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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1800015212
ChiCTR1800015212尚未招募2 期

Thalidomide 联合 Gefitinib 与 Gefitinib 单药对比一线治疗 EGFR 敏感突变晚期肺腺癌患者的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18年6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观察和评价 Thalidomide 联用 Gefitinib 对Ⅳ期 EGFR 敏感突变初治肺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Observational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肺腺癌;
  • 3.按照美国癌症研究联合会癌症分期手册(第八版)NSCLC 临床分期标准为Ⅳ期;
  • 4.组织或血液检测 EGFR 为外显子 19 缺失或 21 的 L858R 点突变;
  •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评分 0-3 分;
  • 6.至少有一处影像学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CT)或磁共振
  • 成像(Magnetic Resnane Iamge,MRI)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肿瘤病灶长径≥10mm,
  • 淋巴结病灶短径≥15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疗、冷冻等局部治疗);
  • 8.诊断 IV 期后初次治疗,未予以化疗、其他靶向治疗及免疫治疗等(术后辅助治疗需结束超过 6 个月);
  • 9.以前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可以入组,但放疗必须结束至少 4 周,且先前放疗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必须已经恢复;放疗过的局部病灶不能包括在可测量病灶内, 除非在末次放疗后记录到该病灶出现明显的进展;
  •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血常规:ANC≥1.5×109/L,PLT≥100×109/L,Hb≥100g/L;生化检查:TBIL<1.5×ULN,ALT 和 AST <2.5×ULN,BUN 和 Cr≤1×ULN;
  • 11.不能控制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患者不能入组;
  • 12.能够依从研究要求和随访程序,签署知情同意书;
  • 13.育龄妇女在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6 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血液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需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在研究期间及研究结束后 6 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2.无法依从试验方案;
  • 3.既往使用过 Gefitinib 或 Thalidomide;
  • 4.对 Gefitinib 或 Thalidomide 过敏;
  • 5.入组前 6 月内发生动 / 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6.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
  • 7.凝血功能异常(INR>1.5 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 秒或 APTT >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 8.有肺间质疾病病史或同时患有肺间质疾病的患者;
  • 9.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 10.存在任何重度和 / 或未能控制的疾病;
  •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 13.有严重影响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 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判定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联合组

Thalidomide 联合 Gefitinib

单药组

Gefitinib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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