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6725尚未招募1 期
评价 Cizutamig 在全身型重症肌无力(gMG)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免疫原性和初步临床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标签的 1b 期临床研究
上海坦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4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0
- 主要终点
- 研究期间治疗期间的不良事件(TEAEs)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评估 Cizutamig 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评估 Cizutamig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估 Cizutamig 的药效学 评估 Cizutamig 的免疫原性 评估 Cizutamig 的初步临床疗效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至少 18 岁;
- •已确诊为 gMG,根据 MGFA 的分级标准为 II 型~ IVa 型,且研究者判定在研究期间不太可能需要呼吸支持; a. 诊断必须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 筛选时抗 AChR 或 MuSK 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即高于 ULN;
- •筛选时且研究日 D1,患者重症肌无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Myasthenia Gravis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MG-ADL)评分≥5 分 ,且非眼肌评分≥总分的 50%,同时 QMG≥11 分;
- •对常规治疗标准方案疗效不佳和(或)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定义为尽管使用了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如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环孢素 A、甲氨蝶呤等)或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进行治疗,但疾病仍复发或加重,和 / 或缺乏有效的治疗选择: a. 对于接受硫唑嘌呤治疗的患者,在筛选前治疗至少 6 个月,并且剂量保持稳定至少 2 个月 b. 对于接受其他免疫抑制剂(即,吗替麦考酚酯、环孢素、他克莫司)的患者,筛选前治疗至少 3 个月,且剂量已稳定至少 4 周 c. 对于接受 AChEI 治疗的患者,在筛选前治疗剂量保持稳定至少 2 周 d. 对于接受糖皮质激素的患者,筛选前治疗至少 3 个月,且剂量(≤ 20 mg/天)稳定至少 4 周;
排除标准
- •a. 外周 B 细胞计数≤15 个/ µL
- •b. IgG≤600 mg/ dL
- •i.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⁹/L(≤1.0×10³/µL 或≤1.0 GI/L)
- •ii. 血小板计数≤75×10⁹/L(≤75×10³ µL 或≤75 GI/L)
- •iii. 血红蛋白水平≤90 g/L
- •iv. 淋巴细胞计数<500 个/µL(<0.50×10³/µL 或<0.50 GI/L)
- •i. ALT 和 AST 水平≥2 倍 ULN
- •ii. 总胆红素水平和碱性磷酸酶>2 倍 ULN(或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
- •总胆红素>2.5 倍 ULN)
- •e. 通过 CKD-EPI 方程计算的 eGFR≤60 mL/min/1.73m2
- •如果患者已知患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则将被排除在外: a. 筛选时已知的任何 HIV 感染或 HIV 1 型或 2 型抗体阳性。 b.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患者必须检测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以确定其状态;若 HBV-DNA 阳性,则患者应被排除;若 HBV-DNA 阴性,患者可参与研究。 c. 丙肝抗体阳性的患者必须检测丙肝核糖核酸(HCV RNA);若 HCV RNA 也呈阳性,则患者应被排除;若 HCV RNA 阴性,患者可参与研究。 d. 活动性肺结核(TB)或缺乏活动性肺结核治疗完成证明文件。若结核检测(QuantiFERON® Gold Test 或 T-SPOT)呈阳性,根据当地指南 / 标准治疗要求,患者可进行胸部 X 光检查以排除潜伏性或活动性肺结核。若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胸部 X 光检查未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提供活动性肺结核或潜伏性肺结核治疗完成的证明文件后可被允许入组。 如果检测结果不确定,研究中心应重复检测。 阳性检测结果或连续两次不确定的结果应视为阳性结果。 不确定的检测结果后随后的为阴性检测结果应视为阴性检测结果。 潜伏结核患者 在参与研究前有完成抗结核治疗记录的可以参加本研究。 没有治疗记录的患者将被视为筛选不合格。 e. 经筛查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 2 型(SARS-CoV-2)、流感或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的活动性感染。患者在首次 Cizutamig 给药前至少 1 周内,无症状或停用退热药后症状改善者可入组 。 f. 在首次 Cizutamig 给药前 1 周内,出现确诊或疑似感染的症状和 / 或体征、体温 38°C 及以上或使用过抗菌药物的患者。 g. 在首次 Cizutamig 给药前 3 个月内,曾患有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o 严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疗或全身使用抗菌药物≥ 2 周) ; o 机会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肺孢子菌肺炎、巨细胞病毒、弓形虫病、组织胞浆菌病、带状疱疹, 定义详见 Winthrop et al, 2015) ; 注:带状疱疹在所有水疱干燥结痂之前均视为活动性感染且持续存在。 o 复发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单纯疱疹、带状疱疹、复发性蜂窝织炎、慢性骨髓炎) 注:对于反复出现非严重感染(如尿路感染)的患者,若不会增加患者出现并发症的风险,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纳入该患者。
- •正在接 3 受或无法停止以下任何一种排除治疗(但如标明为推荐用于 CRS 或 ICANS 急性管理的治疗则除外[详见附录 5]) a. 在筛选前 4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 i. 抗细胞代谢药物:吗替麦考酚酯、硫唑嘌呤、甲氨蝶呤 ii. 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环孢素、伏环孢素、他克莫司 iii. 烷化剂: 环磷酰胺 iv. JAK 抑制剂、BTK 抑制剂、TYK2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托法替布、乌帕替尼、巴瑞替尼、氘可来昔替尼 v. 补体 C5 终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依库珠单抗、瑞利珠单抗、齐卢单抗、zilucoplan vi. 血浆置换或 IVIG vii. 用于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中药及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雷公藤多苷、白芍总苷 b. 在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包括生物类似药): i. 肿瘤坏死因子(Tumor necrosis factor,TNF)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 ii. 抗细胞因子(IL-1、IL-6、IL-17、IL-12/23):包括但不限于阿那白滞素、托珠单抗、司库奇尤单抗、乌司奴单抗、瑞莎珠单抗 iii. 抗 BAFF 或抗 APRIL:包括但不限于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 iv. 沙利度胺或沙利度胺衍生物 v. FcRn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艾加替单抗、罗泽利昔珠单抗 c. 在筛选前 24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 i. CD19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伊奈利珠单抗 ii. CD20 抑制剂: 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奥瑞利珠单抗、奥妥珠单抗 iii. 其他细胞耗竭治疗,抗 CD3、抗 CD4、抗 CD5 d. 任何时间接受任何抗原的 CAR-T 或 TCE 治疗或 靶向 BCMA 的治疗 e. 在筛选前 1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任何未在此列出的已批准免疫抑制药物,除非得到医学监查员的批准 f. 在筛选前 4 周或 5 个试验药物(investigational product,IP)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任何涉及非生物制剂的研究性试验 g. 在筛选前 12 周或 5 个试验药物(IP)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任何涉及生物制剂的研究性试验;
