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18298尚未招募2 期
自体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注射液(LM103 TILs)治疗晚期黑色素瘤的多中心、随机对照、开放性 II 期临床研究
苏州蓝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1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2月3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5
- 主要终点
- IRC 评估的 PF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比较 LM103 TILs 细胞疗法和研究者选择的化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患者的 IRC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次要目的: 比较 LM103 TILs 细胞疗法和研究者选择的化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患者的有效性(IRC 和研究者评估); 比较 LM103 TILs 细胞疗法和研究者选择的化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患者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 LM103 回输前后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细胞因子的变化及其与疗效的关系; 评估 LM103 TILs 细胞疗法的无进展生存期(PFS2)(仅针对对照组转换至 LM103 TILs 细胞疗法的受试者)。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开放标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
- •2.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 •4.接受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后失败的不可切除的复发 / 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葡萄膜黑色素瘤除外): (1)需 PD-1 抗体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治疗失败详见附录 4;不可耐受定义为接受 PD-1 抗体治疗后发生严重程度≥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且导致 PD-1 抗体停药; (2)若 BRAF V600 突变阳性,需经 BRAF±MEK 抑制剂治疗失败; (3)若 NRAS 突变阳性,需经妥拉美替尼治疗失败。
- •5.具有可用于手术切除(>1.0cm3)或活检穿刺(穿刺标本:16G≥4 条,18G≥6 条,也可根据穿刺部位和穿刺标本大小与申办者沟通具体使用穿刺针型号及穿刺标本条数)和切除后可测量的残留病灶,用于 TILs 采集及疗效评估,取样病灶未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放疗、射频治疗、溶瘤病毒等);
- •6.即使进行肿瘤组织切除 / 活检穿刺后,仍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1.1 标准);
- •7.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血液学(14 天内未输血以及未接受血液成分或粒细胞集落细胞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血小板计数(PLT)≥8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8×10^9/L,或淋巴细胞百分比≥20%; 白细胞计数≥3.0×10^9/L。 (2)肝脏: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 / 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 2)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5×ULN,ALP≤2.5×ULN。 (3)肾脏: 1)血肌酐≤1.5mg/dL(或 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CrCl) 计算值≥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2)尿蛋白≤2+(若尿蛋白为 2+或>1.0g/L,需收集 24 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g 允许入组)。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 和 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5)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正常,或 TSH 异常但 FT3 和 FT4 正常(针对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受试者 TSH 异常但 FT4 正常)。可接受药物控制的正常的甲状腺功能,如口服优甲乐替代治疗患者; (6)肺功能:肺功能检查 FEV1>60%或 FEV1/FVC>0.7;(7)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3%; (8)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8.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试验过程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直至研究治疗开始后(试验组为 LM103 回输 / 对照组为首次化疗给药 / 对照组转组为接受 LM103 回输)12 个月;
- •9.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具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或计划外访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 •1.既往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 •2.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CTCAE(v5.0)1 级及以下(除外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至 2 级的甲减、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及垂体功能减退);
- •3.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期间出现过永久停药的任何 CTCAE (v5.0)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且严重程度等级>3 级;
- •4.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2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疫苗接种者;
- •5.肿瘤组织采集前 3 周内接受过全身系统性细胞毒性药物治疗、放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停药时间可缩短至所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抗血管生成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和机制不明的草药 / 中成药,肿瘤组织采集前 7 天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 •6.目前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参加其它药物或生物治疗的临床试验;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接受过 TIL 细胞治疗、同种异体 T 细胞治疗或 NK 细胞治疗;
- •7.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糖皮质激(即>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局部经皮吸收的糖皮质激素;
- •8.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9.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 6 个月,在 LM103 回输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
- •10.患有或可疑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
- •11.患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 •12.现患或既往间质性肺病不可逆的患者(放疗引起的除外);
- •13.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接受规范治疗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 / 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进行过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 级(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14.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 •15.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如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红蛋白≥8.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 •16.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者;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者且 HBV-DNA 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进一步筛查为 HCV-RNA 阳性[若 HCV-RNA 阴性是允许入组的]);
- •18.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 X 线、痰液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 •19.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 •20.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21.已知对试验用药品以及 LM103 产品配方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 •22.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对照组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RC 评估的 PFS
时间窗: 研究全周期(治疗期、随访期)
次要结局
- 不良事件相关(研究全周期(治疗期、随访期))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 PFS
- 总生存期
- IRC 和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 IRC 和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疾病控制率
- IRC 和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缓解持续时间
研究者
研究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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