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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1827
CTR20251827进行中(未招募)4 期

一项在中国复发型多发性硬化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患者中评价 OCRELIZUMAB 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多中心、开放性、单臂研究

未提供1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5月12日

试验速览

阶段
4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17
主要终点
RMS 队列:A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估 ocrelizumab 在中国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和原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PPMS)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5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RMS 队列: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55 岁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55 岁
  • 在筛选和基线评估前≥30 天保持神经系统稳定
  • 筛选和基线时扩展残疾状态量表评分为 0-5.5(含)
  • 筛选前记录的脑部 MRI 异常与 MS 一致
  •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和 ocrelizumab 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适当的避孕措施。
  •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12 个月无月经,且除绝
  • 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因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 / 或子宫)或研究者
  • 确定的另一种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而永久绝育,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
  • 力。根据该定义,接受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受试者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可以调整
  • 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以符合当地指南或法规。
  • 根据指南的定义,以下避孕方法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失败率>1%):(1)仅含孕
  • 激素的口服激素避孕,其中抑制排卵不是主要作用方式;(2)含或不含杀精剂的
  • 男性或女性避孕套;(3)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4)男性
  • 避孕套与含杀精剂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绵的组合(双屏障法)。
  • 还可使用高效(即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但不作要求,包括:(1)与抑制排
  • 卵相关的口服、阴道内或经皮联合激素避孕;(2)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口服、注射
  • 或植入式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3)宫内节育器;(4)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 (5)双侧输卵管闭塞;(6)伴侣接受输精管切除术;(7)禁欲。
  • 应结合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个体偏好和常规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
  • 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或排卵后症状法)和体外射精都属于不充分的避孕措
  • 施。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
  • 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 如果女性接受过手术绝育(即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或处于绝经后
  • (即过去一年经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mIU/mL 证实的自发性闭经,除非受试
  • 者正在接受激素治疗绝经),则可入选。
  •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可入组研究: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55 岁
  • 根据 2017 年修订版 McDonald 标准(Thompson et al. 2018)诊断为 PPMS
  • 筛选和基线时的 EDSS 评分,3.0-6.5
  • 记录的脑部 MRI 异常与 MS 一致
  • 需要 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 / 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 1 天开始
  •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 需要 MS 对症治疗(例如,fampridine、大麻)和 / 或理疗的患者必须在第 1 天开始
  • 研究药物治疗前的筛选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并且必须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保
  • 对于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期(即,过去一年经 FSH 水平>40 mIU/mL 证实的
  • 自发性闭经,除非其因绝经正在接受激素治疗)或接受了手术绝育(即,子宫
  • 切除术、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则可以入选。

