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6571尚未招募1 期
一项评价 XP-001-V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上海信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6月4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3
- 主要终点
- 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 XP-001-V2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 (DLT)、最大耐受剂量 (MTD) 或最佳生物剂量 (OBD),以及推荐的 II 期剂量 (RP2D)。次要目标是初步探讨 XP-001-V2 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并评估 XP-001-V2 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反应和 / 或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非随机对照试验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且愿意遵循方案规定;
- •2.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 •3.预计生存期>=6 个月;
-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包括但不限于:
- •a) 胰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胰腺恶性肿瘤患者,影像学评估考虑为不可手术的进展期、转移或复发患者,且至少 I 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 •b) 结直肠癌:微卫星稳定型(MSS)转移性晚期结直肠癌 II 线及以上治疗的患者(I 线治疗失败);
- •c) 肺癌: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至少 I 线标准治疗失败后患者;
- •d) 其他符合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肿瘤;
- •5.经过测序及生物信息学分析发现肿瘤组织携带 KRAS G12V 突变(可接受研究者认可的既往 12 个月内的检测报告),同时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 1 个能够有效呈递该抗原的 HLA(HLA-A11:01、HLA-A03:01、HLA-A30:01、HLA-A68:01、HLA-C01:02、HLA-C03:03、HLA-C03:04);
- •6.根据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7.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 •8.血液学指标:筛查前 14 天内在未接受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治疗、未使用药物纠正的前提下,白细胞计数(WBC)>=3.0×10^9/L;淋巴细胞绝对值(ALC)>= 0.7×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0×10^9/L;红细胞计数(RBC)>= 2.5×10^9/L;血红蛋白(Hb)>= 90g/L;血小板计数(PLT)>= 80×10^9/L;
- •9.生化指标: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AST 和 ALT<=2.5×ULN(对于存在肿瘤肝转移病灶者,则放宽到<= 5×ULN),血肌酐(Cr)<=1.5×ULN;
- •10.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治疗后至少 180 天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及不进行捐精;
- •11.女性受试者必须为非孕期、非哺乳期或不具有生育能力,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治疗后至少 180 天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且入组前 72h 内有生育力女性在血妊娠检查为阴性;
排除标准
- •1.处于活动性感染期且需要治疗者;
- •2.存在不稳定脑转移或有脑转移症状者(入组前 4 周内脑转移稳定的患者可例外);
- •3.既往或者入组时有间质性肺病者;
- •4.存在广泛的肺转移灶,且导致呼吸困难者;
- •5.肿瘤靠近或侵及大血管或神经的患者;
- •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III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经标准治疗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舒张压> 90mmHg);
- •7.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免疫调节药物治疗,这些药物包括但不局限于:IL-2、CTLA-4 抑制剂、PD-1/PD-L1 抑制剂、CD40 激动剂、CD137 激动剂、IFN-α(但使用 IFN-α作为辅助治疗的高风险手术患者,如在进行此试验前的 4 周内停止 IFN-α治疗,则可例外);
- •9.入组前 1 个月内曾参与过其他临床性研究且使用过临床试验用药物或器械者;
- •10.确诊为免疫缺陷疾病或需伴随使用类固醇类激素药物(每天给药剂量超过 10mg 泼尼松当量)或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其他免疫抑制治疗者;
- •11.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化疗、放射治疗、生物治疗者;
-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非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或者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 •13.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版等级评价<=1 级者,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色素沉着;c)治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 •14.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其他抗感染的非肿瘤疫苗者,或在本肿瘤疫苗接种过程中预计将使用其他非肿瘤类疫苗者(若需使用,必须在最后一剂肿瘤疫苗接种完成至少八周后);
- •15.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者;
- •16.患有已知或疑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处于免疫抑制状态;但以下可例外:白癜风、I 型糖尿病、需要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衰退,或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牛皮癣;
- •17.进行过手术且还未恢复或疑似存在感染者、给药前 2 周内使用全身麻醉行手术者、给药前 72h 内使用局部 / 硬膜外麻醉行手术者;
- •18.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下列情况可例外:(A)若其无病状态已至少持续 5 年,且研究者认为该恶性肿瘤复发的风险较低;(B)在过去 5 年内接受了诊断及治疗的原位及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 •19.LNP(脂质纳米颗粒)过敏患者,既往对含有 LNP 的药物,mRNA-LNP 新冠疫苗等同类型传染病疫苗有过全身过敏反应的患者;
- •20.患有未控制的、需要临床干预的第三间隙积液者;
- •21.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潜在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或社会状况,不能或不愿意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剂量递增组
剂量扩展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结局
- 影像学检查
- 免疫原性
研究者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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