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3834进行中(未招募)1 期
一项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注射用 TGI-6 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 药效学和抗肿瘤活性的 I 期研究
未提供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75 人开始时间: 2023年12月7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75
- 试验地点
- 2
- 主要终点
- Ia 期:MTD/RP2D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Ia 期:主要目的:1、确定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 MTD/RP2D。2、评价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特征。 次要目的:1、评价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2、评价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3、表征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Ib 期:主要目的:评价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CRC 受试者或经确认 B7-H6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评价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CRC 和经确认 B7-H6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其他抗肿瘤活性终点、 总体安全性特征、PK 特征,以及表征注射用 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CRC 受试者或经确认 B7-H6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主要目的
- 1、确定注射用tgi-6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mtd/rp2d。2、评价注射用tgi-6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特征。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 •Ia 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CRC 受试者。或确诊为 B7-H6 阳性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TNBC、HCC、HNSCC、SCLC、OC、GC、胰腺癌和黑色素瘤。
- •Ib 期队列 1:受试者必须有病理学证实和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和 / 或转移性 CRC。
- •Ib 期队列 2:受试者必须有病理学证实和确诊的 B7-H6 阳性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和 / 或转移性实体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TNBC、HCC、HNSCC、SCLC、OC、GC、胰腺癌和黑色素瘤。
- •注:B7-H6 阳性的定义:通过免疫组化方法鉴定的肿瘤组织中≥1%的染色。更多细节请参见附录 10。
- •Ia 期或 Ib 期队列 2:受试者在接受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标准治疗根据当地指南推荐,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基于突变状态的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手术的治疗)。
- •Ib 期队列 1:受试者应至少接受过 2 种既往标准系统治疗方案:
- •含氟尿嘧啶的治疗方案和 / 或含奥沙利铂的治疗方案和 / 或含伊立替康的治疗方案(FOLFIRINOX 治疗方案将被计为 2 种治疗方案)
- •抗 VEGF 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
- •KRAS 野生型受试者至少使用过一种抗 EGFR 单克隆抗体(西妥昔单抗或帕尼单抗)
- •除非禁忌,否则已知 MSI-H 的受试者应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所有既往治疗已因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而终止。
- •除 CRC 受试者外,所有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肿瘤样本认 B7-H6 的表达状态(中心实验室)。对于 CRC 受试者,采集肿瘤样本来探索 B7-H6 的表达状态是可选的。对于其他实体瘤受试者,筛选期必须要求 B7-H6 表达阳性(存档诊断样本或新鲜肿瘤活检组织的切片)。
- •Ia 期研究中的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定义)。Ib 期研究中的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定义)且未接受过放疗(或放疗后疾病进展)。
- •注:脑转移病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 •ECOG PS(附录 5)为 0~2。
- •入组时,受试者具备充分的基线器官功能并且实验室数据符合以下标准:
- •血液学(入组前 2 周内无需造血生长因子或输血支持):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b. 血红蛋白(HGB)≥90 g/L。
- •c. 血小板(PLT)≥75×109/L。
- •a. AST 和 AL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
- •b. TBIL≤1.5×ULN,或 TBIL≤3.0×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对于患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如直接胆红素≤1.5×ULN,也可纳入研究。
- •a. 肌酐清除率(CL)>50 mL/min(根据改良 Cockcroft-Gault 方程:(140-年龄[岁])×体重 [kg]×1.23×(0.85,女性)/血清肌酐[μmol/L]))。
- •注:获得 Ia 期毒性(包括临床毒性、PK 和 / 或 PD)数据后,Ib 期 CL>30 mL/min,表明无特异性肾损害。
- •a.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b.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时自然(自发性)闭经至少连续 12 个月,促卵泡激素水平≥40 mL/min,并具有适当的临床特征(例如,适龄、血管舒缩症状史),或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筛选前≥6 周接受过输卵管结扎术或在仅接受卵巢切除术的情况下,将通过激素水平评估确认生殖状态。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自签署 ICF 开始直至注射用 TGI-6 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已知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原发性肿瘤或转移的受试者。
- •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 CNS 原发性肿瘤 / 转移瘤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但前提是其临床稳定至少 2 周,无新发脑转移瘤或脑转移瘤增大的证据,并且在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增加类固醇剂量用于管理 CNS 症状。对于患有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扩散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即使临床稳定也不能入组本研究。
- •并发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病史:
-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如果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应检测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并且 HBV DNA 高于定量值下限。
-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如果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应检测 HCV 核糖核酸(RNA),且 HCV RNA 为阳性。
