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2355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价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治疗和与抗癌药物联合治疗晚期肝胆管癌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性、多药、多中心、 II 期 研究的主方案( GEMINI-Hepatobiliary)(子研究 2 BTC)
未提供4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8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 人开始时间: 2023年8月16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5
- 试验地点
- 46
- 主要终点
- 通过评价 ORR(HCC 子研究 1)和 PFS(BTC 子研究 2)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胆道癌子研究入组标准:具有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其中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实施任何强制要求的研究特定程序、采样和分析前,签署书面 ICF 并注明日期。
- •在采集用于可选遗传分析的样本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 •BMI>17 kg/m2
- •经组织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胆道腺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 •(a) 既往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受试者。
- •(b) 根治性手术后>6 个月出现疾病复发;如果术后给予辅助治疗,在完成辅助治疗(化疗和 / 或放疗)后>6 个月的受试者。
- •入组时,WHO/ECOG 体能状态为 0-1 分。
- •基线时至少 1 处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靶病灶。
- •既往未接受过免疫介导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抗 CTLA-4、TIGIT、抗 LAG3、抗 TIM3、抗 PD-1、抗 PD-L1 和抗 PD-L2 抗体,不包括治疗性抗癌疫苗。
- •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若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开始前 14 天内接受了输血、输注或生长因子,则不满足标准。
- •(a) 血红蛋白≥ 9.0 g/dL。
- •(b)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 •(c)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d) 在没有 Gilbert’s 综合征的情况下,血清胆红素≤1.5×ULN;如果受试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血清胆红素≤3×ULN。任何有临床意义的胆管阻塞均应在随机化前缓解。
- •(e) ALT 和 AST≤2.5×ULN;对于肝脏转移受试者,ALT 和 AST≤5×ULN。
- •(f) 白蛋白≥2.8 g/dL
- •(g) INR ≤ 1.6
- •(h) 每 24 小时尿液 CL > 50 mL/min 或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使用实际体重):
- •肌酐 CL(mL/min)= [体重(kg)×(140-年龄)]/[72×血清肌酐(mg/dL)]
- •肌酐 CL(mL/min)= [体重(kg)×(140-年龄)×0.85]/[72×血清肌酐(mg/dL)]
- •(i) QTcF ≤ 480 msec
- •(j) 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扫描评估 LVEF≥50%
- •(k) 肌钙蛋白 I 或 T≤ULN(根据机构指南和 / 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没有临床意义)
- •筛选时受试者的预期存活时间必须至少为 12 周。
- •愿意并能够提供足够的肿瘤样本(新鲜或在分配治疗前存档≤ 2 年)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用于活检的肿瘤病变不应用作 RECIST 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更多信息请见主方案第 8.6.2 节和实验室手册。
- •对于出现 HBV 感染(表现为 HBsAg 阳性和 / 或抗 HBc 阳性且可检测到 HBV DNA [≥10 IU/mL 或高于当地实验室检测临界值])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化前按照机构实践接受抗病毒治疗,以确保病毒被充分抑制。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HBsAg 检测阴性、抗 HBc 检测阳性且 HBV DNA 检测不到(<10 IU/mL 或低于当地实验室检测临界值)的受试者不需要抗病毒治疗,除非治疗期间 HBV DNA 超过 10 IU/mL 或达到当地实验室规定的可检测临界值。活动性 HBV 和 HCV 合并感染(经抗 HCV 抗体阳性证实)以及活动性 HBV 和 HDV 合并感染受试者无资格参加研究。
- •有证据显示处于绝经后状态,或尚未绝经的女性受试者尿或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为阴性。
- •a. 筛选时和初始研究治疗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性生活活跃,必须从筛选开始使用至少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并且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的指定天数内继续使用此类预防措施(推荐的避孕方法见附录 J):
- •Rilvegostomig:2 个月(即 60 天)
- •Volrustomig:3 个月(即 90 天)
- •吉西他滨 / 顺铂:6 个月(即 180 天)
- •c. 强烈建议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在筛选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上述指定天数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注:使用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不可靠)。
- •d.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定义参见附录 J:避孕指南
- •从筛选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的指定天数(如上所述),女性受试者不得进行母乳喂养,也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
- •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且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筛选后必须使用带有杀精剂的安全套,并且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的指定天数内继续使用上述预防措施。(注:以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并不可靠)。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至少采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另外,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的指定天数内(如上所述),男性受试者必须避免授精或捐献精子。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定义参见附录 J:避孕指南。
排除标准
- •有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史。
- •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类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例如,结肠炎或克罗恩氏病]、心肌炎、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Wegener 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格雷夫斯病、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以下是本标准的例外情况:
