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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096926
ChiCTR2500096926尚未招募不适用

一项评价一款光疗灯用于治疗抑郁症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多中心、平行、随机、双盲、安慰对照临床研究

东莞市恒润光电有限公司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7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3
主要终点
治疗 2 周后的有效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一款光疗灯对抑郁症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随机平行对照
盲法
本试验为双盲试验,整个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和研究参与者均对所接受的治疗分组未知。此外,独立评分员、申办者、cro、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等相关研究人员对研究分组均保持盲态。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64(—)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符合美国精神病协会《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5 版》(DSM-5)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可为初次发作或反复发作;
  • 2.年龄 18~64 岁(含上下限),男女不限;
  • 3.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评分>=18 分;
  • 4.临床总体印象量表-病情严重程度(CGI-S)评分 3~5 分(含上下限);
  • 5.初发患者本次抑郁发作持续时间需>=2 个月(每个月按 30 天计,下文同);
  • 6.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符合 DSM-5 诊断标准中除抑郁症(单次发作和反复发作(296.2/296.3))之外的其他精神疾病或病史,包括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双相障碍、焦虑障碍、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等;
  • 2.有严重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病变疾病(如脑出血、大面积脑梗塞、脑炎、癫痫)、神经系统疾病者;
  • 3.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患者;
  • 4.既往或当前发作经两种抗抑郁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无效;
  • 5.任何程度的视网膜病变(包括有视网膜营养不良、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白内障、青光眼等眼部疾病者;
  • 6.有光敏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卟啉症、慢性光化性皮炎、日光性荨麻疹等;
  • 7.基线期前停用精神类药物未达 5 个半衰期;
  • 8.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心理治疗(人际关系治疗、动力性治疗、认知行为治疗等)或其他与精神疾病相关的物理治疗(如电抽搐治疗、改良电抽搐治疗、精神科相关的针灸、经颅磁刺激治疗、精神科相关的激光治疗、迷走神经刺激治疗、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和光疗)等;
  • 9.近 1 年内有自杀未遂史或目前存在高自杀风险;或筛选 / 基线期的 HAMD17 第 3 项(自杀)评分>=3 分;
  • 10.筛选前 1 年内有物质滥用(包括酒精、药物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
  •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目前处于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或在 3 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
  • 12.正在服用可能增加光敏感性的药物的患者;
  • 13.由于其他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对照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治疗 2 周后的有效率

次要结局

  • 治疗 1 周末、2 周末 HAMD17 总分缓解率
  • 治疗 1 周末、2 周末 HAMD17 总分较基线变化值
  • 治疗 1 周末、2 周末 CGI-S 总分较基线变化值
  • 治疗 1 周末、2 周末 CGI-I 的评分
  • 治疗 1 周末、2 周末 HAMA 总分较基线变化值
  • 不良事件
  • 生命体征(记录静息 10 分钟后的体温、心率、血压、呼吸、身高和体重)
  • 视力损害情况
  • 器械缺陷(DD)发生例数及发生率

研究者

发起方
东莞市恒润光电有限公司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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