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30022已完成3 期
评价拉考沙胺作为联合治疗用于部分性癫痫成人患者(伴或不伴继发性全面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III 期
未提供3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405 人开始时间: 2015年2月28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405
- 试验地点
- 32
- 主要终点
- 癫痫部分性发作频率相对于基线期频率的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 LCM 合并 1 到 3 种 AED(s)添加治疗(伴或不伴 VNS)目前具有不可控癫痫部分性发作对日本和中国受试者(伴或不伴继发性全面性发作)的有效性。评估 LCM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LCM 有效性及安全性与剂量的关系及稳态时的血药浓度。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6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受试者或其父母或其法定代法在机构审核委员会(IRB)/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认可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由未成年者(即,小于 20 周岁的日本受试者及小于 18 周岁的中国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或特别同意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受试者或其父母或其法定代法在机构审核委员会(IRB)/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认可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由未成年者(即,小于 20 周岁的日本受试者及小于 18 周岁的中国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或特别同意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受试者 / 法定代表可靠并能依从本方案(例如,能理解并完成日记),访视计划及用药安排
- •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受试者 / 法定代表可靠并能依从本方案(例如,能理解并完成日记),访视计划及用药安排
- •受试者的脑电图(EEG)及大脑 CT 扫描图或大脑 MRI 检查结果与根据国际癫痫发作分(1981)(见 17.1 部分)级诊断的癫痫部分性发作吻合。在筛查访视前获得的 EEG 和大脑 CT 扫描或大脑 MRI 检查结果均可以接受,不管这些结果是何时获得的。若在筛查访视时未进行 EEG 及大脑 CT 扫描或大脑 MRI 检查,则应在访视 2 前或访视 2 时完成该项评估并获得评估结果
- •受试者尽管先前使用过至少 2 种 AEDs 药物(同时或次第)治疗,必须在前 2 年内观察到有癫痫部分性发作,并且在进入基线期前的 8 周期间观察到每 28 天平均至少有 4 次部分性发作且“无癫痫发作”持续时间不长于 21 天。对于简单部分性发作,仅对那些具有运动症状的案例进行评估是否满足入选标准
- •受试者尽管先前使用过至少 2 种 AEDs 药物(同时或次第)治疗,必须在前 2 年内观察到有癫痫部分性发作,并且在进入基线期前的 8 周期间观察到每 28 天平均至少有 4 次部分性发作且“无癫痫发作”持续时间不长于 21 天。对于简单部分性发作,仅对那些具有运动症状的案例进行评估是否满足入选标准
- •受试者必须使用稳定剂量的至少 1 种,但不超过 3 种 AEDs 治疗(同期稳定进行的 VNS 并不计为 AED)。VNS 应在进入研究前放置了至少 6 个月。同期合并用 AED 治疗剂量及 VNS 设定必须在进入基线期前至少 4 周期间内保持稳定
- •受试者必须使用稳定剂量的至少 1 种,但不超过 3 种 AEDs 治疗(同期稳定进行的 VNS 并不计为 AED)。VNS 应在进入研究前放置了至少 6 个月。同期合并用 AED 治疗剂量及 VNS 设定必须在进入基线期前至少 4 周期间内保持稳定
- •受试者的脑电图(EEG)及大脑 CT 扫描图或大脑 MRI 检查结果与根据国际癫痫发作分(1981)(见 17.1 部分)级诊断的癫痫部分性发作吻合。在筛查访视前获得的 EEG 和大脑 CT 扫描或大脑 MRI 检查结果均可以接受,不管这些结果是何时获得的。若在筛查访视时未进行 EEG 及大脑 CT 扫描或大脑 MRI 检查,则应在访视 2 前或访视 2 时完成该项评估并获得评估结果
排除标准
- •受试者处于某种医疗或精神状态,研究者认为该种状态可能会危害受试者健康或危害受试者参与本研究的能力
- •受试者曾经参与过本研究或受试者曾经在 LCM 有关研究中进行治疗
- •受试者在访视 1 前 4 周内服用以下常规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之一: 抗精神分裂症制剂,精神兴奋剂,单胺氧化酶(MAO)抑制剂,巴比妥酸盐类(除抗惊厥药物外),麻醉性镇痛药,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钙及普瑞巴林及批准用于癫痫治疗的草药
- •受试者具有已知的严重过敏反应或严重血液病史
- •受试者过去 2 年内有慢性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受试者患有急性或亚急性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 •受试者处于某种医疗或精神状态,研究者认为该种状态可能会危害受试者健康或危害受试者参与本研究的能力
- •受试者有长期意图自杀史(包括实际尝试、中断的尝试或尝试未遂)或在过去的 6 个月内有自杀意念
- •受试者具有已知的严重过敏反应或严重血液病史
- •受试者对本方案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有已知的超敏反应
- •受试者患有急性或亚急性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未有子宫切除或双边卵巢切除史)若在参与研究期间使用医学上接受的避孕方法亦有资格进入本研究。她们必须理解并接受参与本研究期间应避免妊娠。没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受试者(进行过节育手术或绝经后至少 2 年的受试者)亦有资格进入本研究
- •受试者有长期意图自杀史(包括实际尝试、中断的尝试或尝试未遂)或在过去的 6 个月内有自杀意念
