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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61879
CTR20261879进行中(未招募)2 期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治疗不可切除或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开放性 II 期研究

上海寻百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6年5月18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2
主要终点
A 部分(安全桥接)主要终点: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 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5.0 评估的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治疗期间出 现的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及特征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A 部分主要目的: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并在中国受试者中确定 GV20-0251 与抗 PD1 单抗联用的初步Ⅱ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时的药代动力学(PK);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时的免疫原性;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B 部分主要目的: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的抗肿瘤活性;次要目的:进一步评估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的安全性特征、PK、免疫原性和抗肿瘤活性。探索性目的:评价 GV20-0251 联合抗 PD1 单抗的药效学特征,探索潜在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流程前,自愿签署书面 ICF。
  • 能够且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参与并遵循研究流程。
  • 年龄≥18 岁并且≤80 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患者必须标准治疗(SOC)失败,或无法耐受 SOC,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特定形式的 SOC。如为 SOC 失败,患者应有记录证实已从 SOC 中进展。
  • 既往系统治疗线数不超过 2 线。其他线数的患者经申办方同意后可评估入组。未接受系统治疗初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黑色素瘤受试者可入组。
  • 肿瘤类型应包括: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三阴性乳腺癌、前列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状细胞癌、HCC、胆道恶性肿瘤(仅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和胆囊癌, 不包括壶腹癌)、pMMR/MSS 结直肠腺癌、胰腺导管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等瘤种(基于当地研究中心标准实践进行评估)。
  • 部分瘤种的受试者,其肿瘤细胞膜表面的 IGSF8 蛋白须在预筛选期或筛选期呈现阳性。
  • 如果接受过既往抗 PD-1/PD-L1 治疗,受试者必须有记录证实在使用抗 PD-1/PD-L1 单抗(单药或联合其他检查点抑制剂 / 疗法)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
  • 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 GV20-025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治疗期间以及 GV20-0251 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避孕)。
  • 受试者必须具有 RECIST
  • 1 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放疗区域病灶若显示明确进展则视为可测量。
  • 受试者须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签署本研究 ICF 前 3 年内采集)。如果存档的肿瘤组织>3 年,需与申办方医学确认后可以入组。
  • 在 C1D1 给药前,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 受试者的预期生存期需≥24 周。
  • 无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a:经根治的恶性肿瘤,且在知情前至少 2 年内,恶性肿瘤无活动性且后续潜在复发风险较低,b: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 接受研究治疗前需满足的实验室检查数值要求:
  • 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000000/L
  • b.血小板≥100000000000/L;若是入组 B 部分的肝细胞癌或胆管癌受试者,允许≥75000000000/L
  • c.血红蛋白 1≥90 g/Lor≥5.6 mmol/L
  • d.白蛋白≥3.0 g/L
  • e.中性粒细胞与淋巴细胞比值(NLR)<3.0;如 NLR≥3.0,需联系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代表,评估是否可以入组
  • f.测量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如 CrCl 在 45-59 mL/min 范围内,经申办方批准后可入组
  • j.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总胆红素>1.5×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需≤ULN;若是入组 B 部分的肝细胞癌、胆道恶性肿瘤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总胆红素可≤2.0×ULN
  • h.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是入组 B 部分的胆道恶性肿瘤、胆管癌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5.0×ULN
  • i.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若接受抗凝治疗,则基于 INR 评估,详见下方描述
  • j.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INR≤1.5(除非接受抗凝治疗)。若是肝细胞癌或胆管癌受试者,允许≤1.6。若接受华法林治疗,INR≤3.0 且无活动性出血(即在 GV20-0251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无出血)
  • 缩写: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NC=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S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CrCl=肌酐清除率,GFR=肾小球滤过率,INR=国际标准化比值,pRBC=浓缩红细胞,PT=凝血酶原时间,ULN=正常值上限。
  • 1.必须在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且过去 2 周内未输注浓缩红细胞(pRBC)的情况下满足此标准。
  • 2.应根据 Cockcroft-Gault 肌酐清除率公式计算 CrCl=[[140–年龄(岁)] ×体重(kg)/ [[72×血清肌酐(mg/dL)×女性×0.85]
  • 所有与既往抗癌治疗给药相关的 AE 已恢复至≤1 级(根据 NCI CTCAE v5.0)。如果有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的二级毒性,可与申办方讨论是否具备入组资格。
  • 肝细胞癌或胆道恶性肿瘤受试者:Child-Pugh 评分 A 级。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并因≥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以下情况除外:可通过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或无症状的血清淀粉酶 / 脂肪酶升高)、2 级心肌炎或复发性 2 级肺炎而终止该治疗。
  • 在开始 GV20-0251 和抗 PD1 单抗治疗(C1D1)前,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 a.化疗(口服氟尿嘧啶除外)<3 周;或口服氟尿嘧啶(例如替加氟和卡培他滨)<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 b.小分子靶向治疗<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 c.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抗 PD-1、抗 PD-L1 等)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例如胸腺肽、干扰素和白介素等)<4 周;
  • d. 在其获批适应证中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2 周。
