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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400094816
ChiCTR2400094816尚未招募4 期

培美曲塞 / 卡铂 / 贝伐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信迪利单抗用于 EGFR 敏感突变、EGFR-TKI 治疗失败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研究

自选课题(自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4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估培美曲塞 / 铂类 / 贝伐珠单抗联合或不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治疗 EGFR 突变阳性、EGFR-TKI 治疗失败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12-month PFS rate)。 2.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估两组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 18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18-month PFS rate)。 3.评价两组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随机平行对照
盲法
开放标签,对评估者隐藏分组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 2.年龄 18 岁-75 岁,性别不限;
  • 3.经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 III B-C 或 IV 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根据 AJCC 第 8 版分期系统)伴敏感 EGFR 突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既往一代或二代 EGFR-TKI(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及阿法替尼等)治疗失败后无 20 外显子 T790M 突变;2)既往一代或二代 EGFR-TKI 单药(包括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及阿法替尼等)治疗失败后出现 20 外显子 T790M 突变,之后接受奥希替尼或其他三代 EGFR-TKI 治疗后再次出现疾病进展; 3)既往奥希替尼或其他三代 EGFR-TKI 治疗(作为一线治疗)失败的参与者均符合入组标准(无论其 EGFR T790M 突变状态如何)。4)允许前期接受新辅助 / 辅助化疗,且在最后一剂化疗完成后 6 个月以上出现疾病复发或转移。
  •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
  • 5.同意提供既往储存的 EGFR-TKI 治疗失败后的肿瘤组织标本或者新鲜活检肿瘤病灶组织,必须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学报告。必须有再活检后组织的 PD-L1 检测结果;
  • 6.根据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标准,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7.预期生存期≥3 月;
  • 8.血液学功能充分(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白细胞计数(WBC)≥4.0×109/L 或本研究中心的正常值下限,并且≤15×109/L;
  • 9.肝功能充分(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白蛋白):AST 和 ALT≤1.5xULN(如存在肿瘤肝转移,≤5×ULN);ALP≤2.5×ULN(如存在肿瘤骨转移,≤5×ULN);TBiL≤1.5×ULN;ALB≥30g/L;
  • 10.肾功能充分:Cr≤1.5×ULN,同时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顺铂)或 CrCL≥50 mL/min(卡铂)(Cockcroft-Gault 公式);
  • 11.凝血功能充分:APTT≤1.5×ULN,同时 INR 或 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 12.任何既往治疗、手术或放疗导致的不良事件必须已缓解至 0 或 1 级(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 5.0),任何等级的脱发除外;
  • 13.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 14.育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 180 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排除标准

  • 1.排除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的鳞癌,腺鳞混合或合并小细胞肺癌成分;
  • 2.合并其他有已知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包括但不仅限于:ALK 基因重排、ROS1 突变、BRAF600E 突变;
  • 3.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 NSCLC 的系统化疗;
  • 4.排除无可测量病灶受试者;
  • 5.排除有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等情况的受试者。未针对脊髓压迫进行明确的手术和 / 或放疗,或对于既往诊断和治疗的脊髓压迫,无证据表明随机化前疾病在临床上稳定≥2 周;
  • 6.排除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 CNS 肿瘤转移仅限于幕上和 / 或小脑,已经接受过充分治疗(放射治疗或 CNS 转移灶的手术),临床稳定(影像学检测,首选增强 MRI 或 CT)已维持至少 4 周,并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等临床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恢复至 NCI-CTCAE≤1 度,则可以参加研究。如果在筛选期扫描时发现患者出现新的无症状 CNS 转移者,必须接受放射治疗或者 / 和 CNS 转移灶的手术。 此外,受试者如果使用皮质类固醇类激素治疗相关临床症状,接受剂量稳定或逐渐降低的≤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物)至少 2 周方可参加研究,否则不能入组;
  • 7.既往接受过针对 PD-1 受体或其配体 PD-L1 或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相关蛋白 4(CTLA-4)受体的治疗;
  • 8.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如食管)且伴随相关症状,压迫上腔静脉或侵犯纵膈大血管、心脏等;
  • 9.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在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10.排除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自身免疫疾病的受试者。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有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 11.排除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以及剂量≤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疗法;
  • 12.排除首次用药前 1 个月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干扰素、白介素、胸腺肽、免疫细胞疗法等)治疗的受试者;
  • 13.排除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少于 4 周(或该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的受试者;
  • 14.排除预期在研究中需要任何其它形式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其它 NSCLC 药物的维持治疗、放疗和 / 或手术切除)的受试者;
  • 15.入组前 4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的受试者;
  • 16.首次用药前 4 周内>30 Gy 的非胸部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30Gy 的胸部放射者,以及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30Gy 的姑息性放射者,且未能从这些干预措施的毒性和 / 或并发症恢复至 NCI-CTCAE≤1 度(脱发和疲劳除外)的受试者。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至少 2 周完成,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 17.排除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 18.排除需要同时治疗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的受试者;
  • 19.排除首次用药前 5 年内患有除非小细胞肺癌之外的其它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例如,预期的 5 年 OS>90%)且治疗后预期可获得根治性结果的恶性肿瘤(例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根治性目的治疗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根治性目的手术治疗的原位导管癌、根治性目的手术治疗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可除外;
  • 20.排除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的受试者。排除按照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的受试者;
  • 21.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 22.排除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伴有任何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不排除肺癌淋巴扩散的情况;
  • 23.排除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组织 / 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 24.排除首次用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或将接种活疫苗的受试者;
  • 25.排除首次用药前伴有铂类药物治疗禁忌症的受试者:痛风(针对使用顺铂的受试者)、水痘、带状疱疹、≥2 级外周神经病变;
  • 26.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经过引流后症状稳定至少两周的受试者是可以入组的;
  • 27.排除伴有未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的受试者。需要止痛药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前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适合姑息性放疗的症状性病灶(如骨转移或转移侵犯神经)应在入选至少 2 周前完成治疗;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果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没有表现出脊髓压迫的硬膜外转移),若适合,应在随机前考虑局部-区域治疗;
  • 2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29.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肝: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检测值高于正常值上限; 丙肝: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阳性,HCV RNA 阳性;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注: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也需检测 HBV-DNA,HBV DNA 检测值低于正常值上限才可入组;
  • 30.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 31.对培美曲塞、铂类或其预防用药等有严重过敏史;
  • 32.排除伴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的受试者;
  • 33.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排除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研究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的受试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对照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

时间窗: 受试者从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

疾病控制率

时间窗: 在接受治疗前,以及每 2 个疗程后 21 天均进行 1 次 recist 评估。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受试者从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
  • 总生存期(患者从随机化分组开始到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
  • 客观缓解率(在接受治疗前,以及每 2 个疗程后 21 天均进行 1 次 recist 评估。)
  • 缓解持续时间 duration of response, DOR(在接受治疗前,以及每 2 个疗程后 21 天均进行 1 次 recist 评估。)
  • 18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受试者从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
  • 安全性(每次治疗和随访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自选课题(自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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