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0381进行中(未招募)2 期
在晚期食管鳞癌患者中探索盐酸希美替尼片联合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开放性、多中心的Ⅱ 期临床试验
未提供4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38 人开始时间: 2024年2月18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38
- 试验地点
- 41
- 主要终点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 评估盐酸希美替尼片联合伊立替康脂质体给药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推荐 II 期临床给药剂量(RP2D); 随机对照研究阶段:评估盐酸希美替尼片联合伊立替康脂质体治疗晚期食管鳞癌患者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1. 评估盐酸希美替尼片联合伊立替康脂质体治疗晚期食管鳞癌患者的次要疗效;2. 评估盐酸希美替尼片的 PK 特征; 探索性目的: 1. 评估基因多态性与伊立替康安全性的关系;2. 评估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时,18 岁≤年龄≤70 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食管鳞癌。
- •本研究入组仅经一线标准含铂免疫治疗后疾病进展的二线患者(标准治疗:含铂+氟尿嘧啶类或紫杉类双药化疗联合免疫抑制剂方案;辅助 / 新辅助治疗期间或末次用药 6 个月内进展即可视为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 •明确有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要求的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介入治疗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
- •首次研究用药 7 天内 ECOG 评分为 0 或 1。
-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 个月。
- •已从任何既往的化疗、手术、放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 CTCAE 5.0 标准≤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首次研究用药 7 天内重要器官功能符合要求( 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等)
- •男性及女性育龄期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 1 周内的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曾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 2 周;缓解骨转移疼痛的局部姑息性放疗洗脱期为 2 周。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根治性放射性治疗等。
- •既往接受过抗 VEGF 药物、伊立替康或其他任何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系统性治疗。
-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 •筛选期 BMI≤18.5 kg/m2。
- •具有已知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参与者。
- •5 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
- •合并出血倾向者;存在活动性出血、咯血或既往 6 个月内有大出血史;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 •筛选期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 •开始治疗前存在任何重度和 / 或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不限于: 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分级≥ III 级)、不稳定性心绞痛病史、冠状动脉成形术或支架、心律失常;6 个月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 / 癌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未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或高血压危象 / 高血压脑病病史;QTcF≥450ms(男),QTcF≥470ms(女),或患有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症,和 / 或已知使用延长 QT 间期合并用药(QTcF=QT/(RR^0.33),RR 为标准化的心率值);研究者判断异常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电图结果;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需药物治疗的严重电解质异常;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0mmol/L)
- •肝硬化、活动性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高于正常值上限、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患者;
- •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或食管病灶存在明显溃疡或肿瘤侵犯临近组织或影像学显示食管气管瘘风险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使用抗血管药物治疗。
- •患者既往或现在具有精神障碍或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
- •有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病史或有证据显示目前仍存在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出现难以控制的活动性感染,且需要抗生素或激素进行全身治疗。
-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服用过 CYP3A4 肝代谢酶的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或 UGT1A1 强抑制剂且仍需继续使用该类药物者。
- •已知对试验干预或制剂中的其他成分、辅料严重过敏反应或不耐受;
- •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C1D1 开始后第 4 周、第 8 周及之后的每 8 周
DLT 发生情况和发生率;
时间窗: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后 28 天(第 1~28 天)内
治疗期间 AE(TEAE)、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相关 AE(TRAE) 和 SAE 发生情况和发生率;
时间窗: 首次用药后至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 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前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C1D1 开始后第 4 周、第 8 周及之后的每 8 周
次要结局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以及总生存期(OS);(C1D1 开始后第 4 周、第 8 周及之后的每 8 周。)
- 希美替尼的血药浓度;(给药第 1-4 周期)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以及总生存期(OS);(C1D1 开始后第 4 周、第 8 周及之后的每 8 周。)
- 希美替尼的血药浓度;(给药第 1-4 周期)
研究者
临床试验信息组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 上海润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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