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0982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 5 至 <12 岁未受控制的重度哮喘儿童受试者中研究 Tezepelumab 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组、安慰剂对照、III 期研究 (HORIZON)。
AstraZeneca AB/
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Amgen Inc.11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8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3月25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18
- 主要终点
- 52 周内与安慰剂相比的 AAER 比值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在 5 至<12 岁未受控制的重度哮喘儿童受试者中评估 Tezepelumab 与安慰剂相比对重度哮喘急性加重的影响。 关键次要目的:在未受控制的重度哮喘儿童受试者中评估 Tezepelumab 与安慰剂相比对肺功能 (FEV1) 的影响。 其他次要目的:评估 Tezepelumab 与安慰剂相比对其他重度哮喘急性加重相关终点的影响。评估 Tezepelumab 对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累积暴露量的影响。评估 Tezepelumab 与安慰剂相比对健康状况 / 健康相关生活质量,对哮喘症状,对哮喘控制,对其他哮喘控制指标,对生物标志物(血嗜酸粒细胞计数、FeNO 和总血清 IgE),对肺功能,对哮喘引起的 HRU 和生产力损失的影响。评估 Tezepelumab 的 PK 和免疫原性。 安全性:评估 Tezepelumab 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主要目的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5岁(最小年龄) 至 11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进入研究前,至少有一名父母 / 看护人(根据当地指南)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且受试者签署知情认同书(受试者能够提供认同书时)。在适用的情况下,受试者必须能够并愿意根据当地要求同意参加研究。研究者负责根据责任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 设定的任何标准确定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的能力。
- •注:参加试验包括遵守 ICF 和本试验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必须视情况填写同意书和认同书。受试者和看护人(如适用)必须愿意并能够回答 ICF、认同书(根据当地指南适用时)和 试验方案(CSP) 中列出的属于研究程序一部分的问卷。
- •在签署认同书(根据当地指南适用时)、其看护人签署 ICF 和访视 3 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为 5 至 <12 岁。
- •访视 1 前至少 6 个月内,经医生诊断评估为重度哮喘,并有文件记录证实。
- •有记录的医生处方治疗,在访视 1 前每日总剂量为中剂量或高剂量 ICS 至少持续 3 个月,且剂量稳定 ≥1 个月。
- •注:ICS 可以包含在 ICS/LABA 复方产品中。
- •在访视 1 前需要根据当地指南和标准治疗使用至少一种额外维持性哮喘控制性药物治疗(LABA、LTRA、LAMA)至少 3 个月,且稳定剂量 ≥1 个月。
- •注:允许对哮喘患者进行维持性 OCS(口服皮质类固醇) 治疗,但 OSC 必须在每日控制性药物的基础上给药,而且在访视 1 前至少一个月内每日稳定剂量 ≤10 mg(泼尼松或泼尼松龙)或每日等效剂量。
- •6 哮喘的支持性证据可为下列任一记录:
- •(a)筛选期间访视 1 或访视 2 时 BD(Albuterol/沙丁胺醇)给药后(4 喷 Albuterol/沙丁胺醇给药后 15 至 30 分钟,仅在受试者耐受的情况下,最多可使用 12 喷缓解药物)FEV1 ≥10% 的反应性
- •如果在访视 1 或访视 2 时未达到 (a),则在访视 1 前有以下任一情况的历史文件记录:
- •(b)BD 给药后 FEV1 反应性 ≥ 10%。
- •(c)乙酰甲胆碱激发试验阳性,定义为激发浓度 (PC20) ≤ 16 mg/mL。
- •(d)2 周内 PEF 平均每日昼夜变异率 > 13%。
- •(e)任何两次临床访视之间 FEV1 变异率 ≥ 12%。
- •(f)运动激发试验阳性(定义为 FEV1 下降 > 12%)。
- •(g)尽管已确认接受 ICS 维持治疗,但 FeNO ≥ 20 ppb。
- •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有至少 2 起重度哮喘急性加重事件或 1 起导致住院治疗的重度哮喘急性加重事件的病史。出于本研究的目的,重度哮喘急性加重定义为以下任一情形的哮喘加重:
- •(a) 需要至少连续 3 天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暂时推注 / 冲击给药(或暂时加大稳定 OCS 背景剂量)以治疗哮喘加重症状,或单剂药性持久的皮质类固醇注射或至少一剂口服地塞米松;单剂药性持久的皮质类固醇注射或至少一剂口服地塞米松将被视为相当于 3 天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推注 / 冲击给药,或
- •(b) 因哮喘导致急诊科就诊(定义为在急诊科接受评估和治疗 <24 小时),且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如上所述)或
- •(c) 因哮喘需要住院治疗(定义为入院和 / 或在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和治疗 ≥24 小时),伴或不伴上述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 •在访视 1 或访视 2 时,BD 给药前 FEV1>50% 且 ≤95%PN 或 FEV1/FVC 比率 ≤0.85。
- •有未受控制的哮喘证据,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 •(a) 在筛选 / 导入期内,包括筛选时 ≥6 岁受试者的访视 3(随机分配前),至少一次哮喘控制问卷 - 访谈者评测版 (ACQ-IA) 评分 ≥1.5。
