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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92344
CTR20192344已完成2 期

一项在至少接受过 2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使用 TJ202 联合地塞米松治疗的多中心、单臂、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101 人开始时间: 2019年11月27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01
试验地点
24
主要终点
有效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试验目的在于评价在至少接受过 2 线治疗,其中包括对于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治疗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使用 TJ202 以及地塞米松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18 岁,男女不限;台湾地区按照当地要求,此项入选年龄为≥20 岁
  • 有诊断记录的活动性多发性骨髓瘤:骨髓中单克隆浆细胞(或曾)≥10%或活检证实存在浆细胞瘤
  • 入组筛选时受试者必须有根据以下 1 种或以上检测项目确定的可测量疾病: a)血清单克隆免疫球蛋白(M 蛋白)水平≥0.5g/dL; b)尿 M 蛋白水平≥200mg/24 小时; c)血清免疫球蛋白受累游离轻链≥10mg/dL 以及异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和λ的游离轻链比;
  • 受试者末线治疗进展或难治;
  • 受试者预期生存寿命≥6 个月;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 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过:1、至少 2 线的多发性骨髓瘤治疗,既往治疗方案中必须包含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比如,硼替佐米)和一种免疫调节剂(比如,沙利度胺、来那度胺);2、或在既往治疗中同时对于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治疗失败(治疗失败定义为受试者在统一治疗线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联合免疫调节剂治疗表现为难治:治疗中无缓解或治疗后 6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
  •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a) 血红蛋白≥7 g/dL,且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开始前 7 天内没有接受过输血治疗; b) 血小板计数≥50×109/L,且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开始前 7 天内没有接受过输血治疗; 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L,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d)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e)总胆红素≤1.5×ULN; f)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肌酐清除率≥30 mL/min; g)根据白蛋白校正的血清钙离子浓度≤3.5mmol/L(14.0mg/dL)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以及在首次给药前 1 天内尿或血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期间不发生异性性交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和另一种附加的有效避孕方法(男用乳胶或合成避孕套、阴道隔膜或宫颈帽)。即使存在不孕史(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除外),也需要进行有效的避孕方法;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在研究期间及结束后半年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的半年内,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
  • 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为且未进行输精管结扎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屏障法避孕,例如使用避孕套、杀精泡沫、避孕凝胶、避孕膜、避孕乳膏、或避孕栓剂,或伴侣使用闭塞帽(子宫帽或宫颈 / 穹隆帽)、杀精泡沫、避孕凝胶、避孕膜、避孕乳膏、或避孕栓剂,并且所有男性受试者不得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半年内捐精;
  • 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受试者理解本研究目的和所需程序且愿意参加研究;
  • 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

排除标准

  • 接受过抗 CD38 单克隆抗体治疗
  • 接受过 CAR-T 细胞疗法治疗
  • 曾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淀粉样变性病、浆细胞性白血病(PL)(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外周血中有≥20%的浆细胞,或绝对浆细胞计数≥2×109/L)或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或 POEMS 综合征
  • 原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接受任何治疗都没有出现微小缓解或无任何程度的缓解)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放射治疗不属于此范围),且间隔时间在 2 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 5 个药代动力学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包括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累计超过相当于泼尼松 140mg 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或者连续 4 天以上每天使用地塞米松超过 20mg 的受试者(在治疗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等疾病时,短期使用了皮质类固醇除外);
  • 在首次用药前 3 年内有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 3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如皮肤鳞状细胞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经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
  • 首次用药前 28 日内进行过血浆置换
  •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 1 秒末用力呼气容积(FEV1)<60%(预计值)。怀疑患有 COPD 的受试者必须进行 FEV1 检测,若 FEV1<60%(预计值)必须排除;
  • 已知过去 5 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研究所 NHLBI 哮喘严重程度表)的受试者,或目前患有不可控哮喘(任何分类);
  •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筛选时需要进行肝炎血清学检测: 1) 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为阳性,则应排除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呈阳性,在入组前如果 HBV-DNA≥500cps/ml,(或 HBV-DNA≥100IU/ml),则应排除受试者; 2)如果丙型肝炎抗体呈阳性,则需进行 RNA PCR 检测,并确认其在入组前的结果呈阳性,则应排除受试者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
  • 有临床重大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距首次给药 6 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或可能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的疾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心功能不全(纽约心功能分级 III 级及以上);筛选期出现有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或不可控制的心律不齐,除非研究者认为以上情况对本次试验无影响;筛选期时 12 导联 ECG 显示基线校正后的 QTc 间期(QTc 间期必须按照 Fridericia 公式计算)>470 msec
  • 已知对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此类药物制剂中的辅料过敏, 或已知对哺乳动物源制品过敏的受试者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包括研究性疫苗)治疗或曾使用侵入性的研究性医疗器械,或现正在入组某项干预性调查研究;
  •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有重大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处于术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对试验造成影响,或在计划参加研究期间有手术安排(计划在局部麻醉下实施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 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例如,酗酒、药物依赖或心理障碍),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的任何并发医疗状况或精神状况或疾病(例如,活动性全身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急性弥漫浸润性肺疾病、采血或离心困难影响到安全性或疗效评估),或按照研究者的意见对于参与本研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受试者;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并非其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 在既往治疗后病情没有得到充分恢复;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第 5.0 版,所有副作用未缓解至 1 级或 1 级以下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有效性

时间窗: 试验结束

安全性和耐受性

时间窗: 试验结束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完成随访期采血)
  • 免疫原性(完成随访期采血)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邹云鹏

天境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Patheon Italia S.P.A./天境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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