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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30801
CTR20230801进行中(未招募)3 期

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多中心临床试验

未提供2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76 人开始时间: 2023年3月27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76
试验地点
28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ORR)(IRC 依据 IMWG 标准评估),ORR 定义为: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完全缓解(CR)+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部分缓解(P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在中国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疗效。 次要目的: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在中国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泊马度胺胶囊联合低剂量地塞米松在中国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的疗效。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按《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0 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
  • 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决定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
  • 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服用本品期间及停用本品 28 天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 符合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诊断,并满足以下所有:
  • a)既往接受过 2 线或 2 线以上的抗骨髓瘤治疗;
  • b)既往治疗后出现复发,定义为至少一个疗程后达疾病稳定(SD)或以上治疗反应,在停药后或维持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 c)在最后一次抗骨髓治疗中或在完成治疗后 60 天内疾病进展,末次治疗方案不作限定;
  • d)既往治疗必须包括来那度胺和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且未使用过泊马度胺;
  • 注:放疗、双磷酸盐,短时间激素(1 周以内)不认为是一次抗骨髓瘤治疗,具体线数认定见附录 5。
  • 具有可测量的 M 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 3 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 血清 M 蛋白≥0.5g/dL(5g/L);
  • 尿 M 蛋白≥200mg/24h;
  • 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 ANC≥1.0x109/L(7 天内未使用 G-CSF);
  • PLT≥50x109/L(7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
  • 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血小板≥30x109/L 可入选;
  • 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
  • TBIL≤2.0mg/dL;
  • ALT、AST≤3.0xULN;
  • 血清肌酐≤3.0mg/dL 或肌酐清除率≥30mL/min;
  • 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的,如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 ECOG(附录 2)评分 0-2 级,预计生存期≥3 个月;
  • 距离最近一次抗骨髓瘤治疗(不包括地塞米松治疗)需有≥2 周(14 天)或 5 个半衰期的洗脱期(以较长者为准);
  •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根据研究者判断,不能耐受沙利度胺、来那度胺等同类型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 对泊马度胺类似的免疫调节剂、醋酸地塞米松或药物中所含成分发生过过敏反应的受试者(包括在先前的沙利度胺或来那度胺治疗期间出现≥ 3 级皮疹);
  • 诊断不分泌型 MM(指完全不分泌的受试者或虽有少量游离轻链但受累轻链小于 100mg/L)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 伴有活动性新发血栓或不愿进行抗血栓治疗的受试者:
  • 受试者同时患其它肿瘤或有肿瘤既往史或在最近 4 周内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大手术);以下肿瘤疾病或迄今为止已无瘤生活≥3 年者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前列腺癌偶然的组织学发现(TNM 临床分期为 T1a 或者 T1b)或者已接受治疗的前列腺癌;
  •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的受试者;
  • 周围神经病变≥3 级的受试者;
  • 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类药物的受试者;
  • 已知受试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拷贝数大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活动期或丙肝病毒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阳性;
  • 受试者具有下列任一项:
  • 按 NYHA 分级(附录 1)标准,心功能不全 2 级以上;
  • 一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 6 个月内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
  • 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受试者同时伴有严重的感染性疾病;
  • 计划怀孕或不能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 已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 12 个月以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2 个月以上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疾病(GVHD)或 GVHD 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
  • 一个月以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不同意在试验期间戒烟,或不同意在试验期间及停药后 1 个月内禁止献血;
  • 任何研究者认为会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性或干扰研究评估情况,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IRC 依据 IMWG 标准评估),ORR 定义为:严格意义的完全缓解(sCR)+完全缓解(CR)+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部分缓解(PR);

时间窗: 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IRC 依据 EBMT 标准),ORR 定义为: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客观缓解率(ORR)(研究者依据 IMWG 标准评估);(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完全缓解率(CRR),定义为 sCR 或 CR;(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疗效持续时间(DOR),定义为首次缓解(PR 及以上)至疾病进展或死亡的持续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至缓解时间(TTR),定义为首次给药至出现 PR 及以上的时间;(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无进展生存期(PFS),定义为首次给药至疾病进展(按 2020 年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中列出的 IMWG 疗效标准(附录 3)进行评价)或死亡之间的时间;(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总生存期(OS),定义为首次给药到因各种原因导致病人死亡之间的时间(失访受试者为最后一次随访时间,研究结束时仍然存活受试者为随访结束日);(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 采用 NCI CTCAE 5.0 标准评价药物的不良反应,用药期间密切观察包括静脉血栓栓塞、血液学毒性、神经病变等不良事件;(研究期间)
  • 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等安全性指标。(每治疗周期(28 天)评价一次)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史鹏飞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研究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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