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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1317
CTR20251317进行中(未招募)3 期

Rilvegostomig 联合贝伐珠单抗伴或不伴 tremelimumab 一线治疗肝细胞癌的 III 期研究

未提供8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0 个国家目标入组 31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4月9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310
试验地点
88
主要终点
评估 rilvegostomig 联合 tremelimumab 和贝伐珠单抗在所有安全性导入期接受给药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 rilvegostomig 联合贝伐珠单抗伴或不伴 tremelimumab 一线治疗 HCC 受试者的有效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单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必须年满 18 岁或开展研究的司法管辖地区法定的知情同意年龄。
  • 经组织病理学 / 细胞学或在肝硬化患者中,按 AASLD 标准临床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和 / 或不可切除的 HCC。
  • (a) 无肝硬化的受试者必须通过组织学确诊。
  • 筛选期基线前 2 周内和随机分配前 WHO/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且无恶化。
  • 既往未接受针对中晚期或转移性 HCC 的全身性治疗。
  • 不能通过根治性手术和 / 或局部疗法治疗的疾病。
  • BCLC 分级 B 级(不适合局部治疗)或 C 级。
  • Child-Pugh 评分 A 级,筛选期基线前 2 周内和随机分配前无恶化。
  • 参与随机阶段的患者必须提供足够量的 FFPE 肿瘤组织样本,以便在随机分配前进行中心 PD-L1 检测。
  • 有至少 1 个可测量靶病灶,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且基线时可准确测量,并适合根据 RECIST 1.1 指南进行重复准确测量。如果根据 RECIST 1.1 在既往治疗后出现进展,则局部治疗区域内的病灶可能符合条件。
  • 经检测在筛选期(即第-28 天至第-1 天)具有正常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 血红蛋白≥9.0 g/dL(5.59 mmol/L)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浓缩红细胞)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1,500/mm3)且入组前 14 天内未给予生长因子支持
  • 血小板计数≥75×109/L(100,000 个细胞/mm3)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注血小板
  • INR≤1.6×ULN,且未进行抗凝治疗。
  • 白蛋白≥28 g/L,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注白蛋白。
  • 总胆红素无 Gilbert 综合征的情况下≤2.0×ULN;在存在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的情况下≤3×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5 × ULN
  • 通过 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的 CrCL(使用实际体重)(Rostoker et al 2007)。≥45 mL/min
  • (CrCL 必须≥ 50 mL/min)
  • 蛋白尿<2 + 基线时检测结果存在≥2+蛋白尿的受试者将接受 24 小时尿液收集,以定量评估蛋白尿,并且必须证实其 24 小时尿液中的蛋白质<1 g。尿蛋白≥1 g/24 小时的受试者不合格。
  • 肌钙蛋白 I 或 T≤ULN(根据机构指南和 / 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具有临床意义)
  • LVEF 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探测扫描评估≥ 50%
  • QTcF≤ 480 ms。
  • CrCL=肌酐清除率;ULN=正常值上限。
  • 按照机构实践,活动性 HBV 感染受试者(特征为 HBsAg 和 / 或抗 HBc 阳性,可检出 HBV DNA[≥10 IU/mL 或高于当地实验室的检测限])必须在随机分配前接受至少 14 天的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入组前有 HBV 稳定证据或出现病毒应答迹象(例如,HBV DNA 水平降低)。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合并感染活动性 HBV 和 HDV 的受试者不合格。
  • 活动性 HCV 感染受试者必须按照研究者指定的当地研究机构实践进行积极管理。活动性 HCV 感染的受试者应在入组时确诊为 HCV,表现为存在可检测到的 HCV RNA 伴 / 不伴抗 HCV 抗体。合并感染 HBV 和 HCV 的受试者不合格(HCV 阳性感染是指存在抗 HCV 抗体)。
  • 筛选时受试者的预期存活时间必须至少为 12 周。
  • 受试者必须≥35 kg。
  •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相关法规;有关更多详细内容请见附录 G。
  • 从入组至 tremelimumab、阿替利珠单抗和贝伐珠单抗末次给药后 180 天、rilvegostomig 末次给药后 90 天,计划与 WOCBP 有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见附录 G)。
  •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见附录 G。
  • 对于正在接受 HRT 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使用 HRT,则要求其使用另一种研究方案中规定的 WOCBP 应采取的高效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 HRT,以便在随机分配前确认绝经后状态;更多详细信息见附录 G。
  • 从入组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 tremelimumab、阿替利珠单抗和贝伐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180 天、rilvegostomig 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未完全禁欲且打算与非绝育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使用至少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更多详细信息见附录 G。所有 WOCBP 在第 1 周期第 1 天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从筛选至 tremelimumab、阿替利珠单抗和贝伐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 180 天、rilvegostomig 末次给药后 90 天,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或取回卵子自用。
  • 筛选时和每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所有 WOCBP 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 A 所述),包括遵从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在为支持基因组学研究采集可选遗传研究的样本前,必须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遗传研究知情同意书(请见附录 D 2)

