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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2508
CTR20212508已完成1 期

HS-10241 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Ⅰb 期临床试验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1年10月8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试验地点
26
主要终点
Part 1-剂量递增期: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适用剂量(MAD)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HS-10241 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上(≥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 根据 RECIST1.1,受试者至少有 1 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 分并且在入组前 2 周没有恶化。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 6 个月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 6 个月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等于 60 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 b. 年龄小于 60 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 c-MET 抑制剂治疗(如 Crizotinib、Cabozantinib、Tep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Foretinib 和 Onartuzumab 等)。
  •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E)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骨髓的计算面积见附录 I),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 / 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 14 天及以上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 14 天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 5 个药物半衰期或 21 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 H 的 2018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 g. 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病情稳定 4 周以上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筛选前的末次治疗中因脑转移疾病进展且未经处理的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 CYP3A4 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E)。
  • i.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 E)。
  • j.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接受华法林治疗(可以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
  •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 级的毒性(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 CTCAE 5.0 版),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 3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1 周内无纠正治疗):
  •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 c. 血红蛋白<90g/L;
  •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ULN;
  •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 f. 肌酐>1.5×ULN 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 F 的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仅当肌酐> 1.5×ULN 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 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筛选期内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 校正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 公式见附录 G。
  • b. 静息 ECG 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3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250 msec 等)。
  • c.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 d.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 f.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室性心律失常。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 1 周内接受过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 30 天、或需要长期(≥30 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首次给药前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103 IU/mL 以下可入组)、丙型肝炎(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 HCV-RNA 阳性)、结核(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抗 HIV 抗体阳性)等。
  •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药物相关性肺炎等,或有此类疾病病史)。
  •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特别是严重干眼综合征、干性角膜结膜炎、严重的暴露性角膜炎或其他可能增加上皮损害的疾病),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不需要紧急手术的白内障患者除外)。
  • 另有 5 项未显示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Part 1-剂量递增期: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适用剂量(MAD)

时间窗: 第 1 周期(C1)的 28 天

Part 2-剂量扩展期:ORR

时间窗: 试验全周期

次要结局

  • Part 1-剂量递增期:安全性、PK 特征、有效性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试验全周期)
  • Part 2-剂量扩展期:安全性、PK 特征、有效性包括 DCR、DoR、PFS 和总生存期(OS)(试验全周期)

研究者

研究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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