- •(a)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 •(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受试者(如,桥本氏甲状腺炎后)
-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疾病受试者。
- •(d) 在过去 5 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且未接受全身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仅在咨询研究医师后方可纳入。
-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乳糜泻的受试者。
- •不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感染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未被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未被控制的心律失常、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肺炎病史、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消化道疾病或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的精神疾病 / 社会状况、发生 AE 的风险显著增加或损害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 •(a)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已知活动性疾病发生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5 年,且复发的潜在风险低。
- •(b) 经充分治疗、无疾病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c) 经充分治疗、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 •存在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符合当地临床实践治疗原则的结核病检测)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 1/2 抗体阳性)。
- •既往抗癌治疗导致的任何未消退的 NCI CTCAE≥2 级毒性,脱发、白癜风和入选标准中定义的实验室检查值除外。
- •(a) 如果研究者评估症状不影响日常生活自理,则可以入选患有≥2 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
- •(b) 研究者评估可纳入具有不可逆毒性且合理预期不会因 volrustomig 或 rilvegostomig 或治疗组合的任何组成部分(如化疗)治疗而加重的受试者。
- •脑部转移或脊髓压迫(包括无症状和充分治疗的疾病)。筛选时疑似脑转移的受试者应在入组研究之前进行脑部 MRI(首选)或 CT 扫描,每种检查最好采用静脉内注射对比剂。
- •已知对任一研究治疗或任一研究治疗的辅料过敏。
- •同时进行化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治疗癌症。可同时采用激素疗法用于非癌症相关病症(如,激素替代疗法)。
- •在研究之前不允许进行放射治疗,包括姑息性放射治疗,但辅助性放射治疗除外(在开始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允许放射至骨转移以缓解疼痛)。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需要注意的是,入组后,受试者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
- •首次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请注意,如果在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超过 14 天进行,出于姑息目的对孤立病灶实施的小手术是可接受的
- •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治疗 BTC 的放射性栓塞。
- •目前使用或在首次进行 rilvegostomig 或 volrustomig 给药前的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除外以下情况
- •(a) 鼻内、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例如,关节内注射)
- •(b) 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生理剂量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
- •(c)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扫描预治疗用药)
- •参与过另一项研究并在最近 3 个月内接受过该研究治疗给药。
- •本研究中的既往治疗分配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在既往 rilvegostomig 或 volrustomig 临床研究中接受随机分配或治疗,无论治疗组分配情况如何
- •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循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 •当地实验室检测到 HCV RNA,证明存在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如果检测不到 HCV RNA,则 HCV 抗体检测阳性受试者可入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通过评价 ORR(HCC 子研究 1)和 PFS(BTC 子研究 2)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
时间窗: 患者入组后
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
时间窗: 患者入组后
次要结局
- 通过评价 DoR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价第 12 周和第 24 周的 DCR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价 PFS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价 OS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价 OS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价 ORR 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仅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 PK(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通过基于 BICR 评估的 ORR、DoR、DCR、PFS(包括 PFS9 和 PFS12),进一步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评价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免疫原性(HCC 子研究 1 和 BTC 子研究 2)(患者入组后)
- 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在特定晚期实体瘤中的肿瘤和免疫调节相关作用(患者入组后)
- 在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肿瘤基线特征与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的抗肿瘤作用之间的相关性(患者入组后)
- 评估新型免疫调节剂单药或与其他抗癌药物联合治疗在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初步抗肿瘤作用(患者入组后)
研究者
洪伟
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AstraZeneca Nijmegen B.V.
研究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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