排除标准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任何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例如重度或未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导致腹泻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或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精神疾病 / 社会状况以及不受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证据,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会影响方案依从性。
  • 有同种异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史或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等待名单中。
  • 需要长期接受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或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例如结肠炎或克罗恩氏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 Wegener 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格雷夫斯病、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以下是本标准的例外情况:
  • (a)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
  • (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受试者(如,患桥本甲状腺炎后)。
  •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疾病受试者。
  • (d) 对于过去 5 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既往患病受试者,仅在与研究医生协商后方可入组。
  •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受试者。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 (a)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5 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
  • (b) 经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 (c) 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
  • 有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或活动性感染史(HBV 或 HCV 感染除外),包括结核病(根据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符合当地治疗原则的结核病检测确诊)或 HIV(HIV 1/2 抗体阳性)。
  •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改善至≤1 级或基线水平。注: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以下慢性、稳定的 2 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3 个月内未恶化至>2 级,并通过 SoC 可控制)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 a)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 d) 替代激素疗法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
  • e) 具有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丧失)但研究者预计研究干预不会导致加重的受试者可入选。
  •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包括无症状和经充分治疗的疾病)。筛选时疑似脑转移的受试者应在入组研究前接受脑部 MRI(首选)或 CT 扫描,每种检查首选使用 iv 对比剂。
  • 已知对 rilvegostomig、tremelimumab、阿替利珠单抗、贝伐珠单抗或任何新药或药品的任何辅料过敏或存在超敏反应。
  • 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在首次计划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非药物干预(例如,穿刺)以维持症状控制。接受稳定剂量利尿剂治疗渗出≥2 个月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 确诊纤维层状 HCC、肉瘤样 HCC 或混合型肝细胞-胆管细胞癌。
  • 存在以下任何出血风险:
  • a) 随机分配前 6 个月内有重大出血性疾病、血管炎或胃肠道重大出血发作史。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咯血史(每次发作时咳出≥2.5 mL 鲜红血液)。
  • b) 有出血体质或显著凝血障碍证据(在未使用治疗性抗凝剂的情况下)。
  • c) 累及主呼吸道或血管的转移性疾病或受累疾病,或距隆突<30 mm 的巨大居中纵隔肿瘤包块。存在门静脉或肝静脉血管侵犯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 d) 存在未治疗或未充分治疗的静脉曲张伴出血或出血风险高(红色条纹体征或其他高风险因素)的受试者。受试者必须接受食管胃十二指肠镜检查(EGD),并且必须在入组前按照当地 SoC 对所有尺寸的静脉曲张(从小到大)进行评估和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接受 EGD 的受试者无需重复该流程。
  •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有腹部或气管食管瘘、GI 穿孔和 / 或 GI 瘘或腹腔脓肿病史。
  • 研究治疗开始前,有肠梗阻史和 / 或 GI 梗阻的临床体征或症状,包括部分闭塞性疾病或需要常规肠外补液、肠外营养或管饲治疗。首次诊断时存在部分闭塞 / 闭塞综合征 / 肠梗阻体征 / 症状的受试者,如果已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以消除症状,则可入组
  • 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存在严重或未愈合伤口、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研究者认为不需要任何治疗的无症状性椎体压缩骨折除外)。
  •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有动脉血栓形成事件史,包括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患有周围动脉血栓形成)
