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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3045
CTR20243045进行中(未招募)1/2 期

一项评价 IMC-002 治疗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阳性对照的 Ib/Ⅲ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16 人开始时间: 2024年8月19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16
试验地点
5
主要终点
Ib 期:安全性:AE、SAE 发生情况和频率(根据 NCICTCAE 5.0)。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不同剂量 IMC-002 治疗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患者的安全性,与 IMC-002 治疗 SLE 的 Ib 临床试验一起确定 IMC-002 的最佳治疗剂量 评价 IMC-002 与阳性对照药相比在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患者中的 52 周或 52 周内首次临床复发时间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 18~70 周岁(包含边界值)。
  • 符合 2015 年的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NMOSD)国际共识诊断标准(临床症候中需存在视神经炎和 / 或脊髓炎),且 AQP4-lgG 阳性的患者。
  • 扩展残疾状态量表(EDSS)评分≤7.0。
  • Ib 期:筛选前 2 年内至少发生 1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 NMOSD 发作;Ⅲ期:筛选前 1 年内至少发生 1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 NMOSD 发作;或筛选前 2 年内至少发生 2 次需要补救治疗的 NMOSD 发作。包括首次发作。
  • 允许筛选前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2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糖皮质激素。

排除标准

  • 需要排除受试者的异常实验室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指标:
  • 中性粒细胞<1.5×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血清肌酐>1.5×ULN,总胆红素>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ULN,碱性磷酸酶>2×ULN;肾小球滤过率(GFR)<60 mL/分钟/1.73cm2。
  •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任何 B 细胞清除药物,或使用 B 细胞清除药物后,筛选期 CD20+ B 细胞(或者 CD19+ B 细胞)计数≤1%。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使用过托珠单抗、依库珠单抗、米托蒽醌、或环磷酰胺等烷化剂。
  • Ib 期:首次给药前使用过硫唑嘌呤(半衰期=6h)、吗替麦考酚酯(半衰期=16h)、他克莫司(半衰期=43h)、环孢菌素(半衰期=27h)、甲氨喋呤(半衰期=14h)、环磷酰胺(半衰期=6h)等免疫抑制剂,但药物停药间隔超过 5 倍半衰期可入组。
  • III 期: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使用过除糖皮质激素之外的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环孢菌素、甲氨喋呤等(若持续使用≤7 天,则不需要排除)。来氟米特和特立氟胺需要服用考来烯胺进行洗脱,可以停药并采取以下措施:服用考来烯胺 8 克,每日 3 次,持续 11 天,如果 8 克的剂量不能耐受,可改为每次口服 4 克,时间和次数同前。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血浆交换(PE)或中等量输血、免疫调节药物,如干扰素β、干扰素γ或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等。
  • 合并其他需要糖皮质激素、生物制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慢性活动性免疫系统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等)。
  •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基线前 2 周内接受过灭活疫苗;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 既往接受过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全淋巴结照射、T 细胞疫苗治疗。
  • 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试验药物的 5 倍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临床试验药物,以较短者为准。
  • 合并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①在过去 3 年内曾患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的原位癌或其他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5 年生存率>90%)的恶性肿瘤除外;②严重肝肾功能不全;③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抗感染治疗或住院治疗;④有严重精神疾病。
  • 患者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①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②纽约心脏协会(NYHA)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③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④QTc 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B=QT/RR1/2);⑤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 /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大于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大于正常值上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呈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若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则进一步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
  • 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例如间质性肺炎(由于放化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活动期肺结核(结核菌素试验阳性、T-SPOT 试验阳性)等。
  • 对胃肠外给药的造影剂过敏或无法进行磁共振成像检查。
  • 有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 IMC-002 的任何成分过敏。
  • 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不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使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或屏障避孕法联合杀精剂等。
  • 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男性:不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并不同意请求其配偶使用其它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法或杀精剂等。
  • 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b 期:安全性:AE、SAE 发生情况和频率(根据 NCICTCAE 5.0)。

时间窗: 治疗周期的 24 周

III 期:52 周或 52 周内出现首次临床复发的时间。

时间窗: 治疗周期的 52 周

次要结局

  • Ib 期:首次给药、多次给药药代动力学 24 周内有效性: 24 周内出现首次临床复发的时间、扩展残疾状态量表(EDSS)评分变化等; 免疫原性 血清 AQP4-IgG 滴度与疾病预后或复发的相关性。(治疗周期的 24 周)
  • III 期: 有效性:3 年内出现首次临床复发的时间等; 安全性:AE、SAE 发生情况和频率 首次给药、多次给药药代动力学 免疫原性 血清 AQP4-IgG 滴度与疾病预后或复发的相关性。(给药后的 3 年内)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周金华

宜明凯尔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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