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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90589
CTR20190589已完成1 期

一项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JNJ-61186372 的 I 期、首次用于人体、开放性、剂量递增研究

未提供3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4 个国家目标入组 12 人开始时间: 2019年4月16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2
试验地点
37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目的旨在评估 JNJ61186372 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PK、2 期推荐剂量以及初步疗效 第 1 部分单药治疗和联合用药剂量递增 确定接受 JNJ-61186372 或 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果存在的话,仅限第 1 部分单药治疗剂量递增)和推荐 II 期剂量(RP2D)/推荐 II 期联合给药剂量(RP2CD)方案。 第 1 部分中国特定-联合给药剂量确认 在中国 NSCLC 患者中确认 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在全球研究确定的 RP2CD 下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 2 部分(扩展阶段) 确定 JNJ-61186372 单药治疗(RP2D)以及 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治疗(RP2CD)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抗肿瘤活性 在选定的有 EGFR 突变或 MET 突变记录且在标准治疗后发生进展的受试者人群中评估 JNJ 61186372 在 RP2D 下,以及 JNJ 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治疗在 RP2CD 下的抗肿瘤活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必须≥18 岁并满足开展研究所在辖区规定的法定年龄。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 NSCLC。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既往转移性疾病标准治疗(队列 C 和 MET-1:EGFR TKI 和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队列 D 和:含铂化疗;MET-2:按当地标准治疗;队列 WT-Ad 和 WT-Sq: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和 PD-1/L1 治疗[作为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后发生进展,不适宜或拒绝所有其他目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如果受试者拒绝当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则必须记录在研究记录中。
  • 仅针对第 1 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或不可切除 NSCLC,根据标准治疗适合接受卡铂和培美曲塞联合化疗,并愿意接受额外的 JNJ-61186372 研究治疗。
  • 按照修正案 11 修改的标准
  • 针对第 1 部分 Lazertinib 联合治疗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受试者必须被诊断患有 EGFR 19 号外显子缺失或 L858R 激活突变,且未曾对转移性疾病进行过治疗,在一线治疗中未使用过第三代 TKI,或 在用第一代(厄洛替尼或吉非替尼)或第二代(阿法替尼)TKI 进行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不符合队列 MET-1 的入选条件,或已接受第三代 TKI(例如,奥希替尼)一线或二线治疗,并且不符合入组队列 C 或 MET-1 的入选条件。
  • 对于第 1 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可诊断为 EGFR 突变或 EGFR 野生型 NSCLC。
  • 仅对于第 2 部分队列 C、D、MET-1 和 MET-2:受试者还必须具有既往诊断为携带 EGFR 激活突变的疾病(包括抑制剂原发性敏感突变,如 19 号外显子缺失和 L858R[队列 C 和 MET-1],以及市售 TKI 耐药性突变,如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队列 C、D 和 MET-1])或 cMet 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激活(队列 MET-2)。原发性 EGFR 或 cMet 激活突变需要通过 CLIA 认证的实验室(或等效)检测确认。
  • 对于第 2 部分队列 WT-Ad 和 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 FDA 批准的检测或 CLIA 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 / 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 EGFR 和 ALK。基因 / 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
  • 对于第 2 部分队列 WT-Ad 和 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 FDA 批准的检测或 CLIA 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 / 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 EGFR 和 ALK,且不存在 MET 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基因 / 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在 EGFR 和 ALK 突变检测对于组织学为鳞状细胞癌的受试者不是标准治疗的国家,入组队列 WT-Sq 时不需要提供不存在上述突变的证明文件。
  • 对于第 1 部分: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的疾病。
  • 对于第 2 部分:受试者必须有符合 RECIST 第 1.1 版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队列 A 和 B(修正案 4 实施期间关闭):受试者 EGFR 突变疾病必须最近在用市售 EGFR 抑制剂治疗后发生进展。例外情况:在诊断为与 EGFR 抑制剂原发性耐药相关的突变(例如,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受试者中,仅要求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
