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100048948尚未招募2 期
评估 CN401 治疗复发 / 难治性外周 T 细胞淋巴瘤和 NK/T 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单臂、开放、多中心的 I/II 期临床研究
自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8 人开始时间: 2021年7月16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入组人数
- 18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安全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确定在复发或难治性的非霍奇金淋巴瘤(R/R NHL)中国患者中 CN40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 或 II 期推荐剂量(RP2D)。 2.依据 Lugano 2014 评估标准,评估 CN401 治疗 R/R PTCL/NKTCL 患者的总体缓解率(ORR),确认 CN401 的抗肿瘤活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N/a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18 至 75 周岁(含界值)的男性和女性患者。
- •2.本研究 I 期包括 R/R PTCL、R/R 皮肤型 T 细胞淋巴瘤(CTCL)和 R/R 非霍奇金 B 细胞淋巴瘤(B-NHL)患者;II 期包括 R/R PTCL 患者。
- •(1)R/R TCL 患者须符合 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淋巴瘤分类的病理亚型,包括但不限于外周 T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血管免疫母细胞 T 细胞淋巴瘤(AITL)、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ALCL)、蕈样肉芽肿或塞扎里(Sezary)综合征。
- •(2)R/R B-NHL 患者须符合下述 WHO 的诊断亚型: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I~III 级)、边缘区淋巴瘤、淋巴浆细胞淋巴瘤(LPL)、套细胞淋巴瘤(MCL)、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和转化型大 B 细胞淋巴瘤。
- •(3)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到 CR 或部分缓解(PR)后,出现 PD(原发部位进展或其他部位新发)。注意:DLBCL 患者需要至少经历二线治疗之后复发;其他患者需要至少经历一线治疗之后复发。
- •(4)难治定义为对标准治疗无反应,对标准治疗的最佳反应为 PD 或疾病稳定(SD);患者不适合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或接受 ASCT 后出现 PD。
- •3.根据 Lugano 2014 评估标准,患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 1 个结节病灶的最长径 > 1.5 cm,或为至少 1 个结外病灶的最长径 > 1 cm,且至少有 2 个可以准确测量的垂直径。
-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 ≤ 2 分,并且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的患者。
- •5.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
- •(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10^9/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 •(2)PLT 计数 ≥ 75×10^9/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 •(3)血红蛋白 > 8.0 g/d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进行输血。
- •6.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 •7.肝、肾、肺、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
- •(1)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 1.5 × ULN (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 ≤ 3.0 × 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3× 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 ≤ 5.0 × ULN);
- •(2)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按实际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 •(3)超声心动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 •8.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
- •9.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自签署 ICF 至末次用药后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 •1.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接受过 PI3K 抑制剂治疗,或者 mTOR/SYK 抑制剂的患者。
- •2.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00 天内接受 ASCT 的患者,或曾经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 •3.目前有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或有活动性慢性 GVHD 的患者。
- •4.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例如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等),以下情况除外:
- •(1)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接受姑息性放疗;
- •(2)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IL-2)、干扰素(IFN)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患者;
- •(3)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2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4)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跨度长者为准)使用过细胞色素 CYP3A4、CYP3A5 或 CYP2C9 的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
- •5.在首次使用本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 •6.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 •7.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 •8.伴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及的患者。
- •9.既往或伴有 CNS 疾病的患者,包括:癫痫、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出血性 / 缺血性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疾病等。
- •10.进入研究前 2 年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疾病病史,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得到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及得到控制并且经局部根治性治疗(手术或其他形式)的既往恶性疾病。
- •11.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给药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 •12.提示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以下血清学状态:
- •(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对于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但 HBsAg 阴性的患者,如果检测不到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200 IU/mL),并且愿意接受每月一次的乙肝病毒(HBV)再激活监测,则可以入组;
- •(2)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对于存在 HCV 抗体的患者,如果检测不到 HCV 核糖核酸(RNA),则可以入组。
- •13.有免疫缺陷病史的患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 •14.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 •(1)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
- •(2)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型心绞痛;
- •(3)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不齐(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速);
- •(4)QTcF(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480 msec;
- •(5)二度 II 型房室(AV)传导阻滞史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史;
- •(6)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15.目前或曾患有严重间质性肺病的患者。
- •16.既往抗癌治疗毒性入组时仍 ≥ 2 级(脱发、ANC、血红蛋白和 PLT 毒性除外)。ANC、血红蛋白和 PLT 相关的要求,请遵循入选标准 6。
- •17.具有重度出血性疾病史,如 A 型血友病、B 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或必须输血或进行其他医疗干预的自发性出血史。
- •18.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的患者。
- •19.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
- •20.哺乳期女性患者。
- •21.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1 组
400mg CN401 片
2 组
600mg CN401 片
3 组
800mg CN401 片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
耐受性
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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