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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1978
CTR20251978进行中(未招募)2 期

HB0025 注射液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一线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受试者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6 人开始时间: 2025年5月21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6
试验地点
20
主要终点
安全性导入阶段:AE,DL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安全性导入阶段-主要目的:1)评估 HB0025 注射液(后线简称 HB0025)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痛(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TNBC)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确定 HB0025 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 INBC 受试者中的推荐剂量。 扩展阶段-主要目的:评估推荐剂量 HB0025 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TNBC 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在 18~75 周岁;
  • 能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 受试者需提供最近日期存档和 / 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通过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TNBC(人表皮生长因子 2[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HER2]、雌激素受体[Estrogen Receptor,ER]和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 Receptor,PR]阴性)受试者:
  • a)ER 和 PR 阴性定义为:经免疫组织化学(Immunohistochemistry,IHC)检测 ER<1%,PR<1%;
  • b)HER-2 阴性定义为:IHC 检测 0(阴性/-)或 1+,若为 2+者必须行原位杂交(in situ hybridization,ISH)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 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或经过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 TNBC 受试者需满足如下条件:
  • a)允许既往新辅助和 / 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抗肿瘤治疗(包括紫杉类药物,新辅助治疗需满足未进展),紫杉类药物新辅助和 / 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末次给药的日期)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12 个月;卡培他滨等其他药物辅助治疗结束时间(末次给药的日期)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6 个月;
  • b)单纯接受手术治疗者,术前 / 术后无新辅助 / 辅助治疗的情况下,手术日期距离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6 个月;
  •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附录 2),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非脑转移)肿瘤病灶。经 CT 或 MRI 扫描,非淋巴结性病灶最长直径至少≥10mm,淋巴结性病灶的短径≥15mm(既往接受过放疗或接受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明确记录治疗结束后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作为可测量病灶;若选定的靶病灶在筛选期行病理活检,则需要与首次给药时间距离至少 14 天以上);
  • ECOG 评分为 0~1 分;
  •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atelet count,PLT)≥100×109/L 和血红蛋白(Hemoglobin,HGB)≥90 g/L;
  •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TBiL)≤1.5×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 谷丙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 谷草转氨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血清白蛋白(Albumin,ALB)≥30g/L;对于肝转移或骨转移的受试者,碱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ALP)≤5×ULN;
  • c)肾功能:血清肌酐(Serum creatinine,Scr)≤1.5×ULN,或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0 mL/min(附录 5);
  •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1.5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 INR 和 APTT 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 e)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满足 24 小时尿蛋白含量<1g;
  •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在第一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72 小时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学妊娠试验。如果尿检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血清妊娠学试验将是必需的;
  • 受试者(包括伴侣)愿意从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研究给药后 90 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 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其他研究型药物或研究型器械的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允许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 2 周完成的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内分泌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草)药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 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脱发、≤2 级周围神经毒性和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稳定的内分泌疾病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未恢复至≤1 级(NCI-CTCAE V5.0);
  • 既往发生过 3-4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mmune Related Adverse Event,irAE)或导致停止治疗者(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稳定的 3 级内分泌异常除外);
  •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a)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糖化血红蛋白(Glycosylated Hemoglobin Type A1C,HbA1c)≤8.0%;
  • b)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c)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剂量≤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允许 CT 等影像学检查中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 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已知的其他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后已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等)可入组;
  • 已知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但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①接受相关治疗后影像学和神经学检查均处于稳定状态 4 周以上;②若无影像学评估,在糖皮质激素治疗下神经学检查处于稳定状态 4 周以上,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使用的强的松剂量≤10mg/天或等剂量其它激素者;
  •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或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或需要治疗的感染性肺炎的受试者;
  • 有间质性肺病或非传染性肺炎病史的受试者;
  •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 a)筛选前 2 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治疗;
  • 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抗体阳性者;
  • c)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 滴度<2000 IU/ml)或者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若 HBV-DNA 检测阳性,需根据当地诊疗规范,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进行抗病毒治疗;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 / 或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由研究者评估是否需接受抗病毒治疗);
  • 临床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 a)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 级)(附录 3);
  • b)严重 / 不稳定心绞痛,或最近 3 个月内的新发心绞痛;
  • c)筛选前 6 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事件;
  • d)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房颤、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完全性传导阻滞、尖端扭转性室速或有家族性 / 遗传性心律失常、长 QT 间期综合征等);
  • e)心功能: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f)心电图检测 QTcF 间期延长:男性>450ms,女性>470ms(附录 4);
  • g)筛选前 6 个月内的急性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短暂性脑缺血等);
  • h)经降压药物治疗未获得良好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60mmHg 和 / 或舒张压>100mmHg);
  • i)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心肌缺血、心肌病等);
  • 存在以下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完全,有出血高危因素者:
  • a)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凝血障碍的严重症状和 / 或体征者;
  • b)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压迫重要脏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 c)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筛选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史;
  • d)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且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伴随临床症状、不可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
  •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等;
  •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帕博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和阿替利珠单抗等)或抗血管生成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贝伐珠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呋喹替尼等)治疗;
  • 既往接受过干细胞、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手术治疗(活检术除外)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者;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素和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 有严重过敏史,接受其它单克隆抗体治疗时发生过 3-4 级过敏反应,或已知 HB0025 药物组分过敏者;既往出现过不耐受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的受试者;
  • 筛选前 30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病毒疫苗者;
  • 患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家族遗传疾病,或有酒精、药物成瘾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研究治疗和随访、研究结果,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或使受试者处于高风险的,不允许入组;
  • 不能够遵循试验规程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导入阶段:AE,DLT

时间窗: 整个试验周期,DLT 在第 1 周期

扩展阶段:研究者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 ORR。

时间窗: 从第 1 次治疗开始,1 年内每 8 周(±7 天)、1 年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次要结局

  • 安全性导入阶段:1)研究者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 ORR、DORDCR、TTP 和 PFS,OS;2)药代动力学;3)免疫原性;(PK&免疫原性:治疗过程中。DRR、DOR、DCR、PFS、OS:从第 1 次治疗开始,1 年内每 8 周(±7 天)、1 年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 扩展阶段:1)研究者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 DOR、DCR、TTP 和 PES,OS:2)药代动力学:3)AE;4)免疫原性:(PK& 免疫原性:治疗过程中。ORR、DOR、DCR、PFS、OS:从第 1 次治疗开始,1 年内每 8 周(±7 天)、1 年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AE:治疗过程中。)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王珺宁

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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