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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400091449
ChiCTR2400091449尚未招募不适用

靶向 BCMA 的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注射液(C1801-4V2)治疗难治性或复发性多发性骨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深圳市普瑞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9月30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安全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 C1801-4V2 细胞注射液在难治性或复发性多发性骨髓瘤(r/r MM)治疗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1. 初步观察 C1801-4V2 细胞注射液治疗 r/r MM 的有效性;2. 获得 C1801-4V2 细胞注射液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数据。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
  • 2.根据 IMWG 诊断标准确诊的多发性骨髓瘤(MM),由流式或骨髓病理免疫组化确定 MM 细胞 BCMA 表达阳性;
  • 3.筛选时为 r/r MM;
  • 4.接受过至少 2 线抗 MM 治疗(至少包含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一种免疫调节剂),并在最近一次抗骨髓瘤治疗期间或之后 12 个月内出现有检查资料证明的疾病进展; (1)连续给予的诱导化疗、干细胞移植和维持治疗,如果治疗中间未出现疾病进展,视为 1 线治疗; (2)每线治疗需至少 2 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PD);
  • 5.筛选时疾病可测量,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血清 M 蛋白水平≥0.5 g/dL(≥5 g/L); (2)尿 M 蛋白水平≥200 mg/24h; (3)受累血清游离轻链≥10 mg/dL(100mg/L)且血清游离轻链比值异常;
  • 6.ECOG 0~2 分;
  • 7.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以上;
  • 8.无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
  • 9.重要脏器功能基本正常: (1)心脏超声提示心脏射血分数≥50%,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 (2)肌酐清除率(CrCl)(Cockcroft-Gault 公式,附录 4)≥30 mL/min; (3)丙氨酸转氨酶(AL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0×正常值上限(ULN); (4)总胆红素(TBIL)和碱性磷酸酶(AKP 或 ALP)≤2.0×ULN(Gilbert 综合征≤ 3.0×ULN); (5)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5×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109 /L;血小板计数(PLT)≥50×109 /L; (6)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血氧饱和度>92%;
  • 10.具备单采或者静脉采血标准,并且没有其他细胞采集禁忌症;
  • 11.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使用后 1 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筛选时和细胞输注前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且不在哺乳期内;
  • 12.受试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程序并且愿意参加研究;

排除标准

  • 1.对细胞产品中任何一种成分有过敏史;
  • 2.筛选时有证据显示 MM 中枢神经系统受累;
  • 3.合并髓外病灶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合并单个最大横径≤3cm 的单纯骨旁髓外病灶除外);
  • 4.患有下列任一心脏疾病: (1)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脏衰竭; (2)签署 ICF 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或冠脉支架植入术; (3)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由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的情况除外); (4)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5)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 5.有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或在白细胞采集前 12 周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
  • 6.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 MM 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3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该肿瘤复发风险低者;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 7.既往 6 个月内发生有症状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或目前需要抗凝治疗者;
  • 8.筛选前 1 个月内曾参加其他的干预性临床研究;
  • 9.在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10.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卒中或癫痫发作(除外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
  • 11.在单采或采集外周血前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
  • 12.在单采或采集外周血前 1 天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CTCAE1 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 13.患有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单采成分血或采集外周血前 3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14.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 (1)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 / 或乙肝 e 抗原(HBeAg)阳性; (2) 乙肝 e 抗体(HBe-Ab)阳性和 /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 (3)丙肝抗体(HCV-Ab)阳性; (4)抗梅毒螺旋体抗体 TP-Ab 及 TRUST 均阳性; (5)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检测阳性;
  • 15.其他研究者认为的不适合参加该研究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剂量递增阶段-低剂量组

剂量递增阶段-中剂量组

剂量递增阶段-高剂量组

剂量扩展阶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

时间窗: 研究全程

次要结局

  • 有效性(在 C1801-4V2 输注后 24 个月内)
  • 药代动力学(C1801-4V2 输注前(基线)和输注后 D2、D6、D10、D14、D21、D28 和之后的每次随访)
  • 药效动力学(基线,D2、D6、D10、D14、D21、D28)
  • 药效动力学(基线、D28,第 2、3、6、9、12、18、24 个月)
  • 药效动力学(筛选期、D28,第 2、3、6、9、12 个月)
  • 药效动力学(筛选期、疾病进展时)

研究者

发起方
深圳市普瑞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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