  • 在开始 GV20-0251 和抗 PD1 单抗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放疗相关毒性。NSCLC 受试者在 C1D1 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肺部>30 Gy 的放疗。
  • 当前正在参与药物或器械临床研究;或在 C1D1 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用器械或试验用药物。
  • 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日剂量超过泼尼松等效剂量 10 mg)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受试者在知情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
  •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和 / 或未控制的心脏病,例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I 或 IV 级、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经研究者评估会影响患者参与本研究的安全性且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在 C1D1 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 对抗 PD1 单抗和 / 或其任何辅料存在严重过敏反应(≥3 级),或既往对生物药疗法存在严重过敏反应,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
  • 患有急性白血病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
  • Fridericia 校正 QT 间期(QTcF)> 470 msec,或存在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心包炎)病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
  • 存在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存在活动性的或无法控制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需在 C1D1 给药前 7 天内接受系统性治疗。
  • 曾患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 间质性肺病,或目前患有肺炎 / 间质性肺病。
  • 在 C1D1 前 2 年内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疾病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或筛选时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其他临床显著疾病(如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 肺炎或其他临床显著的皮肤病),且在 C1D1 给药前 6 个月内需接受慢性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泼尼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若医学监查员或其指定代表与研究者个案讨论同意,可酌情考虑入组)。
  • 注:允许使用非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如局部或吸入)。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 / 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视为全身治疗且允许使用。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 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 i.筛选期进行 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结果须为未检出;或
  • ii. 若正在进行 HBV 的抗病毒治疗,必须在知情前已持续至少 4 周治疗,并且筛选期(C1D1 前 14 天内)HBV-DNA 检测值须低于 2000 IU/mL(正在接受有效 HBV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维持相同的 HBV 治疗方案,直至疗程结束);或
  • iii.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 HBV 感染者,如果 HBcAb 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阴性,且 HBV-DNA 低于 2000 IU/mL 的,则可以不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
  • i. 已接受治疗并达到治愈状态,且有病毒消除的记录[如 HCV-核糖核酸(RNA)阴性],并在知情前至少 4 周内未接受任何 HCV 治疗;或
  • ii. 在知情前已接受至少 4 周的直接抗病毒药物(DAA)治疗,且在 DAA 治疗期间肝功能稳定,且无与 DAA 相关的不良安全事件(正在接受有效 HCV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维持相同的 HCV 治疗方案至疗程结束);或
  • iii. 在知情前未接受抗 HCV 治疗的阳性感染者,且肝功能稳定。此类受试者如在入组后 3–6 个月内肝功能保持稳定,可在与申办方协商后由研究者决定是否开始采用 DAA 治疗 HCV 感染。
  • 既往接受过重大器官移植(如心脏、肺和肾)。
  • 既往接受过自体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 存在有临床症状的原发 CNS 恶性肿瘤或转移或软脑膜病变;或既往接受过确定性治疗的 CNS 转移受试者,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入组:
  • a.在首次给药前需要影像学证明,C1D1 前完成放射治疗,且稳定 2 周以上;C1D1 前停用皮质类固醇>3 天;C1D1 后 3 周内无需要接受 CNS 放疗。
  • b.当前无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获得稳定控制,且目前未使用皮质类固醇和 / 或抗惊厥药来治疗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
  • c.CNS 病灶<1.5cm。
  • GV20-025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处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会对研究造成影响,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注:非重大手术(如中心静脉导管置管、纵隔镜检查和胃管置入等)不受此限制。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 / 减毒疫苗。
  • 在 C1D1 前 3 周内或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干扰素-α或相关 / 相似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 受试者为控制腹水症状需每 8 周内进行一次以上腹腔穿刺;或在 C1D1 前 8 周内单次引流
  • 存在可能干扰受试配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质滥用障碍(如药物滥用、酒精成瘾等)。
  • 研究者和 / 或申办方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严重非恶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感染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其他情况。
  • 适用于肝细胞癌或胆道恶性肿瘤受试者的其他排除标准:
  • a. 过去 12 个月内有肝性脑病史或需要药物(如乳果糖、利福昔明)预防或控制肝性脑病。
  • b.有影像学记录的合并门静脉主干或两叶肿瘤血栓形成(Vp4,定义为门静脉癌栓侵犯门静脉主干或对侧一级分支,或两者兼有)或肿瘤体积>50%肝脏体积。
  • c.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有胃肠道出血(如食管静脉曲张或溃疡出血)。对于胃肠道出血史>12 个月或研究者评估为食管静脉曲张高风险的受试者,须按机构标准接受充分的内镜治疗。
  • d. 需持续性抗凝治疗或抗血小板治疗;若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停止此类治疗可不受此限制。按当地机构标准,允许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进行心脏保护。
  • e. 已知有遗传性出血或血栓形成倾向,或有动脉栓塞事件史(如中风、心肌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A 部分(安全桥接)主要终点: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 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5.0 评估的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治疗期间出 现的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及特征

时间窗: 2 年或临床试验结束

B 部分(Ⅱ期关键部分)主要终点: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的不同瘤种患者的 ORR

时间窗: 2 年或临床试验结束

次要结局

  • A 部分次要终点:见附件。(2 年或临床试验结束)
  • B 部分次要终点:见附件。(2 年或临床试验结束)
  • B 部分探索性终点:见附件。(2 年或临床试验结束)

研究者

发起方
上海寻百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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