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3433进行中(未招募)2 期
LB1410 联合仑伐替尼加或不加 LB4330 对比研究者选择的化疗在晚期复发 / 转移性宫颈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的Ⅱ/Ⅲ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2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8月27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20
- 试验地点
- 12
- 主要终点
- 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RC)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估 LB1410 联合仑伐替尼(±LB4330)的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1)评估 LB1410 联合仑伐替尼(±LB4330)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评价 LB1410 联合仑伐替尼(±LB4330)的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和疾病控制率(DCR)。(3)评价 LB1410 的免疫原性(ADA)。(4)评价 LB1410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探索 TIM3 和 PD-L1 表达对 LB1410 联合仑伐替尼(±LB4330)疗效的影响。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析因设计
- 主要目的
- 评估lb1410联合仑伐替尼(±lb4330)的抗肿瘤疗效。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经组织学确诊为宫颈鳞状细胞癌、宫颈腺鳞癌或 HPV 相关型宫颈腺癌。
- •经标准治疗之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的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复发或转移阶段治疗线数不超过 3 线,且满足 2-a 或 2-b;
- •a.受试者既往接受的宫颈癌治疗方案中有且仅有一个治疗线数包含抗 PD-1/抗 PD-L1 治疗(针对 FIGO 2014 III-IVA 期宫颈癌患者的抗 PD-1/抗 PD-L1 治疗算作一个线数的抗 PD-1/抗 PD-L1 治疗,抗 PD-1/抗 PD-L1 治疗后需进展);至少接受 4 周期抗 PD-1/抗 PD-L1 治疗且治疗期间 18 周内无影像学进展;
- •b.受试者既往未经已知抗 PD-1/抗 PD-L1 治疗但参加过含抗 PD-1/抗 PD-L1 研究药物的双盲临床研究,且研究期间发生过典型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关的 irAE(研究者判定与临床试验研究用药可能有关);在此临床研究中至少接受 4 周期治疗且 18 周内无影像学进展(在获得确切的盲底信息前,该部分受试者的疗效数据作为有效性分析集 EAS 的独立部分,单独统计分析)。
- •筛选时至少有 1 个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的可测量病灶。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至少 18 周岁(含)。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 0 或 1,在过去 2 周内无恶化。
- •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时间 ≥ 12 周。
- •按下列定义,有充足的血液学功能: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 × 109/L,研究治疗前 2 周内( ≤ 14 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如非格司亭;
- •b. 血小板计数 ≥ 90 × 109/L,在研究治疗前 2 周内( ≤ 14 天)未输血或应用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联合 LB4330 的受试者,要求血小板计数 ≥ 120 × 109/L;
- •c. 血红蛋白 ≥ 90 g/L,研究治疗前 2 周内( ≤ 14 天)未输血或未应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等药物。
- •AST 和 ALT 均 ≤ 3 × ULN(如果已知患者有肝转移,则 AST 和 ALT < 5 × ULN);总胆红素 ≤ 1.5 × ULN(因已被记录的基础疾病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导致的血清胆红素升高者除外);且血清白蛋白 ≥ 30 g/L。
- •充分的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 × ULN;当血清肌酐 ≥ 1.5 × ULN 时,肌酐清除率 ≥ 4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
- •a.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 •b.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除外正在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对于其 INR 要求为 ≤ 3 × ULN)。
- •筛选期 IL-6 检测水平低于 40 pg/mL。
- •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定义为 BP ≤ 150/90 mmHg 并且在入组之前 1 周内抗高血压药物保持不变;不含仑伐替尼的队列要求 BP ≤ 160/100 mmHg。
- •开始研究用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包括内分泌 / 放化疗 / 靶向治疗 / 免疫治疗等):
- •a.上一次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至少洗脱 3 周;
- •b.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至少洗脱 2 周;
- •c.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至少洗脱 2 周;
- •d.任何放疗至少洗脱 2 周;
- •e.任何相关毒性或既往 AE 已恢复至基线或 ≤ 1 级 NCI CTCAE 5.0(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内分泌异常等)。
- •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 •包含仑伐替尼队列,受试者满足下述任一条件则无资格参与本研究:
- •a.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 •b.患有出血(如有临床意义的血尿、呕血、咯血等)、凝血性疾病或正在使用华法林、阿司匹林及其他抗血小板凝集药物者(阿司匹林 ≤ 100 mg/d 预防性用药除外)
- •c.尿蛋白≥ 2+,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 1.0g。
- •d.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可能影响仑伐替尼口服吸收者;
- •e.肿瘤发生肠转移者或现有 ≥ 3 级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者;
- •f.既往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者。
- •诊断为宫颈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或粘液性腺癌、胃型腺癌、透明细胞型腺癌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腺癌者。
-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过 ≥ 3 级免疫相关 AE(irAEs)(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 3 级内分泌异常除外)。
