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92007尚未招募不适用
一项评估米氮平联合那可丁在特发性肺纤维化受试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的临床研究
平安盐野义有限公司2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6月3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不适用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20
- 主要终点
- 米氮平与那可丁联合治疗 24 周,用力肺活量 FVC[ml]*较基线的绝对值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评估米氮平联合那可丁与单药相比对 IPF 患者的疗效。 次要目的:评估米氮平联合那可丁与单药相比在 IPF 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PK)情况。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研究为双盲设计,受试者、研究者、申办方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道治疗分配情况,对研究人群的分组情况进行分配隐藏。 由申办方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研究药物和对照药物,保证对照药物外形、重量、气味、颜色等与研究药物相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盲法指导原则(试行)》(2022年第49号),由非盲人员完成药物编盲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编盲记录文件。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40 至 80(—)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符合下列全部标准的受试者方可纳入本试验。
- •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IPF 患者年龄在 40~80 岁之间(包含边界值);
- •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根据 ATS/ERS/JRS/ALAT 国际诊断指南(2022)和 / 或根据《特发性肺纤维化诊断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16)》诊断为 IPF(见附录 1)并取得本试验设置的独立阅片机构的确认*;
- •注:*设立第三方独立阅片机构对所有 IPF 受试者的诊断进行确认(确认周期约 7 个工作日)
- •筛选时,受试者还需符合以下两条之一:
- •1)经治疗患者在筛选前稳定治疗剂量(尼达尼布剂量≥200mg/天、或吡非尼酮剂量≥1200mg/天)≥8 周,并计划在随机分组后继续接受该背景治疗;不允许接受尼达尼布+吡非尼酮联合治疗;
- •2)筛选时未接受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治疗的,在整个研究期间也不计划开始或重新开始抗纤维化治疗(如因各种原因停药,需在筛选前停止尼达尼布或吡非尼酮治疗≥4 周);
- •1)FVC%预计值≥45%;
- •2)DLCO(HB 校正)预计值≥35%;
- •3)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FVC≥0.7;
- •4)6 分钟步行试验(6MWT,详见 6 分钟步行试验标准操作流程)期间,最小 6 分钟步行距离(6MWD)为 150 米;
- •5)胸部 HRCT 结果支持 IPF 诊断,且最近一次 HRCT 中纤维化程度大于肺气肿;
- •注:如筛选前 3 月内无 HRCT,可于筛选期完成检查;并交由阅片中心评估
- •男性受试者(如其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或育龄女性受试者自筛选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4 周内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见附录 2)。
排除标准
-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受试者不得纳入本试验。
- •既往发生过过敏性休克等危及生命的严重过敏反应,或研究者怀疑其对研究药物活性成分或其辅料过敏者;
- •其他已知病因的 ILD(如结缔组织病继发间质性肺炎、药物相关间质性肺炎、尘肺病、过敏性肺炎和放射性肺炎等);
- •筛选前 4 周内和筛选时存在呼吸道感染(病毒性肺炎、细菌性肺炎、支原体肺炎等);
- •筛选前 3 个月或筛选时存在 IPF 急性加重的患者;
- •各种原因无法配合或完成通气功能及弥散功能相关检查的患者,包括筛选期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后肺功能指标满足入组标准者;
-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重大外伤或进行过大型手术者(由研究者评估);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手术者,如准备肺移植或肺减容手术的患者;
- •筛查时显著的临床异常心电图表现,包括男性受试者 QTcF 间隔延长>450ms,女性受试者 QTcF 间隔延长>470ms;
- •筛选时患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性心绞痛(6 月内),心功能 NYHA 分级 III 级或 IV 级(附录 3),活动性肺结核等,经研究者判断影响参加试验者;
- •活动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艾滋病抗原 / 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TP-PA)阳性或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RPR)阳性者;
- •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 •2)血清总胆红素>1.5×ULN;
- •3)血红蛋白<60g/L;
- •4)肾小球滤过率≤45ml/min/1.73m2(应用 CKD-EPI 公式计算,附录 4);
- •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 •筛选前 3 年内有持续酒精滥用史(每周饮用>14 个单位的酒精:1 个单位约 10ml 酒精,或啤酒(按 3.5%计)285ml,或烈酒(按 40%计)25ml,或葡萄酒(按 10%计)100ml);
- •筛选时免疫系统受损(包括癌症进展或复发,或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全身系统性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 •注:*全身系统性类固醇包括但不限于氢化可的松、泼尼松、尼尔雌醇,甲泼尼龙,氟氢可的松,短期全身系统性类固醇使用,短效药物≤3 天,长效药物≤2 天不包含在内;**其他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环孢素、他克莫司、吗替麦考酚酯、TNF-a 拮抗剂、JAK 抑制剂、秋水仙碱等;系统性治疗不包括局部用药,如眼睛、鼻子、耳朵或吸入。
- •合并其他恶性肿瘤或筛选前 5 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者(除外已经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 •合并明确的精神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尤其是抑郁症,或因精神疾病企图自杀或自残史,或目前正在接受相关治疗者;合并严重癫痫病史,或目前正在服用抗癫痫药物者;
- •筛选前 3 个月及整个研究期间不愿意戒烟或电子烟的患者;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与任何其他临床试验,或 3 个月内曾接受过尼达尼布和吡非尼酮以外的抗纤维化治疗(含已上市、未上市产品);
- •经研究者评估,预计生存期小于 12 个月的患者;
- •哺乳期女性或妊娠试验阳性者;
- •有以下 a 或 b 记录的女性受试者在给药前检查中无需进行妊娠试验:
- •a. 绝经后女性(年龄>60 岁,或持续停经超过 12 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解释的可视为绝经);
- •b. 通过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绝育的女性;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具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因素。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米氮平+那可丁联合组(N=50):米氮平 3.75mg+那可丁 20mg 口服 QN,治疗 24 周
米氮平单药组(N=25):米氮平 3.75mg+那可丁安慰剂 2 片 口服 QN,治疗 24 周
那可丁单药组(N=25):米氮平安慰剂 1 粒+那可丁 20mg 口服 QN,治疗 24 周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米氮平与那可丁联合治疗 24 周,用力肺活量 FVC[ml]*较基线的绝对值变化。
次要结局
- 治疗 12、24 周,FVC%预计值较基线的绝对值变化;
- 治疗 12、24 周,FVC%预计值较基线的相对值变化;
- 治疗 12、24 周,FVC%预计绝对值较基线下降>5%和 10%的受试者比例;
- 治疗 12、24 周,FVC%预计绝对值较基线下降>10%或死亡的受试者比例;
- 治疗 24 周,高分辨率计算机断层扫描(HRCT)肺纤维化定量分析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 24 周,肺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HB 校正)较基线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变化;
- 治疗 24 周,DLCO%的预计值较基线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变化;
- 治疗 12、24 周,DLCO%预计值较基线绝对下降>10%和 15%的受试者比例;
- 治疗 12、24 周,6 分钟步行距离(6MWD)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 12、24 周,咳嗽视觉模拟评分(VAS)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 12、24 周,与肺纤维化(L-PF)问卷总分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 12、24 周,与肺纤维化(L-PF)症状问卷症状总分及各症状评分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 12、24 周,与肺纤维化(L-PF)影响问卷影响总分及各影响评分较基线的变化;
- 治疗期间距首次 IPF 相关住院*或死亡的时间;
- 治疗 12、24 周,IPF 急性加重导致住院、肺移植或死亡的受试者百分比。
研究者
研究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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