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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1900024904
ChiCTR1900024904进行中(未招募)2 期

注射用 IMM01 治疗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的探索性研究

自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19年8月2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1. 评价注射用 IMM01 治疗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2. 确定注射用 IMM01 在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次要目的:

  1. 评价注射用 IMM01 在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中免疫原性;
  2. 评价注射用 IMM01 治疗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的初步疗效;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注射用 IMM01 的药物效应动力学特征; ① 探索外周血淋巴细胞 CD47 受体占有率在 IMM01 治疗期间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以及与 IMM01 生物活性的相关性; ② 探索外周血巨噬细胞炎症蛋白-1 α、β(MIP-1α & β)在注射用 IMM01 治疗期间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以及与 IMM01 生物活性的相关性; ③ 探索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在 IMM01 治疗期间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以及与 IMM01 生物活性的相关性; ④ 免疫球蛋白定量在 IMM01 治疗期间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以及与 IMM01 生物活性的相关性; ⑤ 探索外周血细胞因子在 IMM01 治疗期间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以及与 IMM01 生物活性相关性;
  2. 探索性生物标志物: ① 探索肿瘤组织(细胞)中的 CD47 表达情况与抗肿瘤应答情况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男女不限,年龄≥18 岁, ≤75 岁;
  • 根据 2016 年 WHO 分类标准确诊的,以及欧洲肿瘤内科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Medical Oncology,ESMO)临床实践指南:血液病恶性肿瘤,2014 年 Lugano 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或 NCCN 肿瘤学临床实践指南(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in Oncology)确认的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对于复发、难治性淋巴瘤的界定如下:
  • 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完全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
  • a)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4 周期,肿瘤缩小不到 50%,或期间疾病进展;
  • b)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 (当前标准治疗及疗效评价标准见附件 1、2、3、4)
  •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肿瘤病灶(优先入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 其它部位转移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2 的患者;(附件 5)
  • 预期生存至少 3 个月;
  •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
  •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 4 周以上
  • 既往接受过手术、靶向治疗(包括抗 CD20 单抗,如利妥昔单抗;CD30 单抗,如维布妥昔单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 4 周以上;
  • 既往接受过 Car-T 细胞治疗或 PD-1/PD-L1 单抗治疗需停药至少 8 周;
  • 且已从以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5.0 版(NCI-CTCAE v5.0)分级≤1 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1 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 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
  • 患者 1 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血小板≥75×10^9/L(无骨髓浸润)/≥50.0×10^9/L(已骨髓浸润);
  • 患者 2 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90g/L(无骨髓浸润)/≥70g/L(已骨髓浸润);
  •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AST 和 ALT≤2.0 倍 ULN;
  • 血清总胆红素(TBIL)≤2 倍 ULN;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倍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 倍 ULN;
  • 9)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半年者;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
  • 既往或现患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 IB 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除外;获得完全缓解(CR)>5 年且 5 年内未曾抗肿瘤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
  •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且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肾小球炎等,见附件 6),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
  • 入组前 28 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 21 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 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 / 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史,或入组前 2 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或凝血酶原时间(PT)>1.2×ULN;口服华法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2×ULN;
  • 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
  • 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6 个月内发生过脑梗塞等等;
  • HIV 检测阳性;
  •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者;
  • HBsAg(+)患者;HBsAg(-)但 HBV-DNA 定量超过正常值上限者;
  • HCV-Ab(+)患者;HCV-Ab(-)但 HCV-RNA 定量超过正常值上限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 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病灶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 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以及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NCI-CTCAE v5.0 分级大于 3 级);
  • 近 1 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疾病史,依从性差者,如癫痫、痴呆;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Case series

静脉输液 IMM01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

不可耐受剂量:第一周期内 2 例及以上受试者发生至少一次 DLT 的剂量

最大耐受剂量(如果适用)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指标
  • 抗药抗体
  • 客观缓解率
  • 无事件生存
  • 无进展生存
  • 总生存

研究者

发起方
自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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