- •在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 •除所研究疾病外,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伴随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重叠综合征)。注:允许伴随干燥综合征;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
- •原发性免疫缺陷(如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补体系统遗传性缺乏的病史;
- •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疾病如下: a. 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任何神经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中风、癫痫、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多发性硬化症、视神经炎、横贯性脊髓炎或急性或慢性脱髓鞘多发性神经病、神经退行性疾病);
-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 1 项或多项重要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糖尿病控制不佳 b. 慢性肾病 IIIb 期、IV 期或 V 期 c. 严重慢性肺部疾病(例如,需要补充氧气治疗)或呼吸衰竭 d. 严重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治疗,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的心力衰竭 i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即使通过药物控制) ii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iv. 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心包填塞 v. 筛选时单次心电图校正后的 QT 间期(Fridericia 公式校正,QTcF)> 480 毫秒 vi.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不包括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vii. 未控制的高血压 viii. 研究者判断植入心脏起搏器且病情不稳定者;
- •在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诊断或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已切除且无转移迹象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癌,或者 b. 充分治疗的原位宫颈癌,在筛选前 5 年内无复发迹象。
- •严重的精神疾病、酗酒或药物滥用、痴呆症,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患者接受计划治疗的能力或在研究中心理解知情同意书的情况(由本地临床实践确定)。
- •在筛选前 1 个月内存在哥伦比亚 - 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C-SSRS)中的自杀意念(对 C-SSRS 中的第 4 或第 5 个问题回答“是”),或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存在任何自杀行为(对 C-SSRS 中的任何问题回答“是”),以及在筛选时与首次 Cizutamig 给药之间存在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第 8.4.1 节)。
- •无法遵守研究方案的各项要求;
- •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反应史,该反应由单克隆抗体治疗(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或 Cizutamig 的任何成分引起。
- •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病史,或对预防性抗菌药物不耐受:阿昔洛韦 / 伐昔洛韦(用于预防单纯疱疹病毒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和复方磺胺甲噁唑 / 甲氧苄啶 / 氨苯砜 / 阿托伐醌(用于预防卡氏肺孢子菌肺炎)。
- •在研究期间(从筛选到患者最后一次访视)有器官移植史或计划进行器官移植,以及自体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计划进行此类移植;或在筛选前 12 周内进行过角膜移植的患者。
- •在筛选前 12 周内需要进行全身麻醉的重大手术,或在研究期间(从筛选到患者的最后一次访视)计划或预期进行的重大手术。
- •在筛选前 24 周内接受过扁桃体切除术。
-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进行过胸腺切除术。
- •任何严重的医学状况或临床实验室检查中的异常情况,若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判断认为,这会妨碍患者安全参与并完成研究,或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或研究结果的解读。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定义见第 10.4.1 节): a.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b. 患者不同意以下内容,从知情同意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 i. 不捐献卵子 ii. 不采取两种高效避孕方法(见第 10.4.2 节),包括完全禁欲(如果与患者通常的生活方式相符)。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注意:如果女性患者正在服用口服避孕药,应在首次 Cizutamig 给药前至少 12 周保持稳定,因为 Cizutamig 诱导的细胞因子可能会增强口服避孕药的不良反应。 研究者有责任审核患者的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生活史,以降低纳入早期未被发现的妊娠患者的风险。
- •性活跃的男性患者在知情同意时起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内,若不同意以下内容,则不得参与本研究: a. 不得捐献精子 b. 若性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见第 10.4.1 节),则必须采取两种高效避孕方法(见第 10.4.2 节),包括完全禁欲(若符合患者惯常的生活方式)。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可作为避孕方法。
- •被认为属于弱势群体的个人(例如在押人员);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研究计划开展不同进行给药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期间治疗期间的不良事件(TEAEs)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
时间窗: D1 至 EOT
研究期间生命体征、心电图(ECG)和实验室评估较基线的变化
时间窗: D1 至 EOT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研究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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