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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300073743
ChiCTR2300073743尚未招募4 期

索凡替尼联合 PD-1 单抗二线治疗晚期胆道恶性肿瘤的探索性研究

自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3年7月20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4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索凡替尼联合 PD-1 单抗用于晚期 BTC 患者二线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one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次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表示依从;
  • 2.既往接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失败的定义: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不可耐受的定义:血液学毒性达 IV 级(血小板下降 III 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达到 III 级或以上]注:每线药物指不论单药或多药联合,用药至少 1 个周期;
  • 3.筛选时年龄≥18 岁;
  • 4.经病理组织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胆道腺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 5.入组时,世界卫生组织(WHO)/ECOG 体力状态(PS)为 0 或 1;
  • 6.在基线时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靶病灶;
  • 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血红蛋白≥9.0 g/d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清胆红素≤2.0×正常上限(ULN);这些条件不适用于患有经证实的 Gilbert 综合征患者;任何临床显著的胆道梗阻应在随机分组前解除。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5×ULN。 每 24 小时尿液或通过 Cockcroft-Gault(采用实际体重)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 8.患者在筛选时必须具有至少 12 周的预期寿命;
  • 9.体重>30 kg;
  • 10.具有可检测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水平[根据当地实验室要求,≥10 IU/mL 或高于检测限值])的 HBV 感染患者(表现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 / 或乙肝核心抗体[anti-HBc]阳性)必须在入组前根据临床机构实践接受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充分病毒抑制。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研究治疗给药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anti-HBc 检测阳性但未检测出 HBV-DNA(根据当地实验室要求,<10 IU/mL 或低于检测限值)的患者不要求抗病毒治疗,除非治疗期间 HBV DNA 超过 10 IU/mL 或达到当地实验室规定的检测限值。患有根据 anti-HCV 抗体阳性证明的 HBV 和 HCV 活动性合并感染以及 HBV 和丁型肝炎病毒活动性合并感染的患者不符合入排标准。

排除标准

  • 2.既往接受过同类 VEGFR-TKI 小分子药物治疗的患者,如安罗替尼、舒尼替尼、索拉非尼、仑伐替尼、阿帕替尼等;
  • 3.经临床干预的胆道梗阻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研究者判断尚未缓解或需要抗感染治疗;
  • 4.具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
  • 5.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韦格纳综合征[如,肉芽肿血管炎、格雷氏病、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和葡萄膜炎])。该标准有以下例外:白癜风或脱发患者;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如,桥本氏甲状腺炎后);任何不需要进行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患者;可纳入近 5 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患者,但是仅在咨询研究医生后方可纳入;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患者;
  • 6.连续两次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 7.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除上述 HBV 或 HCV 外)、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可控制的糖尿病、不可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活动性 ILD、伴有腹泻的严重慢性 GI 疾病、或患有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依从性、导致 AE 风险显著增加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病 / 社会问题状况。
  • 8.活动性感染,包括肺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检以及影像学结果,以及依据当地操作的肺结核检查),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1/2 抗体阳性);
  • 9.除了脱发、眩晕以及入选标准中定义的实验室数值以外,任何既往抗癌治疗后未消退的毒性 NCI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2 级。患有≥2 级神经病变的患者将在咨询研究医生后进行逐个病例评估;
  • 10.已知会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产生过敏反应或超敏反应;
  • 11.合并使用任何治疗癌症的化疗、研究药物、生物治疗或激素治疗;同时使用激素治疗非肿瘤相关疾病(例如激素替代疗法)是可以接受的;
  • 12.在研究之前不允许进行放疗(包括姑息性放疗),但术后辅助性放疗除外;
  • 1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如果入组,患者在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不得接种减毒活疫苗;
  • 14.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如果在首次给药前超过 14 天进行,则出于姑息目的的孤立病灶小手术是可以接受的;
  • 15.当前正在使用,或者研究药物首剂量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该标准具有以下例外: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未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作为超敏反应预防性使用类固醇激素(如,CT 扫描预治疗用药);
  • 16.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17.孕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从筛选到末次给药后 90 天期间不愿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育龄期男性或女性患者;
  • 吞咽困难或者已知药物吸收障碍的受试者;
  • 19.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实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
  • 疾病控制率
  • 总生存期
  • 安全性

研究者

发起方
自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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