- •访视 1 时,受试者的 ALT、AST 或总胆红素水平≥2 倍 ULN 或碱性磷酸酶水平≥3 倍 ULN
- •访视 1 时,受试者肾功能损伤(即,肌酐清除速度[CLcr]低于 30mL/min)。肌酐清除速度将由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成年男性:CLcr = (140-年龄) x 体重(单位 kg)/(72 x 血清中的肌酐(单位 mg/dL)) 成年女性:CLcr = ([140-年龄] x 体重(单位 kg)/[72 x 血清中的肌酐(单位 mg/dL)]) x 0.85
- •受试者对本方案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有已知的超敏反应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未有子宫切除或双边卵巢切除史)若在参与研究期间使用医学上接受的避孕方法亦有资格进入本研究。她们必须理解并接受参与本研究期间应避免妊娠。没有妊娠可能的女性受试者(进行过节育手术或绝经后至少 2 年的受试者)亦有资格进入本研究
- •受试者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起搏器或第二度 / 第三度房室(AV)传导阻滞,或任何其他的临床显著 ECG 异常
- •受试者有已知的钠通道病,如 Brugada 综合症
- •访视 1 时,受试者的 ALT、AST 或总胆红素水平≥2 倍 ULN 或碱性磷酸酶水平≥3 倍 ULN
- •访视 1 时,受试者肾功能损伤(即,肌酐清除速度[CLcr]低于 30mL/min)。肌酐清除速度将由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成年男性:CLcr = (140-年龄) x 体重(单位 kg)/(72 x 血清中的肌酐(单位 mg/dL)) 成年女性:CLcr = ([140-年龄] x 体重(单位 kg)/[72 x 血清中的肌酐(单位 mg/dL)]) x 0.85
- •在过去的 3 个月受试者曾发生心肌梗塞
- •受试者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起搏器或第二度 / 第三度房室(AV)传导阻滞,或任何其他的临床显著 ECG 异常
- •受试者有纽约心脏病学会评级 III 级或 IV 级心衰
- •受试者当前或过去有易与癫痫发作相混淆的假性发作、转换性障碍或其他非癫痫发作事件的诊断
- •受试者有已知的钠通道病,如 Brugada 综合症
- •受试者在访视 1 前的 8 周内有由于聚簇而无法计数的癫痫发作(即,每次发作持续时间小于 30min,且每次发作时期起点和终点无法分辨)
- •在过去的 3 个月受试者曾发生心肌梗塞
- •受试者有原发性全面性癫痫发作病史
- •受试者有纽约心脏病学会评级 III 级或 IV 级心衰
- •受试者当前或过去有易与癫痫发作相混淆的假性发作、转换性障碍或其他非癫痫发作事件的诊断
- •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受试者有癫痫持续状态病史
- •在访视 1 前 2 年时期内,受试者进行过癫痫手术
- •受试者在访视 1 前的 8 周内有由于聚簇而无法计数的癫痫发作(即,每次发作持续时间小于 30min,且每次发作时期起点和终点无法分辨)
- •受试者接受非尔氨酯伴随治疗或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曾接受非尔氨酯伴随治疗
- •受试者有原发性全面性癫痫发作病史
- •受试者在过去的 6 个月曾接受氨己烯酸治疗
- •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受试者有癫痫持续状态病史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 4 周已进行生酮饮食治疗
- •在访视 1 前 2 年时期内,受试者进行过癫痫手术
- •受试者接受非尔氨酯伴随治疗或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曾接受非尔氨酯伴随治疗
- •受试者处于某种医学状态,预期该状态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
- •受试者在访视 1 前 4 周内服用以下常规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之一: 抗精神分裂症制剂,精神兴奋剂,单胺氧化酶(MAO)抑制剂,巴比妥酸盐类(除抗惊厥药物外),麻醉性镇痛药,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钙及普瑞巴林及批准用于癫痫治疗的草药
- •受试者在过去的 6 个月曾接受氨己烯酸治疗
- •受试者曾经参与过本研究或受试者曾经在 LCM 有关研究中进行治疗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 4 周已进行生酮饮食治疗
- •受试者 8 周前在各自国家已参与其他在研医疗产品(IMP),未批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实验性医疗器械的研究,或当前正在参与其他 IMP 或医疗器械研究
- •受试者处于某种医学状态,预期该状态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
- •受试者 8 周前在各自国家已参与其他在研医疗产品(IMP),未批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或实验性医疗器械的研究,或当前正在参与其他 IMP 或医疗器械研究
- •受试者过去 2 年内有慢性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癫痫部分性发作频率相对于基线期频率的变化
时间窗: 在剂量维持期每 28 天评价
次要结局
- 癫痫部分性发作频率相对于基线期频率减少≥50%(在剂量维持期每 28 天)
- 癫痫部分性发作频率相对于基线期频率的变化百分比(在剂量维持期每 28 天)
- 癫痫部分性发作频率相对于基线期频率的变化(在治疗期(即,滴定期+维持期)内,每 28 天)
- 受试者自发报告或研究者观察到的 AEs(试验全程)
- 体重变化(每次访视)
- 由于 AEs 而退出研究的受试者(试验全程)
- 血液学、临床化学及尿液分析参数变化(每次访视)
- 2-导联心电图(每次访视)
- 生命体征测量值变化(每次访视)
研究者
殷怡
优时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UCB Pharma SA/Schwarz Pharma Produktions-GmbH
研究点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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