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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0936
CTR20210936进行中(未招募)4 期

一项在中国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儿科患者中评价贝利尤单抗联合标准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开放性研究

未提供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5 人开始时间: 2021年4月27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4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5
试验地点
9
主要终点
第 52 周时 SELENA SLEDAI 评分较基线降低≥4 分的受试者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1)主要目的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 在中国 SLE 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次要目的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 在中国 SLE 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 在中国 SLE 儿科患者中的有效性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 在中国 SLE 儿科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3)其他 ? 评价贝利尤单抗(10mg/kg)IV 在中国 SLE 儿科患者中的药效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试验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5岁(最小年龄) 至 17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目前或之前满足美国风湿病学会(ACR)11 项 SLE 分类标准中的至少 4 项
  • 受试者在知情同意时年龄满 5 周岁至 17 周岁
  • 患有活动性 SLE 疾病,定义为筛选时 SELENA SLEDAI 评分≥8 分
  • 自身抗体检测结果明确为阳性,定义为 ANA 滴度≥1:80 和 / 或抗 dsDNA 血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 基线时接受稳定 SLE 治疗。
  • 基线时的稳定治疗包括在第 0 天前至少 30 天期间以固定剂量皮质类固醇、抗疟药、免疫抑制剂 / 免疫调节剂和 NSAID 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
  • a) 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泼尼松等效药物,最高 0.5 mg/kg/天): i. 对于接受隔日类固醇给药的受试者,以 2 个日剂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平均类固醇剂量。
  • b) 其他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吗替麦考酚酯(包括吗替麦考酚酯、盐酸吗替麦考酚酯和吗替麦考酚钠)、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例如,他克莫司、环孢菌素)、西罗莫司、口服环磷酰胺、6-巯基嘌呤或沙利度胺。
  • c) 抗疟药(例如,羟氯喹、氯喹、奎纳克林)
  • d) 非甾体抗炎药(NSAID)
  • e) 第 0 天前的 30 天内不得添加新 SLE 治疗。
  •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按照参与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的相关当地法规采取避孕措施。
  • 男性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 如果女性未怀孕、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 ● 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按照章节 10.4(附录 4)所述要求,在贝利尤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16 周内(相当于末次给药后,药物清除所需的时间,即 5 个终末消除半衰期)使用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措施。研究者应评价高效避孕措施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的相关性。
  • 在贝利尤单抗首次给药前 35 天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高敏妊娠试验(血清或按当地法规要求)结果必须为阴性。
  •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活动,以降低入组未检出早期妊娠女性的风险。
  • 在开展研究的特定活动之前,研究者或其指定人员将从每例研究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处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以及受试者的同意书(适用时)。研究者将保留每例受试者签署的同意书原件。