  • 队列 C:患有原发性 EGFR 突变疾病的受试者携带相关的 EGFR 变异(例如 C797S)所介导的对既往第三代 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治疗耐药。在患有原发性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的受试者中,既往使用过对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公认有效的 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后可能引起已知的 EGFR 变异。合格的 EGFR 变异的示例见附件 3,该变异必须根据章节 3.2(生物标记物收集和入组资格确定)进行评估。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 队列 D:受试者必须既往诊断为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并且之前没有使用过已知对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有效的 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队列 MET-1:具有记录的原发性 EGFR 突变疾病,且在接受任一 EGFR TKI 时发生进展后记录 MET 扩增或 MET 突变的受试者(详见附件 3)。具有对既往第三代 EGFR TKI 治疗产生 MET 扩增和 EGFR 耐药突变的疾病的受试者将优先被纳入队列 C。受试者既往可能接受过含铂化疗或对含铂化疗不耐受。
  • 队列 MET-2:具有记录的原发性 MET 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 NSCLC 的受试者。
  • 队列 E(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治疗):受试者必须被诊断为存在 EGFR 19 号外显子缺失或 L858R 激活突变,且其在使用第三代 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进行一线或二线治疗后发生进展。
  • 队列 WT-Ad:受试者必须已在组织学诊断为 NSCLC 腺癌,经中心实验室进行的经验证的 IHC 检测证实 EGFR 和 / 或 MET 表达阳性,并且在既往含铂化疗和 PD-1/L1 治疗(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期间发生进展。可通过对存档肿瘤组织(预筛选)或筛选期必须采集的新鲜肿瘤组织进行 IHC 分析,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 受试者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 0 或 1(附件 1)。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受试者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 0 或 1(附件 1)。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 7 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 G-CSF 支持的历史。
  • 在入组前,女性受试者必须:
  • a. 无生育能力:经前期;绝经后期(>45 岁,闭经至少 12 个月);永久绝育(例如,双侧输卵管阻塞 [包括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其他无法怀孕的情况。
  • b. 有生育能力并且根据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受试者使用节育方法”的法规采取有效避孕方法,具体描述如下:
  • 完全禁欲(如果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时,定义为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避免与异性性交。周期性禁欲(日历避孕法、自然生育法、后排卵期法)并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唯一的性伴侣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 采取 2 种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以及第二种方法((例如,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 / 凝胶 / 薄膜 / 膏/栓剂的避孕套或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 / 凝胶 / 薄膜 / 膏/栓剂的闭塞性帽状物 [隔膜或宫颈 / 穹窿帽] )
  •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持续避孕,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注:如果研究开始后生育能力发生变化(例如:无异性性行为的女性变为有异性性行为,或经前期女性经历初潮),女性必须采取上文所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 筛选时,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必须为阴性。
  •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细胞和卵母细胞)。
  •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必须同意使用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 / 凝胶 / 薄膜 / 膏/栓剂的避孕套,且其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仍必须使用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剂),但其女性伴侣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受试者在本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 按照修正案 6 修改的标准,12.1 受试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包括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持续采取避孕措施。
  •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3.1 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的程序,包括提供随访期间的信息。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符合第 2 部分条件的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治疗前肿瘤活检样本(或提交等效存档材料)以及血液样本用于 ctDNA 分析。队列 C、MET-1、MET-2、E、WT-Ad 和 WT-Sq 的受试者必须在最新的全身性抗癌疗法治疗发生进展后采集等效的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有资格参加 MET-2 队列的受试者,如果治疗前活检在临床上不可获得,可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提交既往活检的已有肿瘤组织样本。
  • 受试者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血红蛋白≥10 g/dL,ANC≥1.5 × 109/L,血小板≥75 × 109/L,AST 和 ALT≤3 × ULN,总胆红素≤1.5 × ULN;有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结合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可入组,血清肌酐<1.5 × ULN,或计算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如有)>50 mL/min/1.73 m2
  • 对于化疗联合治疗队列,肌酐清除率必须通过 Cockroft Gault 公式计算,且应>50 mL/min。
  • 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 7 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 G-CSF 支持的历史