排除标准

  • PPMS 或非活动性 SPMS 的诊断(仅适用于 RMS 队列)
  • 筛选时有 RRMS 或 SPMS 病史(仅适用于 PPMS 队列)
  • 筛选时 EDSS≤2.0 的受试者的疾病持续时间超过 10 年(仅适用于 RMS 队列)
  • 筛选或基线时任何已知或疑似活动性感染(甲床感染除外),或筛选前 8 周内和筛
  • 选期间需要住院或接受 IV 抗菌剂治疗的任何严重感染,或筛选前 2 周内和筛选期
  • 有经确认的或疑似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PML)
  • 筛选前 10 年内有癌症史,包括恶性血液病和实体瘤。
  • 已切除并被认为已治愈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以及筛选前>1 年通过根治性治疗成功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不被排除在外。
  • 符合下列 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 IgG<4.6 g/L
  • 符合下列 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 IgG<4.6 g/L
  • 符合下列 1 项或多项定义的免疫力受损状态:
  • CD4 计数<250/μ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3/μL 或血清 IgG<4.6 g/L
  • 存在针对 IRR 的强制性前驱用药(即皮质类固醇和抗组胺药)的禁忌症,包括未得到控制的精神病(皮质类固醇)或闭角型青光眼(抗组胺药)。
  • 研究期间已知存在可能干扰 MS 诊断或有效性和 / 或安全性评估的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出血性或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如卒中)或脊髓出血或缺血病史
  • 具有临床意义的脑或脊髓创伤(例如,脑挫伤、脊髓压迫)或具有临床意义的 CNS 或脊髓肿瘤(例如,脑膜瘤、胶质瘤)病史或已知存在此类疾病
  • 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例如,未经治疗的维生素 B12 缺乏症)病史或已知患有潜在代谢原因的脊髓病
  • 非 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例如,由于梅毒、莱姆病、人类嗜 T 淋巴细胞病毒 1 型、带状疱疹脊髓病)病史或已知患有非 MS 感染性病因的脊髓病
  • 遗传性进行性 CNS 退行性疾病史(例如,遗传性下肢轻瘫;线粒体肌病、脑病、乳酸酸中毒、卒中[MELAS]综合征)
  • 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狼疮、抗磷脂抗体综合征、Sjgren 综合征、白塞病或肉状瘤病)病史或已知患有可能导致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进行长期治疗的任何并发疾病
  • 未受控制的重大疾病(如心血管[包括心律失常]、肺部[包括阻塞性肺疾病]、肾脏、肝脏、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或可能妨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 原发性或继发性(非药物相关)免疫缺陷的病史或目前患有此类疾病,包括已知的 HIV 感染病史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血清和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筛选时测量的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为阴性,基线时尿液β-hCG 为阴性)。
  • 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筛选(访视 1)前 24 周内或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接受任何 MS 实验程序的治疗[例如,慢性脑脊液静脉机能不全的治疗])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
  • 既往接受过 B 细胞靶向治疗(即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atacicept、贝利尤单抗或奥法妥木单抗),除非末次输注在筛选前至少 6 个月,筛选时 B 细胞计数正常,且终止这些治疗不是出于安全性原因或缺乏疗效
  • 既往接受过米托蒽醌、克拉屈滨、atacicept、alemtuzumab 和 daclizumab 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 6 周内使用过芬戈莫德、西尼莫德或 ozanimod,或在开始治疗前 4 周内使用过 ponesimod
  • 基线前 4.5 个月内接受过那他珠单抗既往治疗
  • 既往在开始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富马酸二甲酯或 diroximel fumarate
  • 既往在基线前 2 周内接受过 IFN-β(1a 或 1b)或醋酸格拉替雷治疗
  • 既往使用特立氟胺,除非在筛选前≥24 个月使用过或筛选时特立氟胺血浆浓度<0.02 mg/L
  • 既往接受过上述未列出的任何其他免疫调节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但未按照适用
  • 的当地标签所述进行适当洗脱(基线前完成洗脱)。如果适用的当地标签中未描述洗脱要求,则洗脱期必须为药物半衰期的 5 倍。在确定洗脱所需时间时,还必须考虑既往药物的 PD 效应。
  • 参加本研究筛选的参与者不应仅仅为了满足试验资格的目的而退出治疗。
  • 任何既往骨髓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 任何既往移植史或抗排斥治疗史
  • 随机化前 12 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血浆分离治疗
  •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 患者若想符合条件,在筛选和基线之间也不应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活动性、潜伏期或治疗不充分的乙型肝炎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根据以下任何一项结果证明):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 HBcAb)阳性,且可测定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 丙型肝炎抗体筛查试验阳性,除非通过 PCR 测定的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为阴性
  • 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阳性
  • 对 ocrelizumab 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过敏或不耐受
  • 遵从 ocrelizumab(Ocrevus)当地标签的任何其他排除标准(如果比上述标准更严格)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RMS 队列:ARR

时间窗: 治疗期内

PPMS 队列:表征 ocrelizumab PD 特征

时间窗: 48 周

次要结局

  • RMS 队列: ● 48 周内根据方案定义的事件发生 NEDA3 的患者比例, 无复发患者比例 ● 24 周内发生 NEDA3 的患者比例(24 周,48 周)
  • RMS 队列:表征 ocrelizumab PK/PD 特征(研究期间)
  • PPMS 队列:第 48 周时 EuroQoL 5 维健康量表指数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48 周)
  • PPMS 队列:表征 ocrelizumab PK 特征(研究期间)
  • ● AE 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临床实验室和 T 细胞亚型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较基线的变化 ● 研究治疗给药后选定生命体征较基线的变化 ● C-SSRS 评估有自杀想法或行为的患者比例(研究期间)
  • ● 第 24 、48 周脑部 MRI 检测到 T1 Gd 增强病灶总数和新发或增大的 T2 高信号病灶总数 ●从基线至第 48 周的 EDSS, 25-FWT, 9HPT 和血清 NFL 浓度变化(第 48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席贞

Roche Pharma (Schweiz) AG/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GmbH/F. Hoffmann-La Roche AG

研究点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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