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0922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在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 PD 1/PD-L1 抑制剂治疗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试者中评估 Enfortumab Vedotin(ASG-22CE)的单臂、开放性、多中心 II 期研究
未提供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4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5月13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40
- 试验地点
- 8
- 主要终点
- IRC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的经证实 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经证实的客观缓解率(ORR)确定 enfortumab vedotin(EV)单药治疗的抗肿瘤活性, 评估抗体偶联药物(ADC)、总抗体(TAb)和单甲基奥瑞他汀 E(MMAE)的药代动力学(PK)。 该研究也将在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试者中评估经研究者评估证实的 ORR 及缓解持续时间(DOR)、评估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以及通过抗治疗抗体(ATA)发生率定义的免疫原性,评估 enfortumab vedotin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其他 其他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在开始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前(包括因使用禁用药物而退出研究,如适用),受试者必须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和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隐私条款。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根据当地法规受试者年满 18 岁或应为成年人。
- •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 0 或 1。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膀胱、肾盂、输尿管或尿道尿路上皮癌 / 移行细胞癌。其他组织学分型(包括腺癌、鳞状分化癌或混合癌)也符合要求。
- •受试者患有不适合治愈性意向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受试者在基线时必须具有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Eisenhauer 2009)。既往放射区域内的病灶必须在放疗后进展为可测量病灶。
- •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 PD-1/PD-L1 抑制剂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在新辅助 / 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过 PD-1/PD-L1 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完成后 3 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定义为在辅助 / 新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过含铂治疗,并且在治疗完成后 12 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或者在局部晚期(定义为无法根治性切除)或转移性背景下接受过含铂治疗。
- •● 含铂治疗可能包括联合 PD 1 或 PD-L1 抑制剂治疗。
- •受试者的基线实验室数据符合以下要求。如果受试者近期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必须在任何生长因子治疗后≥7 天或任何输血后≥28 天接受血液学检查。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 •b. 血小板计数≥100 × 109/L
- •c. 血红蛋白≥9 g/dL
- •d. 血清总胆红素(TBL)≤1.5×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患有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3×ULN
- •e. 根据机构标准估算或通过 24 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肌酐清除率(CrCl)≥30 mL/min(也可以使用肾小球滤过率[GFR]代替 CrCl)
-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
- •女性受试者未妊娠(见[第 10.2 节附录 2 避孕要求])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 •a.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见[第 10.2 节 附录 2 避孕要求])
- •b. WOCBP 但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期间遵循避孕指南(见[第 10.2 节 附录 2 避孕要求])。
-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内从筛选时开始停止哺乳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女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内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开始不得捐赠卵子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包括处于哺乳期的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内使用避孕措施(见[第 10.2 节 附录 2 避孕要求])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男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内不得捐献精子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伴侣妊娠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内其伴侣妊娠期间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 •受试者同意在本研究中接受研究治疗时不会参加另一项干预性研究。
-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尿路上皮癌进展或复发。
-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受试者的预期寿命必须≥3 个月。
排除标准
- •受试者既往存在≥2 级的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受试者发生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如果以下所有情况均属实,则允许研究受试者接受 CNS 转移治疗:
- •a. 筛选前,CNS 转移在临床上已稳定至少 6 周
- •b. 如果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 CNS 转移,受试者已接受稳定剂量 ≤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至少 2 周
- •c. 基线成像扫描显示无证据表明出现新的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
- •d. 受试者无软脑膜疾病
- •受试者持续存在与既往治疗(包括全身性治疗、放疗或手术)相关的临床显著毒性(2 级或以上,但脱发除外)。
