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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099933
ChiCTR2500099933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 SYS6010 不同给药方案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Ⅱ期临床试验

石药集团巨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7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试验地点
16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剂量递增阶段:1、评价 SYS6010 不同给药方案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确定 SYS6010 不同给药方案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有)及Ⅱ期推荐剂量(RP2D)。 剂量扩展阶段:评价前期探索确定的给药方案下 SYS6010 在特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年龄 18(含)周岁以上,性别不限;
  • 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肺鳞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鼻咽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胆管癌、胰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
  • 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 EGFR 表达检测,且中心实验室检测 EGFR 表达阳性(剂量递增阶段允许接受申办方认可的既往 EGFR 表达阳性检测报告,但需提供样本供回顾性分析)(剂量扩展阶段已有指定中心实验室同一方法学检测结果的可以接受既往检测结果);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 CT 或 MRI 确认的可测量病灶;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1;
  •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 7.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 7 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 血常规: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 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L
  •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
  • 血红蛋白(HGB) ≥ 90 g/L 或≥ 5.6 mmol/L
  • 血清肌酐(Cr) ≤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
  • 蛋白尿 定性<2+;如果≥2+,做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24h
  • 总胆红素(TBIL) ≤ 1.0×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者≤ 5×ULN;
  •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 1.5×ULN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对于接受低分子量肝素等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须研究者认为临床稳定,无出血的情况下受试者的 INR 可>1.5)
  • 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脑膜转移。幕上和 / 或小脑(即无中脑、脑桥或延髓)转移者接受局部治疗后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 2 周达到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且不需要接受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或者每日接受强的松剂量≤ 10 mg 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则可以参加研究。
  •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 已知对 SYS6010 产品的任何组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
  •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类毒素的 EGFR ADC 药物治疗。
  • 根据 NCI-CTCAE v 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 1 级(2 级脱发、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至少 4 周;细胞毒性化疗、根治性放疗、内分泌治疗至少 4 周,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至少 6 周或 5 个半衰期(取较短者),口服氟尿嘧啶类、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及小分子靶向药物至少 2 周;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至少 2 周;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及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至少 2 周;临床试验药物、减毒活疫苗至少 4 周;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OATP1B1 或 OATP1B3 抑制剂至少 2 周。
  •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cF 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Fridericia 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
  • 2) 有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外科病史;
  • 3)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 ILD/非感染性肺炎者。
  •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等。
  • 既往因皮肤毒性需要中断 EGFR 靶向治疗≥1 个月或永久停药,或目前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给药治疗的皮肤疾病。
  • 有以下眼科病史:严重的干眼综合征、严重的角膜炎、严重的结膜炎以及研究者判定可能导致角膜上皮损伤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况。
  • 既往患有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
  • 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 DNA 拷贝数≥ 1×104 拷贝数/mL 或≥ 2000 IU/mL,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诊断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精神疾病、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剂量递增阶段:SYS6010

剂量扩展阶段:SYS6010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

最大耐受剂量

Ⅱ期推荐剂量

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 总生存期

研究者

研究点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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