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2374进行中(未招募)1 期
SMET12 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安全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92 人开始时间: 2021年9月30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92
- 试验地点
- 2
- 主要终点
-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 安全性终点,包括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异常实验室检查值、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参数、12 导联心电图参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评估 SMET12 在 EGFR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确定 SMET12 在 EGFR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评估 SMET12 在 EGFR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 SMET12 在 EGFR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评估 SMET12 在 EGFR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评估 SMET12 在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估 SMET12 在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评估 SMET12 在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估 SMET12 在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 PD 特征;评估 SMET12 在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 PK 特征。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主要目的
-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
- •剂量递增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 EGFR 阳性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 •剂量扩展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 EGFR 高表达目标适应症患者(暂定胃癌、结直肠癌、食管癌、头颈癌及其他肿瘤);
- •ECOG 体力状况评分 0-1 分;
- •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NE#)≥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GB)> 9.0 g/dL(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延长≤ 1.5×正常值上限(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 ALT、AST≤ 5×ULN;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60 ml/min(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或血清肌酐≤ 1.5×ULN;
-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按照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靶病灶未经放射治疗或既往放疗后有明确影像学进展;
-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女性从月经初潮至绝经 1 年内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以下情况下的女性不被认为是育龄期女性:1.永久绝育:已接受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月经初潮前女性;3.绝经后女性:绝经后状态定义为在没有其他医学原因的情况下 12 个月没有月经。)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清 / 尿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 •已知对注射用 SMET12 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
-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 2 周内具有活动性或需要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异常,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选本研究;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中任何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但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 •a)HBsAg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情况下,HBV 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低于检测值下限(500 IU/ml 或 1000 cps/ml);
- •b)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但丙型肝炎核糖核酸(HCV-RNA)检测阴性。
-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缓解至 1 级或以下(CTCAE v5.0)(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 5 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预期研究期间使用减毒活疫苗;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针对研究疾病的抗肿瘤治疗,如手术、全身系统性化疗、放疗、介入等,包括但不限于化疗药物、抗体药物偶联物、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抗肿瘤疫苗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等;
- •筛选时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1 年内接受全身系统治疗也视为活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相关心肌炎、免疫相关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以及恢复良好的微创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 / 溃疡 / 骨折;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 1 次引流的难治性腹水;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 安全性终点,包括各类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异常实验室检查值、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参数、12 导联心电图参数。
时间窗: 所有受试者从给药至完成停药随访期
次要结局
- 剂量递增:DLT、PK 指标、CK 和淋巴细胞亚群检测指标、免疫原性指标; 剂量扩展:PK 指标、CK 和淋巴细胞亚群检测指标、免疫原性指标、客观缓解率、缓解持续时间、疾病控制率、无进展生存期等。(所有受试者从给药至完成停药随访期)
研究者
朱履锴
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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