 有不明原因晕厥史或家族史患者
  • 有长 QT 综合征病史;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QTcF>450 ms;长 QT 综合征或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
  •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存在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束支传导阻滞或房室传导阻滞或其他传导异常,和 / 或静息状态下 ECG 或生命体征提示的 PR 间期≥220 ms,或 HR<50 bpm;
  • 有静脉血栓病史,或有表明血栓性疾病或高凝状态风险尚未解除的病史或病症,包括但不限于蛋白 C 缺乏症、蛋白 S 缺乏症、抗凝血酶缺乏症、抗磷脂综合征、布加氏综合征、骨髓增生性肿瘤(包括慢性髓性白血病[CML]、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自身免疫性疾病(尤其是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或抗磷脂综合征或血管炎)、肾病综合征、阵发性夜间血红蛋白尿、未治愈的恶性肿瘤、无法停止使用含雌激素的口服或注射或经皮避孕药或雌激素替代疗法(禁止使用含屈螺酮的复方制剂)、产后 2 个月内、或由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判断的其他医学状况;
  • 双侧下肢静脉超声检查提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
  •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血 D-二聚体超过正常上限(ULN)的 2.0 倍,或以下任一指标超过 ULN 的 1.5 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基转肽酶(GGT)、淀粉酶(AMY)。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上述实验室检查>ULN,但未达到排除标准,则建议在给药前重复检查(如可能),以确保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没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进一步升高;
  • 筛选时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eGFR(mL/min/1.73 m2)=Ccr×0.84×1.73/BSA; Ccr (mL/min)=[(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计算结果需乘以 0.85,Scr 为血肌酐;BSA(m2)=0.007184×体重(kg)^0.425×身高(cm)^0.725)
  • 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或 ECG 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研究者评估这些异常可能危及或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或参加本研究的能力。
  • 受试者有重大内科或外科疾病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肝脏、肾脏、呼吸系统、胃肠道、内分泌、免疫、皮肤、血液、精神疾病或过去 2 年内的癌症史(但经适当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除外),或入组时研究者评估可能危及或损害受试者
  • 安全或参加本研究的能力的任何疾病。
  •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病原体感染或为携带者,包括但不限于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或梅毒检测呈阳性。
  • 受试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或在过去 6 个月内有主动自杀计划 / 意图,即筛选时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的问题 4 或问题 5 作出肯定回答(“是”),或在入组前 2 年内有过自杀尝试史(包括主动尝试、中断尝试或终止尝
  • 试),或一生中自杀尝试超过 1 次。
  • 受试者曾使用氨己烯酸,但筛选前 6 个月内未进行检查评估以确定没有氨己烯酸相关的视野异常(不允许合并使用氨己烯酸)。
  • 如果研究期间将非尔氨酯作为伴随 AED,则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接受非尔氨酯治疗至少 2 年,且剂量在筛选前已保持稳定至少 2 个月,且未计划在研究期间改变剂量。在接受非尔氨酯治疗期间,受试者不得有白细胞(WBC)计数低于 3000/μL(3.00×109/L)、血小板低于 75,000/mm3(75×109/L)、肝功能检查值高于 1.5 倍 ULN 的病史,也不得有肝脏或骨髓功能障碍的其他指征。如果曾经使用过但已经停用非尔氨酯,则必须在筛选前已停药至少 2 个月。
  • 受试者在基线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为 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强效抑制剂的其他(非 AED)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例如葡萄柚或西番莲)或草药产品(见附录 2)。
  • 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或 10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他研究用医药产品;或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研究用单克隆抗体、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可溶性受体、其他重组产品或融合蛋白的研究用医药产品。
  • 已知受试者对 CB03-154 片的任何辅料过敏或超敏。
  • 受试者对多种 AED 过敏或对 AED 有重度药物反应,包括皮肤(例如 Stevens-Johnson 综合征)、血液学或器官毒性反应。
  • 受试者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酒精滥用(例如,女性一次饮酒≥4 杯,或每周饮酒≥8 杯,男性一次饮酒≥5 杯,或每周饮酒≥15 杯;一次饮酒时长 2-3 小时,一标准杯等于 14.0 克纯酒精,相当于 12 盎司普通啤酒、5 盎司葡萄酒或 1.5 盎司蒸馏酒)或经研究者评估具有药物滥用史。受试者在筛选或入组登记时物质滥用检测呈阳性。
  • 妊娠或产后 2 个月内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CB03-154 与安慰剂相比,从基线至整个双盲治疗期期,每月(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的中位百分比变化。

时间窗: 基线(D1)~第 20 周

相关的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的严重程度和频率。

时间窗: 基线(D1)~第 22 周

次要结局

  • 应答者比例,定义为整个双盲治疗期,与基线时相比,每月(28 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降低≥50%的患者比例(基线(D1)~第 20 周)
  • 双盲治疗期每周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的百分比变化(基线(D1)~第 20 周)
  • 双盲治疗期间临床总体印象变化(CGI-C)和患者总体印象变化(PGI-C)评分;(基线(D1)~第 20 周)
  • 双盲治疗期间,从基线至双盲治疗期结束时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总分的变化;(基线(D1)~第 20 周)
  • 评估 CB03-154 治疗期间稳态时的 PK 和群体 PK 参数。(基线(D1)~第 20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马超名

上海挚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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