- •排除持续存在≥3 级免疫治疗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垂体功能减退的受试者。排除持续存在免疫治疗相关结肠炎、葡萄膜炎、心肌炎或肺炎的受试者或出现需要使用高剂量类固醇(>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其他免疫治疗相关 AE 的受试者。 使用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必要时)维持 / 控制良好时,可入组患有≤2 级免疫治疗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垂体功能减退的受试者。
-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病史。 除非另有说明,不受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或 HbA1c 为 7%至<8%之间且伴发相关糖尿病症状(多尿或烦渴)。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 enfortumab vedotin 或其他含 MMAE 的 ADC 治疗。
-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年内确诊了另一种恶性肿瘤,或存在任何先前诊断的恶性肿瘤残留疾病的证据。允许患有非黑素瘤皮肤癌、经治愈性治疗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无进展证据)、接受主动监测 / 观察等待(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低风险或极低风险(根据标准指南)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任何类型原位癌(如果进行了完全切除)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受试者正在接受针对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的全身性抗菌治疗。允许接受常规抗菌预防。
- •受试者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 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结果呈阳性。允许聚合酶链
- •反应(PCR) 在基线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受试者入组并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接受适当
- •的抗病毒预防治疗或定期监测。
-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或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允许接受过丙型肝炎感染治疗且记录证明持续病毒学应答≥12 周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受试者有符合纽约心脏协会 III-IV 级的脑血管事件(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心脏症状(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记录。
- •受试者在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接受过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 2 周前尚未完成的放疗、化疗、生物制剂、研究用药物和 / 或免疫疗法的抗肿瘤治疗。而接受过这些治疗入组的受试者其治疗毒性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已消退或充分稳定。
- •已知受试者对 enfortumab vedotin 或其制剂中所含任何辅料(包括组氨酸、海藻糖和聚山梨酯 20)有超敏反应,或者已知受试者对使用 CHO 细胞生产的生物制剂有超敏反应。
- •已知受试者患有活动性角膜炎或角膜溃疡。如果受试者的疾病已得到充分治疗,则允许患有浅层点状角膜炎的受试者参加研究。
- •受试者存在任何不适合参加研究的情况。
- •未控制的肿瘤相关骨痛或紧急脊髓压迫。需要止痛药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时必须已接受至少 2 周的稳定治疗方案。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RC 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的经证实 ORR。
时间窗: 缓解评估时间:大约每 8 周进行一次至 1 年,之后降低至大约每 12 周一次。
ADC、TAb 和 MMAE PK 变量: Cmax、Ctrough、Tmax、AUC0-7d、AUC0-28d、Rac(Cmax)、Rac (AUC0-7d)、t1/2(如适用)、CL 和 VSS(如适用)
时间窗: PK 样本采集时间点:C1D1、 C1D8、 C1D15 和 C2D1 给药前后。
次要结局
- 根据 RECIST 1.1 版研究者评估证实的 ORR(大约每 8 周(±1 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 1 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 12 周(±1 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 4 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 或部分缓解[PR])。)
- 根据 RECIST 1.1 版经 IRC 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 DOR(大约每 8 周(±1 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 1 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 12 周(±1 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 4 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 或部分缓解[PR])。)
- 根据 RECIST 1.1 版经 IRC 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 DCR(大约每 8 周(±1 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 1 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 12 周(±1 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 4 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 或部分缓解[PR])。)
- 根据 RECIST 1.1 版经 IRC 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 PFS(大约每 8 周(±1 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 1 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 12 周(±1 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 4 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 或部分缓解[PR])。)
- OS(在疾病进展前的每次计划访视期间评价生存状况,并在每 12 周(±1 周)(从疾病进展开始计算)更新。)
- ADC ATA 的发生率(在 C1,2,3,4,6,8 和 10 的给药前 24 小时内及末次给药后 30-37 天内采集 ATA 样本。)
- 安全性和耐受性(在整个研究期间(自 ICF 签署至末次给药 30 天后)内评价安全性特征。)
- 安全性变量: ● 不良事件(AE) ● 实验室检查 ● 生命体征测量 ● 12 导联 ECG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在整个研究期间(自 ICF 签署至末次给药 30 天后)内评价安全性特征。)
研究者
李伶
Astellas Pharma US, Inc./Baxter Oncology GmbH/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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