- •(b) 在筛选 / 导入期内,每周使用缓解药物 3 天或以上,至少持续一周,但运动诱发性支气管痉挛的预防药物除外。
- •(c) 在筛选 / 导入期内,至少发生一次因需要使用缓解药物的哮喘症状而觉醒。
- •(d) 在筛选 / 导入期内,至少一周中每周有 3 天或以上存在哮喘症状。
- •访视 1(筛选)和访视 3(随机分配)时体重 ≥16 kg。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FOCBP(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性生活活跃的女性必须从访视 1 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必须同意持续采取此类预防措施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16 周。如果受试者的月经初潮状况发生变化,根据研究者对 FOCBP 的判断,每次 IMP 给药前必须进行尿液妊娠试验(试纸)。
- •在筛选 / 导入期内在 eDiary 中每日两次记录的 ICS 和其他哮喘控制性药物达到最低的依从性(至随机化当天 - 第 0 天 [含] 至少接受总剂量的 70%)。
- •研究者判断可接受的吸入器和肺量计测定技术。
- •对于可选开放标签 ATE(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的受试者,在访视 1 时获得的知情同意和认同仍然有效且未撤销。
- •受试者在研究的 52 周双盲治疗期内完成了研究干预治疗。
- •访视 16b/第 52 周研究干预给药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FOCBP 且性生活活跃的女性必须从访视 1 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必须同意持续采取此类预防措施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16 周。如果受试者的月经初潮状况发生变化,根据研究者对 FOCBP 的判断,每次 IP 给药前必须进行尿液妊娠试验(试纸)。
- •受试者不符合研究用药停药标准且已参加本研究 52 周双盲治疗期的 EOT 访视。
排除标准
- •声带功能障碍、囊性纤维化、原发性纤毛运动障碍或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病史。
- •除哮喘以外有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病症史,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或病症可能因参加研究而使受试者面临风险,或影响结果或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能力。
- •访视 1 前 30 天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哮喘恶化或哮喘急性加重史,包括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加大 OCS 维持剂量的哮喘恶化或哮喘急性加重。
- •访视 1 前 1 个月内变更 ICS 剂量。
- •导致缺氧性惊厥发作或者需要插管的危及生命的哮喘急性加重史。
- •在访视 1 前 14 天内或访视 1 至访视 3 之间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COVID-19 和流行性感冒(使用或不使用抗生素或全身性抗病毒药物治疗)。
- •访视 3 前 8 周内发生过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医疗 / 手术操作或外伤。
- •计划在研究开展期间进行需要住院治疗 >1 天的手术操作。
- •已知有对研究干预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史或有药物或其他过敏史且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禁忌参加本研究。
- •对任何生物制剂疗法有超敏反应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
- •根据医疗记录,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有需要治疗的结核病。
- •根据医疗记录,在访视 1 前 24 周内诊断出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过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无应答。
- •已知免疫缺陷病史,包括访视 1 时的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根据病史和 / 或受试者口头报告确定受试者正在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 •访视 1 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血清学阳性,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阳性病史。注:允许有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史且无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入组。
- •在访视 1 前 4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和研究期间接受任何市售或试验性生物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
- •在访视 1 前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和研究期间接受任何试验性非生物制剂。
- •在访视 1 前 12 周内和研究期间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 / 免疫调节药物治疗。
- •注:允许接受变应原免疫治疗的受试者,但必须在访视 1 前 ≥1 个月和研究期间使用稳定的维持剂量和方案。
- •使用表 10(第 6.9 节)中视为禁用的任何药物进行治疗。
- •在访视 1 前 30 天内和研究期间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 •在访视 1 前 30 天和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 •注:应在入组研究前仔细审查受试者的疫苗接种记录,以确保受试者根据现行当地疫苗接种指南及时接种了所有疫苗,尤其是活疫苗;例如,在整个研究期间不允许接种麻腮风 (MMR) 和水痘活疫苗。
