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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92525
CTR20192525进行中(未招募)不适用

谷美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Ib/II 期、开放、多中心临床研究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24 人开始时间: 2019年12月1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24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治疗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TE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类型和频率,根据 NCI CTCAE5.0 版评价毒性级别。 治疗期间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心电图(ECG)及心脏影像学发现和体格检查发现(包括生命体征、体重和 ECOG 体能状况评分)等。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探索谷美替尼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及初步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 年龄在 18-75 岁(包含 18 岁和 75 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经临床诊断为局部晚期(IIIB 或 IIIC 期)及 IV 期非小细胞肺癌(根据 AJCC 第八版分期),EGFR 野生型,ALK、ROS1 重排阴性,无 MET14 外显子跳跃突变;鳞癌受试者不强制要求进行检测;
  • PD-L1 表达≥1%;
  • 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不超过 3 线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化疗及免疫治疗单药或联合均可); 允许前期进行辅助 / 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如果辅助 / 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期间或者完成后六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或 转移,则认为辅助 / 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是针对进展期疾病的一线系统性化疗失败 ;
  • 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估至少存在 1 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 受试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鲜活检或留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都可以,但更推荐新鲜的活检样本),然而细针穿刺和细胞学样本不符合筛选期试验入组对样本的要求;诊断为晚期或转移性肿瘤之前的组织,蜡块标本存档时间超过二年,白片标本存档时间超过半年仍需重新获取;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除外有曾行绝育手术的记录或是已绝经的女性受试者。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剂试验药物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ECOG 体力状况评分≤1 分;
  •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过去 2 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0g/L; c) 血小板计数≥90×109/L; d)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e) 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3×ULN (有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5×ULN); f) 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具体公式详见附录 3 Cockcroft-Gault 计算公式及体表面积计算公式); 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ULN 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除非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排除标准

  • 病理诊断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成分;
  • 目前正在参与和接受其他研究治疗或既往接受过另一种 c-MET 抑制剂的治疗;
  • 有 EGFR、ALK、ROS1、MET14 外显子跳读的基因突变 / 重排;
  • 要排除有活动性 CNS 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 CNS 转移能够充分治疗,并且其症状能够在入选前至少 2 周稳定(如已停用糖皮质激素,或接受稳定或减量中的每天剂量<10mg 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则可以参加研究;允许无症性 CNS 转移的受试者入组;
  • 过去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及浅表性膀胱癌);
  • 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的末次给药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 4 周或少于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中药(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治疗者,经过 2 周洗脱期可入组;首次给药前既往接受放疗结束后至少 2 周以上;
  • 需要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肺炎;
  • 30 天内接受过活性病毒疫苗(除外非活性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预期寿命<12 周;
  •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 心功能≥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 级(具体分级详见附录 4 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NYHA))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c) QTcF(详见附录 7 QTc Fridericia 公式)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心电图上从 QRS 波群开始到 T 波结束测得的间期(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d)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 / 或舒张压≥90mmHg); e)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 对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同类药物或其赋形剂过敏;
  • 在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需要系统性激素治疗的受试者(相当于>10mg 泼尼松剂量的激素),或在首次用药 14 天内需要其他免疫抑制剂;
  • 在用药前 4 周内支气管出血>CTCAE2 级,或痰中带血超过 5 次 / 天或每次咯血超过 5 毫升,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CTCAE3 级的出血事件或具有出血倾向的受试者。目前有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其它状况,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治疗未痊愈;
  • 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恶性胸腔积液,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等;
  • 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器官移植受试者、精神障碍史,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 / 静脉血栓事件或栓塞事件,如脑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如下药物:可能导致经心率校正后的 QT 间期(QTc)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详见附录 6)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2 周,影响 CYP3A4 的药物。首次给药前一周,香豆素类抗凝剂(低分子肝素可以接受);
  • 首次给试验药物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显著创伤性损伤;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 阳性者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大于检测的下限]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定义为:抗 HCV 阳性和 HCV RNA 的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的下限); 既往乙肝病毒(HBV)感染或 HBV 感染已治愈的受试者(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sAg 阴性),可参与本项研究,入组前必须对该类受试者实施 HBV DNA 检测(HBV DNA 小于检测的下限方可入组); HBsAg 阳性、抗-HBc 阳性者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前应预防性抗 HBV 治疗;
  •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不接受在试验过程中直至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的受试者(育龄妇女及避孕措施详见附录 8)。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妊娠的定义是妇女处于受孕后至妊娠终止之前的状态,可以通过实验室血 hCG 检查阳性来确认。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治疗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TE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类型和频率,根据 NCI CTCAE5.0 版评价毒性级别。 治疗期间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心电图(ECG)及心脏影像学发现和体格检查发现(包括生命体征、体重和 ECOG 体能状况评分)等。

时间窗: 研究期间

研究者评估的 ORR(根据 RECIST1.1 标准),从 C1D1 开始,每 6 周(±7 天)评估 1 次。

时间窗: 研究期间

次要结局

  • 由研究者评估的 ORR、DCR、DoR、PFS(依据 RECIST1.1 标准及 iRECIST 标准)和 OS 及 1 年 OS 率。 从 C1D1 开始,每 6 周(±7 天)评估 1 次。对于首次评价 CR 或 PR 的患者,至少应在 4 周后确认疗效(依据 RECIST1.1 标准及 iRECIST 标准)。(研究期间)
  • 研究者评估的 PFS、ORR、DCR、DoR、(依据 RECIST1.1 标准及 iRECIST 标准)以及 OS、和一年的 OS 率。从 C1D1 开始,每 6 周(±7 天)评估 1 次。AE 和 SAE 的类型和频率,根据 NCI CTCAE5.0 评价。 实验室、ECG 及心脏影像学发现和体格检查发现等。(研究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邵青

泰州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君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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