排除标准

  • 通过 Schwartz 公式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30 mL/min。
  • 患有急性重度肾炎,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导致受试者在研究的前 6 个月内需要 IV 环磷酰胺、MMF 或高剂量皮质类固醇诱导治疗的显著肾病恶化(例如,存在尿沉渣和其他实验室异常)。
  • 注: 应用本研究允许使用的药物可控制的临床稳定狼疮肾炎不会导致受试者从本试验中排除(出现任何最高水平蛋白尿也不会导致受试者被排除)。肾炎的临床评估和医学治疗由研究者酌情决定。
  • 有重要器官移植史(例如,心脏、肺、肾脏、肝脏)或造血干细胞 / 骨髓移植史。
  • 有临床证据显示存在非 SLE 导致的重要、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即心血管、肺、血液、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感染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混杂影响或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 已计划接受外科手术或有任何其他疾病(例如,心肺)、实验室异常或病症(例如,静脉通路不良)史,研究者认为这些情况可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 过去 5 年内有恶性肿瘤史。
  • IgA 缺乏症(IgA 水平<10 mg/dL)。
  • 存在需要治疗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如下所示:
  • a) 目前正在接受任何慢性感染(如结核病、肺孢子虫、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和非典型分枝杆菌)抑制治疗。
  • b) 第 0 天前 60 天内因感染接受住院治疗。
  • 存在近期感染,研究者认为其可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与研究或可能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 当前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或在第 0 天前的 364 天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
  • 根据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检查值严重程度等级表(章节 10.2.1),出现 3 级或以上实验室检查异常,以下允许出现的情形除外:
  • a) 继发于华法林治疗的稳定 3 级凝血酶原时间(PT)异常。
  • b) 由狼疮抗凝物引起但与肝病或抗凝剂治疗无关的稳定 3 级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异常。
  • c) 由狼疮肾炎引起但与肝病或营养不良无关的稳定 3 级低白蛋白血症。
  • d) 任何级别的蛋白尿
  • e) 由狼疮肝炎引起但与酒精性肝病、不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病毒性肝炎无关的稳定 3 级γ-谷氨酰转移酶(GGT)升高。如果存在,任何 ALT 和 / 或 AST 异常必须≤2 级。
  • f) 稳定 3 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稳定 3 级淋巴细胞减少症;或稳定 3 级白细胞减少症(SLE 引起)
  • 对肠外给予造影剂、人或鼠蛋白或单克隆抗体有速发过敏反应史。
  • 有严重自杀风险证据的受试者,包括过去 6 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史或研究者认为其具有重大自杀风险的受试者。
  • 在任何时间接受过贝利尤单抗治疗
  • 在第 0 天前的 364 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a) B 细胞靶向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其他抗 CD20 药物、抗 CD22[依帕珠单抗]、抗 CD52[阿仑珠单抗]、BLyS 受体融合蛋白[BR3]、TACI-Fc)
  • 在第 0 天前的 90 天内,需要 3 个或以上疗程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合并症(例如,哮喘、特应性皮炎)(允许使用外用或吸入性类固醇)。
  • 在第 0 天前的 90 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a) 抗 TNF 或抗 IL-6 治疗(例如,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西单抗、托珠单抗,培赛利珠单抗,戈利木单抗)
  • b) 白细胞介素-1 受体拮抗剂(阿那白滞素)
  • c) 静脉用免疫球蛋白(IVIG)
  • 在第 0 天前的 30 天内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b) 非生物类试验药物(30 天窗口期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 c) 任何新的免疫抑制剂 / 免疫调节剂、抗疟药、NSAID(见入选标准#5)
  • d) 高剂量泼尼松或等效药物(>1.5 mg/kg/天)或任何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用类固醇。
  • e) 注:允许使用新的吸入性类固醇、关节内类固醇和新的外用免疫抑制剂(例如,滴眼液、外用乳膏)。允许使用任何 NSAID,持续时间<1 周。
  • 在第 0 天前的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在第 0 天前的 60 天内患有需要治疗干预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惊厥发作、精神病、器质性脑综合征、脑血管意外[CVA]、脑炎或 CNS 血管炎)。
  • 在第 0 天前的 90 天内需要肾脏替代治疗(例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目前正在接受肾脏替代治疗
  • 同时或在筛选前 6 个月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可能允许参与观察性研究。
  • 既往 HIV 抗体检测呈阳性或筛选时 HIV 抗体检测呈阳性。
  • 有通过病史和检查、胸部 X 线检查(后前位)和 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检查结果为确定阳性证实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证据。
  • 乙型肝炎:存在乙型肝炎(HB)感染的血清学证据,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
  • 丙型肝炎:筛选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52 周时 SELENA SLEDAI 评分较基线降低≥4 分的受试者百分比

时间窗: 第 52 周

52 周期间特别关注不良事件(AESI)的发生率: ? 所有特别关注的感染(包括特别关注的严重感染和机会性感染) ? 输液相关全身性反应和速发过敏反应 ? 抑郁,自杀 ? 恶性肿瘤

时间窗: 52 周期间

次要结局

  • 52 周期间 SAE 的发生率(52 周期间)
  • 52 周期间 AE 的发生率(52 周期间)
  • 各访视 SELENA SLEDAI 较基线降低≥4 分的受试者百分比(每次访视)
  • 至第 52 周,家长整体评估(ParentGA)较基线变化(第 52 周)
  • 至第 52 周,医师整体评估(PGA)较基线变化(第 52 周)
  • 52 周期间至首次发作 / 首次重度发作的时间(52 周期间至首次发作 / 首次重度发作)
  • 第 52 周泼尼松等效日剂量较基线变化(第 52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蒋睿

GlaxoSmithKline(Ireland) Limited/GlaxoSmithKline Manufacturing S.P.A./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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