  • 治疗分配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或任何其他显著血栓栓塞(静脉输液港或导管内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显著”)病史。
  • 有任何肾病或肾炎综合征病史。
  • 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 任何原因引起的心肌病或心肌炎病史
  • 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病学会Ⅲ-IV 级定义]
  •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 BP≥150 mmHg 和 / 或舒张 BP≥100 mmHg(包括抗高血压治疗后达到这些参数)、既往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的受试者不合格
  • 有临床意义的冠状动脉、颈动脉或外周动脉狭窄
  • 研究治疗开始前 12 个月内出现过急性冠脉综合征 / 急性心肌梗死和 / 或接受过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研究治疗开始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动脉或外周血管介入治疗
  • 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高度房室(AV)传导阻滞(II-III 度)或窦房结功能障碍伴明显窦性停搏,未安装起搏器进行治疗。注:临床稳定且心室率得到最佳控制的房颤或房扑受试者(例如,静息 ECG 或 24 小时动态心电图的平均值<100 bpm),如果符合所有其他心脏合格性标准,并且心脏病学评估确认适合研究治疗,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 与其他药物相关的 QT 间期延长史,需要停用药物。
  •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原因不明的猝死。
  • 计划或已安排进行心脏手术或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
  •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计划进行血运重建术。
  • 同时进行化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治疗癌症。可同时采用激素疗法用于非癌症相关病症(如,激素替代疗法)。既往接受过抗 CTLA-4 和 / 或抗 TIGIT 治疗。
  • 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放疗,60 天内接受过腹部 / 盆腔放疗,但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对骨病灶进行的姑息放疗除外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需要注意的是,入组后,受试者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不应接种 COVID-19 疫苗。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说明书中列示的具有抗肿瘤作用的草药或中药治疗。应在提供知情同意前停用这些药物,并在治疗期间避免使用。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行大手术(由研究者确定)、开放性活检或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研究治疗开始前 60 天内接受过腹部手术、腹部干预或重大腹部外伤性损伤,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或未从任何此类操作的副作用中恢复。请注意,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超过 14 天进行,出于姑息目的对孤立病灶实施的小手术是可接受的。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空芯针活检或其他小型外科手术,放置静脉导管装置除外。
  • 当前正在使用,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是本标准的例外情况:
  • 另有 11 项未显示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评估 rilvegostomig 联合 tremelimumab 和贝伐珠单抗在所有安全性导入期接受给药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时间窗: 患者入组后

通过评估晚期 HCC 受试者的 OS 评估 A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

时间窗: 患者入组后

次要结局

  • 评估 rilvegostomig 联合 tremelimumab 和贝伐珠单抗在所有安全性导入期接受给药受试者中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通过评估晚期 HCC 受试者的 OS 证明 B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进一步评估晚期 HCC 受试者中 A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进一步证明晚期 HCC 受试者中 B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比较晚期 HCC 受试者中 A 组和 B 组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在按 PD-L1 表达定义的亚组人群中评估 A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 在按 PD-L1 表达定义的亚组人群中评估 B 组与 C 组相比的有效性(患者入组后)
  • 评估 A 组、B 组和 C 组在晚期 HCC 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患者入组后)
  • 评估 A 组、B 组和 C 组中患者报告的 HCC 症状(患者入组后)
  • 评估 A 组、B 组和 C 组中患者报告的 GHS/QoL(患者入组后)
  • 评估 A 组中 tremelimumab 的群体 PK 以及 A 组和 B 组中 rilvegostomig 的群体 PK(患者入组后)
  • 研究 A 组和 B 组的免疫原性(患者入组后)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洪伟

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AstraZeneca Nijmegen B.V.;AstraZeneca AB

研究点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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