排除标准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间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即,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已至少停用所有抗生素一周),或会限制依从性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 / 社会情况。将排除需要长期持续氧治疗的受试者。
  • 仅针对第 1 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以及有活动性出血倾向的受试者。
  • 按照修正案 10 修改的标准
  •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4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 4 周。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该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 1 级或更低(但脱发[任何等级]、≤2 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 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 针对第 1 部分联合给药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给药剂量确认:既往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疗法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 PD-1、抗 PD-L1 和抗 CTLA-4 药物。
  • 仅针对第 1 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在过去 3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治疗,或在过去 6 个月内接受过局部肺放射疗法。
  • 队列 A 和 B:不允许既往使用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除非肿瘤携带对 EGFR TKI 原发耐药的突变(例如,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
  • 队列 C 和 MET-1:既往接受过超过 2 线的细胞毒性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不包括维持治疗)。
  • 队列 D:既往接受过对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有活性作用的 EGFR TKI 治疗(例如,波齐替尼)。
  • 队列 E(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给药):既往接受过任何除第一代、第二代或第三代 EGFR TKI 以外的转移性治疗。注:队列 E 中的受试者允许既往使用过有限的针对转移性疾病的铂类化疗方案治疗,即要求这种治疗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周期,并且在第一次使用 EGFR TKI 之前进行。
  • 队列 WT-Ad 和 WT-Sq:超过 3 线针对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 注:应在距 JNJ-61186372 治疗开始至少 7 天前完成以姑息治疗为目的的局部放疗。关于放疗靶病灶的信息见章节 7.6
  • 根据修正案 8 修改的标准
  • 具有未治疗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接受过明确局部治疗的转移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 2 周的患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治疗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至少 2 周,则为合格受试者。例外情况:直径均小于 1 cm 的无症状、未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能适合在第 1 部分联合治疗剂量递增、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或第 2 部分联合治疗扩展队列 E 中接受 JNJ-61186372 和 Lazertinib 联合治疗。
  • 按照修正案 3 修改的标准
  • 4.1 受试者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除研究中的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筛选前 1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 根据修正案 8 修改的标准
  • 受试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诊断患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 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 / 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
  • ? QTcF 间期延长>480 msec 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心律不齐或电生理疾病(例如,放置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或无法控制速率的房颤)。注:临床稳定的使用心脏起搏器的患者可参加研究。
  • ? 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
  •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 级充血性心脏衰竭(附件 2)或在研究第 1 天前的 6 个月内因充血性心脏衰竭(任何 NYHA 分级)住院
  • ? 心包炎 /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 ? 仅适用于联合治疗受试者: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筛查评估基线 LVEF 射血分数低于正常下限(LLN)。
  • 受试者患有软脑膜疾病。
  • 按照修正案 9 修改的标准
  • 已知受试者有对 JNJ-61186372JNJ-61186372 或其辅料(参见《研究者手册》)15 或者 Lazertinib 或其辅料(针对接受联合治疗的受试者)(参见 Lazertinib《研究者手册》)16 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 仅针对第 1 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对叶酸或维生素 B12 补充不耐受,已知对卡铂和培美曲塞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或根据当地指南或监管批准有任何卡铂或培美曲塞治疗的禁忌症。
  •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8.1 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 周内曾接受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但不包括抗癌治疗 [参见排除标准#2] )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医疗器械。
  • 在研究进行过程中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11.1 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a. 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 4 周内接受进入体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没有完全恢复。对于基线肿瘤组织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要)和经皮活检可以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4 周进行,前提条件是,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手术中充分恢复;
  • b.第 1 周期第 1 天开始前 3 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第 1 天前完全愈合);
  • c.需要完好创伤修复能力且如果创伤修复能力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严重降低而危及受试者安全的所有医疗状况;
  • d.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受试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 任何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 按照修正案 6 修改的标准
  • 14.1 受试者在筛选时存在
  • 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阳性
  • 注:如果筛选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1)HBsAg 为阴性,且 2)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经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证实有既往 HBV 病史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如果 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近期接种疫苗后 HBsAg 呈阳性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 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抗 HCV)
  • 注:有 HCV 病史,并完成抗病毒治疗,且之后的当地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 HCV RNA 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 有其他临床活动性传染性肝病。
  • 受试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病史或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 受试者有任何严重的潜在医学或精神状况(例如,酒精或药物滥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或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会导致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问题。
  • 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药物诱导的 ILD 或需要在过去 2 年内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 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

时间窗: 给药后 28 天内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的患者数

时间窗: 筛选到随访(末次给药 30 天内)

有临床获益的患者数

时间窗: 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总体缓解率

时间窗: 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缓解持续时间

时间窗: 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指标如 Cmax(C1D1, 从给药前到输注后或者随访(大概 16 个月)。)
  • 无疾病进展生存(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 治疗失败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 总生存(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 30 天内)。)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胡月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Janssen Pharmaceutica NV/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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