- •同时入组另一项药物相关干预性临床试验。
- •之前参加过 Tezepelumab 临床试验。
- •筛选期间体格检查、ECG、生命体征、血液学、临床生化或尿分析的任何临床相关异常结果,研究者认为这些异常结果可能因受试者参加研究而使受试者面临风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受试者完成整个研究持续时间的能力。
- •活动性肝脏疾病的证据,包括黄疸或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碱性磷酸酶 (ALP) 大于两倍的正常值上限 (ULN)(访视 1 时)。
- •受试者 / 看护人有精神疾病史、智力缺陷、物质滥用或其他不良状况(例如,不能阅读、理解或书写),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这将限制同意参与本研究的有效性。
- •目前妊娠(经妊娠试验阳性确认)或母乳喂养的女性。
- •受州或政府监护的儿童。
- •看护人参与本研究的规划和 / 或实施(适用于 AstraZeneca 工作人员、合同研究组织 [CRO] 和 / 或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
- •经研究者判断,如果受试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则其不得参加本研究。
- •既往入选过本研究,或在本研究中接受过随机分配。
- •经研究者评估并与 AstraZeneca 研究医生或代表协商后,在 5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研究干预依从性不足的受试者不得入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52 周内与安慰剂相比的 AAER 比值
时间窗: 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次要结局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的肺功能(FEV1)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52 周内与安慰剂相比的哮喘急性加重风险比(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发生 ≥1 起重度哮喘急性加重的受试者比例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52 周内与安慰剂相比与 ER 就诊或住院治疗相关的 AAER 比值(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双盲治疗期间发生的所有急性加重中,52 周内全身性皮质类固醇与安慰剂相比的累积暴露量(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 PAQLQ-IA 总分较基线的变化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每日 PASO 报告日记周平均值较基线的变化的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 ACQ-IA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的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以下指标较基线的变化的平均值差异:每周平均急救药物使用情况,每周平均夜间觉醒次数(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生物标志物(血嗜酸粒细胞计数、FeNO 和总血清 IgE)较基线的变化的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 BD 给药前 PEF 较基线的变化的平均值差异(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52 周内哮喘特异性 HRU 的平均数量,平均缺勤和缺课次数(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PK:Tezepelumab 血清浓度的描述性统计量; 免疫原性:抗药抗体和中和抗体的发生率(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内+可选开放标签 104 周内)
- 治疗中出现的 AE 和 SAE 的发生率; 实验室参数和生命体征较基线的变化; 第 52 周时 ECG 状态较基线的变化(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第 52 周时与安慰剂相比以下指标平均值差异:BD 给药前超过肺活量 25% 至 75% 的 FEF 、FVC 和 FEV1/FVC;BD 给药后的 FEV1、FVC 和 FEV1/FVC。(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按季节划分,52 周内与安慰剂相比的 AAER 比值(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基线和第 52 周时阳性和阴性患者的比例; 血清特异性 IgE 滴度较基线的百分比变化(双盲治疗期第 52 周)
- EQ-5D-Y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
- 52 周内无重度哮喘急性加重、ACQ-IA <0.75、肺功能优化且稳定以及表明在第 52 周时 CGI-C 大幅改善的受试者比例(双盲治疗期 52 周期间,第 52 周)
- 104 周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内的年化哮喘急性加重率;104 周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内血嗜酸粒细胞计数和血清总 IgE 较基线的平均值变化(可选开放标签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 104 周期间)
- 在 104 周开放标签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内治疗中出现的 AE 和 SAE 的发生率(可选开放标签活性药物治疗扩展期 104 周期间)
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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