-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乳糜泻)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和 / 或免疫抑制剂药理学剂量者。除外与医学监查员和申办方讨论后的以下情况:白癜风、已缓解的哮喘 / 特应性疾病、可通过替代疗法治疗且筛选期达到临床稳定的 1 型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或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 •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外用给药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类固醇(泼尼松 ≤ 15 mg 每日一次当量)。允许眼用、鼻用、吸入和关节内注射应用类固醇;允许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a.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如:剖腹术、开胸术、脏器切除术等)、发生严重创伤等(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改善肿瘤并发症或减少肿瘤并发症风险的手术(如:宫颈癌受试者进行肾造瘘术或尿道支架置入术等);计划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由研究者决定)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除外进行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芯针活检局部手术,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 之前完成);
- •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 •d.有异体器官移植、异体外周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骨髓移植史。
- •HIV 检测阳性者,活动性梅毒,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注:如果 HBsAg(+)和 / 或 HBcAb(+),则需检测 HBV-DNA,结果必须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 或 < 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如 HCV 抗体(+),则必须检测 HCV-RNA,结果需 < 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 •过去 3 年内患过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单一手术治疗并达到连续 3 年以上的无疾病生存(DFS)的恶性肿瘤、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或宫颈原位癌浅表性或非浸润性膀胱癌)。
- •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入组前 4 周需要类固醇和 / 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除外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 4 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 / 抗癫痫药物治疗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任何需要全身应用抗生素的严重感染,或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以筛选期的空腹血糖(FBG)> 10 mmol/L 证实的)、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对参与研究患者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 •6 个月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如短暂性脑缺血、脑出血、包括腔隙性脑梗塞等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伴有临床症状且不稳定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患者,需在胸水稳定后 14 天及以上入组。
- •有膀胱阴道瘘、结肠阴道瘘或直肠阴道瘘既往史或现病史。
- •首次给药之前 28 天出现任何晕厥或癫痫发作。
-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研究之前 3 个月内未能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 Ⅱ级)、未良好控制的心律失常);
- •?近 6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的心绞痛、病毒性心肌炎、心包炎、脑血管意外或其他急性未控制的心脏病。
- •?心电图检查女性 QTcF >470 毫秒、男性 QTcF>450 毫秒(QTcF = QT/RR1/3,若首次女性 QTcF≥470 毫秒、男性 QTcF≥450 毫秒,可再连续检查 2 次心电图取 3 次 QTcF 中位数),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或超声心动图测量的)。
-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该病有症状或可能妨碍可疑的与药物相关肺毒性的发现或管理,放化疗引起的且目前没有症状的间质性肺病除外。
-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研究者需完善相关检查排除诊断。
- •伴有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除外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治疗的、临床稳定且不需要接受长期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既往脑转移患者),或有 NCI CTCAE 5.0 评估标准 3 级及以上药物相关的中枢神经系统毒性既往史。
-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已知对抗 PD-1/抗 PD-L1 抗体、TIM-3、白介素-10 或其任何辅料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者。
- •既往使用过本研究同等机理的药物(如:PD1 单抗联合 TIM3 单抗、PD1 和 TIM3 双特异抗体),除外单独用过 PD-1/PD-L1 单抗或 TIM3 单抗。
-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史、药物滥用史、吸毒史或酗酒者。
- •有任何其他疾病(包括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 / 状况)或发生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异常时,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研究的完整性或受试者参与研究。
- •(仅限含 LB4330 队列)既往 2 年内任何抗肿瘤治疗中发生过血小板相关的 IV 度骨髓抑制,既往使用过含 IL-10 成分的药物。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RC)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次要结局
- 由研究者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 ORR 和 DOR;(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由研究者和 IRRC 基于 RECIST 1.1 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PFS;(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总生存期(OS)(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TEAE)、与研究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TRAE)发生的类型、频率、严重程度;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ECG)、安全性实验室指标的变化(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LB1410 的免疫原性(ADA)(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 LB1410 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如 AUCss、Ctrough、Cmax)(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
研究者
栾彦
上海健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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