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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200060403
ChiCTR2200060403尚未招募1 期

评价 PM1015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

普密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5月20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50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首次给药后 21 天内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情况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评价 PM1015 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治疗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2.评估所有剂量组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周岁(含边界值);
  •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4.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 (1)血液系统(开始试验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 × 10^9 /L;血小板计数(PLT) ≥ 100 × 10^9 /L;血红蛋白(Hb) ≥ 90 g/L;
  • (2)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 1.5 × 正常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 ≤ 3 × 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 2.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 ≤ 3 × ULN);
  • (3)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 - 年龄) ×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 24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h 尿蛋白定量 < 1g,则可以接受;
  •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 × 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
  • 5.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 0 – 1;
  • 6.预期生存期 ≥ 12 周;
  • 7.剂量递增试验: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 初步剂量扩展试验: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 3 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8.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受试者应提供距离开始试验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可参与筛选;
  •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试验治疗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 2.既往曾接受过腺苷抑制类治疗(如抗 CD73、抗 CD39 或抗 A2aR 治疗);
  • 3.在开始试验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或仍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两者时间长者为准;
  • 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 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5.在开始试验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 (1)开始试验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牙科侵入性操作,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2)开始试验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 / 广泛性放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如肿瘤疫苗、细胞因子)、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 4-1BB 激动剂、OX40 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抗 PD-1、抗 PD-L1、抗 CTLA-4、抗 LAG-3)等抗肿瘤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丝裂霉素 C;开始试验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开始试验治疗前 7 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肝、脑、肺等)姑息性放疗;
  • (3)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4)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6.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 8.HBsAg 或者 HBcAb 阳性,且 HBV - DNA > 500 IU/mL 或试验中心检测下限(仅当试验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HCV 抗体阳性且 HCV - RNA 高于试验中心检测下限;
  • 9.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10.存在活动性感染者;
  • 11.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受试者;
  • 12.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 13.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2)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女性 > 470 ms;
  • (3)开始试验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100 mmHg);
  • (6)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 14.既往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5.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8.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s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 19.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PM1015 注射液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首次给药后 21 天内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情况

所有剂量组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
  • PM1015 抗药抗体产生情况
  • PM1015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 PM1015 II 期临床试验联合用药剂量和给药频率
  • 药代动力学特征
  • 疾病控制率(DCR)
  • 无进展生存期(PFS)
  • 总生存期(OS)

研究者

发起方
普密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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