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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200057137
ChiCTR2200057137进行中(未招募)早期 1 期

外周血自身抗体预测免疫疗效的大型多中心临床研究

企业赞助3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12月1日最近更新:
适应症

试验速览

阶段
早期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600
试验地点
33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本研究将在一线或二线以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为基础的单药治疗或联合化疗的 IIIB-IV 期或术后复发的 NSCLC 受试者中,筛选、优化并验证一组自身抗体(TAAb-panel)可用于预测晚期 NSCLC 患者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的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队列研究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年龄:≥18 岁且≤75 周岁;
  • 2.经病理学(包括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 NSCLC;
  • 3.按 TNM 第八版分期为不可切除且无法耐受根治性放化疗的 IIIB 期或 IV 期或术后复发患者;
  • 4.对于 EGFR 突变患者,若 TKI 耐药且无 T790M 突变的患者,允许纳入,指定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卡铂治疗;
  • 5.具有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 标准,肿瘤病灶 CT 扫描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 CT 扫描短径≥15mm,扫描层厚不大于 5mm);
  • 6.ECOG PS:0-2 分;
  • 7.预计生存期≥3 月;
  • 8.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血红蛋白≥90g/L(7 日内无输血史,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 9.肝功能充分,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1.5 倍正常上限(ULN)和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2.5 倍 ULN 的所有患者;
  • 10.肾功能充分,定义为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 11.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INR/PT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 12.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前的 3 天内呈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
  • 13.如果存在受孕的风险,男性和女性患者需采用高效避孕(即每年失败率低于 1%的方法),并持续至停止试验治疗后至少 180 天;注:如果禁欲是受试者平常的生活方式和优先选用的避孕方法,则可接受禁欲作为避孕方法;
  • 14.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1.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治疗;
  • 2.既往接受过免疫疗法,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过继免疫细胞疗法,肿瘤疫苗等;
  • 3.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或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
  • 4.存在需临床干预的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和腹膜转移;
  • 5.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 6.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控制不佳且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7.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病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剂量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 8.需要长期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患者。由于慢阻肺、哮喘需要间断使用支气管扩张药、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可以入组;
  • 9.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果给药前 5 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肺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 10.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 11.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给药前一周内使用过全身性抗感染药物;
  • 12.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 13.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梅毒抗体阳性),活动性肺结核;
  • 14.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符合入选条件: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必须<1000 拷贝/ml(200 IU/ml)或低于检测下限,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化疗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对于抗 HBc(+)、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以防病毒再激活;
  • 15.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16.首次给药之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允许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型灭活病毒疫苗(包括新冠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 17.存在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结果,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
  • 18.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 19.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连续入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
  •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发生率

研究者

发起方
企业赞助

研究点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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