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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0745
CTR20250745进行中(未招募)3 期

评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治疗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CIDP)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3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41 人开始时间: 2025年3月7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41
试验地点
39
主要终点
维持剂量为 1.0g/kg 组,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时,应答者的比例(应答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采用 2.0g/kg 负荷剂量后,在维持剂量为 1.0g/kg 时治疗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CIDP)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1、评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采用 2.0g/kg 负荷剂量后,在维持剂量在 2.0g/kg 时治疗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CIDP)的有效性。2、观察和评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治疗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CIDP)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价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 H4)采用2.0g/kg负荷剂量后,在维持剂量为1.0g/kg时治疗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cidp)的有效性。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 岁≤年龄≤70 岁的患者,男女不限;
  • 根据欧洲神经学会联合会 / 外周神经学会(EFNS/PNS,2021)的标准,诊断为 CIDP 的患者(不包含 possible CIDP),且 CIDP 诊断结果将在筛选期间由经医学评定小组裁定;
  • 入组前(基线)疾病处于活动期(进行性发作或复发),且 INCAT 评分在≥2 分(若 INCAT 评分为 2 分时, 2 分需来自下肢);
  • 满足以下任一治疗条件:
  • 1)既往未接受过治疗(初治)的患者;
  • 既往接受过 IVIG 和 / 或糖皮质激素治疗,但在筛选前已停用(至 IVIG#1 首次用药前,IVIG 须停用≥12 周 / 糖皮质激素须停用≥3 周)的患者;
  • 筛选前 3 周内正在使用≤10mg/天泼尼松或其它等效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可以维持当前剂量、减量或停用;
  • 4)筛选时正在接受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0mg/天,其他激素可进行换算)治疗,但愿意在筛选期间停药且恶化(即校正的 INCAT 评分增加≥1 分)的患者;或在筛选期间减量至≤10mg/天(糖皮质激素剂量以泼尼松计算或等效剂量的其他质类固醇激素)并维持该剂量治疗≥3 周且恶化(即校正的 INCAT 评分增加≥1 分)的患者。
  • 能够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方法并有意愿按计划完成试验,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患者自愿参加并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已知对人类免疫球蛋白或其他血浆蛋白和 / 或血液制品的过敏,对本试验用药品的辅料成份过敏,包括有激素过敏史者;
  • 既往经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治疗后无应答者;
  • 有抗 IgA 抗体的选择性 IgA 缺乏者;
  • 体重指数≥40kg/m2;
  • 其他任何病因导致的多发性神经病,如:
  • 遗传性脱髓鞘神经病,如遗传性感觉-运动神经病(HSMN)、遗传性感觉和自主神经病(HSANs)等;
  • 继发于感染、疾病或系统性疾病的神经病,如白喉、系统性红斑狼疮(SLE)、POEMS(多发性神经病、器官巨大症、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病变)综合征、糖尿病性神经病、腰骶桡神经丛神经病等;
  • 抗髓鞘相关糖蛋白免疫球蛋白 M(IgM)抗体意义不明的单克隆丙种球蛋白病;
  • 多灶性运动神经病(MMN);
  • 药物或毒素诱发性神经病。
  • 注:如果受试者同时被诊断有 CIDP 和其他原因的多发性神经病(例如,轻度、稳定的糖尿病多发性神经病),且 CIDP 被证实为主要诊断,则不一定要排除该受试者,具体应由研究者确定。
  • 筛选前 1 年内有脑卒中病史且目前需要治疗的患者(脑出血、脑血栓、脑梗死),或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已明确有血栓形成风险的症状和体征,研究者判断不宜入组者;
  • 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如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功能分级≥Ⅲ级)、或严重心律失常等;
  • 有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血红蛋白<80g/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或血小板计数<75×109/L;或其他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例如血液肿瘤、溶血性贫血等;
  • 有严重的肝脏疾病或病史,或筛选时肝功能检查异常(ALT 和 / 或 AST>正常值上限的 3 倍;和 / 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者;
  • 有严重的肾脏疾病或病史,或筛选时肾功能检查异常(血清肌酐>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者;
  • HBsAg 抗原阳性(或核酸检测)或 HCV 抗体(或核酸检测)阳性或 HIV 抗体(或核酸检测)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患者;
  • 筛选前 4 周内进行了外科大手术(如矫形手术、腹部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手术者;
  • IVIG#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入选过其他临床试验(包括药物或医疗器械)者;
  • IVIG#1 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 IVIG、血浆置换、含免疫球蛋白的任何其他血液制品或血液衍生物治疗,或 FcRn 拮抗剂(如艾加莫德α注射液)治疗者;
  • IVIG#1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使用过利妥昔单抗、阿仑单抗、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α抑制剂、芬戈莫德、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麦考酚酯、环孢素或他克莫司等任何其他免疫调节或免疫抑制药物者;
  • 有吸毒史、药物滥用或酗酒的患者;
  • 有精神疾病或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无行为能力或无认知能力者;
  • 有恶性肿瘤病史患者,除非认为在 IVIG#1 首次用药前≥3 年通过充分治疗治愈且无复发证据。以下恶性肿瘤患者可随时入组: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 宫颈原位癌、 乳腺原位癌、或无需治疗的前列腺癌;
  • 妊娠及哺乳期女性(目前正在哺乳或目前虽然没有人工哺乳但分娩后不满 1 年),或整个试验期间不愿采取有效物理避孕措施者(如避孕套、隔膜、宫内节育器等)者,包括计划在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者;
  • 存在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如患者无法从临床试验中获益);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依从性差,预期完成疗程和随访的可能性较低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维持剂量为 1.0g/kg 组,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时,应答者的比例(应答率)

时间窗: 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

次要结局

  • 维持剂量为 2.0g/kg 组,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时应答者的比例(应答率)(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
  • 治疗期间,两组 IVIG#1 首次用药后 12 周时应答者的比例(应答率)(IVIG#1 首次用药后 12 周)
  • 治疗期间,两组不同时间点 INCAT 评分(包括校正的 INCAT 评分)、I-RODS 评分和双手握力较基线的平均变化(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后的第 12 周和 24 周时,两组 MRC 评分较基线的平均变化(IVIG#1 首次用药后 12 周和 24 周)
  • 治疗期间,两组校正后的 INCAT 评分较基线首次降低≥1 分的时间(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期间,两组校正后的 INCAT 评分较基线首次增加≥1 分的时间(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期间,两组 I-RODS 评分较基线改善(增加≥4 分)的时间(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期间,两组握力(优势手或患侧手)较基线改善(增加≥8kPa)的时间(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期间,两组应答者复发的时间(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内)
  • 治疗后 24 周时,两组应答者复发的比例(IVIG#1 首次用药后 24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苗松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点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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