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88772进行中(未招募)1 期
一项评价 CM512 在健康受试者和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及免疫原性的随机、双盲、单次 / 多次剂量递增、安慰剂对照的 I 期临床研究
由申办单位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8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有效性评价指标(仅 C 部分):EASI、IGA、AD 累及 BSA 和瘙痒 NR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CM512 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治疗研究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本研究采用双盲设计。由申办者提供cm512和安慰剂,cm512与安慰剂装于西林瓶中。由随机化统计师与不参与临床试验的编盲人员进行药物编盲,即按照盲底将打印好的药物标签粘贴于每份药物指定位置。由随机化统计师督导药物编盲,指导编盲操作人员按照盲底进行贴签。完成编盲后,盲底由随机化统计师封存。整个编盲过程须有文字记录。编盲人员不得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相关工作,同时也不得向参加本临床试验工作的任何人员泄露盲底。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0(—)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能够理解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程序,自愿签署 ICF。
- •2.18 周岁≤年龄≤45 周岁(以签署 ICF 日期计算),男女不限。
- •3.筛选期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以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等结果,经研究者评估健康状况良好。
- •4.筛选时,ECG 和胸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 •5.体重指数(BMI)在 18.0~26.0 kg/m2 之间(包括边界值)。
- •1.能够理解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程序,自愿签署 ICF。
- •2.18 周岁≤年龄≤70 周岁(以签署 ICF 日期计算),男女不限。
- •3.筛选时 AD 诊断符合美国皮肤病共识标准(2014 年)(见附录 1),且在筛选前患病≥1 年(初次患病时间为最早出现症状的日期),同时在筛选和随机时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 •筛选和随机时的 EASI 评分≥16 分;
- •筛选和随机时的 IGA 评分≥3 分(0-4 分 IGA 量表,3 分为中度,4 分为重度);
- •筛选和随机时 AD 累及 BSA≥10%;
- •随机时每日瘙痒 NRS 评分的周平均值≥4 分。
- •4.筛选前接受过外用 AD 治疗药物,但疗效不充分。
- •①疗效不充分定义为连续每天接受中效外用糖皮质激素(TCS)(TCS 强度分级参考附录 2)治疗至少 4 周或接受强效及以上强度 TCS 治疗至少 2 周,经研究者评估疗效应答不充分;
- •②曾接受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治疗的受试者同样被视为 TCS 疗效不充分。
- •5.BMI 在 18.0~26.0 kg/m2 之间(包括边界值)。
排除标准
- •1.对抗 IL-13 或 TSLP 单克隆抗体过敏或者有严重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对试验用药品过敏者。
- •2.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 •3.筛选前 3 个月内患有严重感染、严重外伤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 •4.筛选前 3 个月内因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超过 400 mL 者。
- •5.筛选前 4 周内,患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的感染类疾病。
- •6.随机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随机前 1 周内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疫苗。
- •7.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和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TP-Ab)中有任意一项阳性者。 注:HbcAb 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阳性时,可入组。
- •8.筛选期或既往存在活动性的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即结核病)。
- •9.药物滥用筛查试验阳性或酒精呼气试验结果阳性。
- •10.筛选前 3 个月内每日平均吸烟量大于 5 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1.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量大于 14 单位(1 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
- •12.筛选前 3 个月内,每天饮用浓茶、咖啡和 / 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超过 1 L 者,在研究给药前 24 h 内摄取了巧克力或任何含咖啡因、茶碱、可可碱、酒精的食物或饮料者。
- •13.筛选前 4 周内服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任何维生素产品、中成药及任何中草药制品或任何研究用非生物制剂。
- •14.既往或现在患有运动系统、神经精神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等任何慢性或严重疾病,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临床试验。
- •15.拟注射给药部位有皮肤凹陷、皮肤硬结、瘢痕、炎症、水肿、溃疡、感染、出血等任何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进行皮下注射的情况。
- •16.参加研究期间需要或计划从事剧烈体力活动或运动者。
- •1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从签署 ICF 到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5 个月内有育计划或捐精计划,或不同意从签署 ICF 到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5 个月内采用高效的避孕措施。
- •18.筛选时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
- •19.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研究。
- •1.对抗 IL-13 或 TSLP 单克隆抗体过敏或者有严重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对试验用药品过敏者。
- •2.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 •3.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外科手术者。
- •4.筛选前 3 个月内因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超过 400 mL 者。
- •5.随机前 4 周内,患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的慢性活动性感染或急性感染,随机前 1 周内发生浅表皮肤感染。注:感染消退后可进行一次重新筛选。
- •6.随机前 4 周内存在 AD 急性发作。
- •7.筛选时存在严重肝脏、肾脏功能损伤的受试者,如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 •>2 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1.5 倍 ULN,血清肌酐>1.2 倍 ULN 等。
- •8.筛选时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ECG 显示 QTcF>450 ms 或 QRS 时限>120 ms。 注:符合上述标准的受试者,需静息 5 min 后重复测量 2 次,取 3 次结果的平均值评估是否满足上述标准。
- •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病),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肝炎,或者 HBsAg 阳性、HBcAb 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阳性、HCV-Ab 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阳性;既往或筛选时存在 HIV 感染病史,或 HIV-Ab 阳性;或 TP-Ab 阳性。
- •11.筛选期或既往存在活动性的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即结核病)。
- •12.筛选前 3 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时药物滥用筛查试验阳性。
- •13.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量大于 14 单位(1 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筛选时酒精呼气试验阳性。
- •14.随机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脱敏治疗)。
- •15.随机前 13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生物制剂(如度普利尤单抗、曲罗芦单抗、来瑞组单抗、其他白细胞介素抑制剂、抗 IgE 单克隆抗体、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
- •16.随机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随机前 1 周内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疫苗。
- •17.随机前 4 周/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 SCS、全身免疫抑制剂或全身免疫调节药物。
- •18.随机前 4 周内使用治疗 AD 的口服中药 / 中成药。
- •19.随机前 4 周内接受紫外线光疗。
- •20.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TCS、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外用免疫抑制剂 / 免疫调节药物、外用中药 / 中成药(包括中药浸渍)。
- •21.随机前 1 周内接受过抗组胺药或止痒作用的药物(在随机前已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组胺药治疗持续至少 7 天,且计划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者可入组)。
- •22.筛选期开始使用处方保湿润肤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丝聚蛋白降解产物等添加剂的保湿润肤剂治疗 AD(如果在筛选前开始使用,则研究期间可以继续使用稳定剂量的此类保湿润肤剂)。
- •23.除 AD 外,存在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的控制不佳或可能影响安全性评估的临床重大疾病史(包括循环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等)。
- •24.可能会影响到研究评价的其他合并(或共发)皮肤疾病。
- •25.筛选前 5 年内患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完全治愈的原位宫颈癌和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 •26.拟注射给药部位有皮肤凹陷、皮肤硬结、瘢痕、炎症、水肿、溃疡、感染、出血等任何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进行皮下注射的情况。
- •2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从签署 ICF 到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5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或不同意从签署 ICF 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 5 个月内采用高效的避孕措施。
- •28.筛选时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 HCG 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
- •29.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研究。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安慰剂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有效性评价指标(仅 C 部分):EASI、IGA、AD 累及 BSA 和瘙痒 NRS
安全性评价指标包括:AE、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 ECG 和实验室检查等
PK&PD&ADA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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