- •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 •如果 CD4+ T 细胞计数≥350 个细胞/μL 且无 AIDS 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则 HIV 感染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 •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其他重度慢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度肺炎或活动性结核病并发症住院治疗。或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发生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
-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 10 mg/天泼尼松当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以下情况除外:临床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接受吸入性或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如≤10 mg/天泼尼松当量眼部、关节内和鼻内给药;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不超过 7 天)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或非自身免疫性过敏性疾病);以及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胰岛素治疗糖尿病,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
- •有症状性间质性肺病病史。
- •既往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根据 NCI-CTCAE v5.0),但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度、通过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 2 级神经病变和 2 级内分泌疾病除外。
- •受试者患有需要治疗的重度或不可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通过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评估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根据三次 12 导联 ECG 检查结果,QTcF> 470 ms,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任何情况:>2 级室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重度 / 不稳定型心绞痛(即使使用药物控制)、冠状动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存在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如果通过降压治疗可将血压控制在上述限度内,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开始前 28 天内发生过症状性肺栓塞。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或自体骨髓移植或其他实体器官移植。
- •已知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目前处于进展期或在过去 3 年内需要积极治疗(注:除外接受过潜在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受试者、局限性前列腺癌受试者)。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免疫抑制的证据,例如:
- •原发性免疫缺陷状态,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
- •并发机会性感染。
- •存在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接受流手术(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 •既往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 •既往接受过任何 B7-H6 靶向治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癌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 •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的洗脱期≤6 周。
- •b. 氟嘧啶或小分子靶向药物≤5 个半衰期或 2 周(以较长者为准)。
- •c.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草药治疗的洗脱期≤2 周。
- •研究治疗在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但允许用于缓解症状的单次分割放疗。
- •受试者在注射用 TGI-6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了任何其他临床研究并接受了研究用药物。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调节药物,如胸腺肽、IL-2 和干扰素(IFN)。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
- •受试者需要接受抗凝治疗,且如果根据研究者的意见需要进行研究程序(例如,活检)时,不能安全地中断抗凝治疗。
- •已知患有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疾病,可能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 •妊娠或哺乳期。愿意在研究药物给药前停止哺乳且不计划恢复哺乳的女性可入组。
- •已知对原液或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过敏。
- •既往存在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尚未消退、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肾病、未控制的胰腺炎、未控制的肝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以及重度凝血病的体征和症状)、家族性或地方性疾病,研究者认为其会干扰研究计划、治疗和随访、受试者依从性或使受试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中。
- •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限制,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a 期:MTD/RP2D
时间窗: 整个研究期间
Ia 期:DLT、AE、SAE 和 irAE 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NCI-CTCAE 第 5.0 版进行评价); CRS 和 ICANS(根据 ASTCT 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以及与注射用 TGI-6 的相关性。
时间窗: 整个研究期间
Ia 期: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ECG、ECHO、ECOG PS 异常。
时间窗: 整个研究期间
Ib 期:由 IRC 根据 RECIST v1.1 评价的 ORR。
时间窗: 整个研究期间
次要结局
- Ia 期:PK 参数,包括但不限于:Cmax、Tmax、AUC0-last、AUC0-inf、CL、Vz、T1/2 和 MRT。(整个研究期间)
- Ia 期: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 ORR、BOR、DoR、TTR 和 DCR。还将探索 PFS 和 OS。(整个研究期间)
- Ia 期:基线和治疗期间血清中注射用 TGI-6 阳性 ADA 的比例、滴度和中和能力,及其对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的影响。(整个研究期间)
- Ib 期:由研究者评价的 ORR,由 IRC 和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评价的 BOR、DoR、DCR、TTR、PFS;以及 OS。(整个研究期间)
- Ib 期:通过 AE 和 SAE 评估(根据 NCI-CTCAE v5.0)确定的注射用 TGI-6 的总体安全性特征;CRS 和 ICANS 将根据 ASTCT 分级标准进行分级。(整个研究期间)
- Ib 期:PK 参数,包括但不限于:Cmax、Tmax、AUC0-last、AUC0-inf、CL、Vz、T1/2 和 MRT。(整个研究期间)
- Ib 期:基线和治疗期间血清中抗 TGI-6 阳性 ADA 的比例、滴度和中和能力及其对抗肿瘤活性和安全性的影响。(整个研究期间)
研究者
郑小虎
合肥天港免疫药物有限公司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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