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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80975
CTR20180975已完成3 期

信迪利单抗或安慰剂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治疗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Ⅲ期研究

未提供4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78 人开始时间: 2018年7月2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378
试验地点
48
主要终点
PFS:从首剂研究药物至首次疾病进展(影像学)的时间,如果在疾病进展前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患者,则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至死亡的时间。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根据 RECIST 1.1 比较信迪利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与安慰剂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无进展生存期(PFS)。次要目的为比较两组受试者的总生存期、客观缓解率等;探索使用免疫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对信迪利单抗组受试者进行疗效评估等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 年龄≥18 岁且≤75 岁;
  •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则可选作靶病灶;
  • 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转移性或复发性(IV 期)非鳞 NSCLC 的患者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标本证实的不适用于 EGFR 或 ALK 靶向治疗的患者(具有无肿瘤 EGFR 敏感性突变、且无 ALK 基因重排的书面证据)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允许患者既往接受过辅助化疗,但疾病复发与完成化疗末次给药必须间隔至少 6 个月;
  • 造血功能良好,其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血小板计数≥100 ×10^9 /L,血红蛋白≥90g/L [7 日内无输血或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依赖性];
  • 肝功能良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1.5 倍正常上限(ULN);不存在肝转移的患者,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水平≤2.5 倍 ULN,对于有记录到的肝脏转移的患者,AST 和 ALT 水平≤5 倍 ULN;
  • 肾功能良好,定义为血清肌酐(Cr)≤1.5 倍 ULN 或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 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 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 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若受试者正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PT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使用范围内即可;
  •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的 3 天内呈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
  • 如果存在受孕的风险,男性和女性患者需采用高效避孕(即每年失败率低于 1%的方法),并持续至停止试验治疗后至少 180 天。

排除标准

  • 组织学鳞状细胞为主的 NSCLC;混合细胞型必须以腺癌细胞为主(≥90%);若存在小细胞型,则该受试者不可入组;
  •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 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 T 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30Gy 的肺部放射治疗;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完成过姑息性放射治疗;
  •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 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 / 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 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 已知对信迪利单抗、培美曲塞、顺铂、卡铂其活性成分和或任何辅料有的重度过敏反应(≥3 级);
  •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研究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 / 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 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例外情况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稳定状态至少 2 周;首剂研究药物前 14 天停止激素治疗;
  •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 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不能或不愿接受叶酸或维生素 B12 补充的受试者;
  •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肺结核;
  •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符合入选条件: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必须<1000 拷贝/ml(200 IU/ml)或低于检测下限,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化疗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对于抗 HBc(+)、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 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首次给药之前(第 1 周期,第 1 天)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 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 母乳喂养的哺乳期女性;
  • 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a)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b)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c) 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首剂研究治疗之前营养不良纠正 4 周以上除外;d) 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如食管)且伴随相关症状,压迫上腔静脉或侵犯纵隔大血管、心脏等;e) 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控制不佳且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f)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g)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在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PFS:从首剂研究药物至首次疾病进展(影像学)的时间,如果在疾病进展前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患者,则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至死亡的时间。

时间窗: 观察到 70%的 PFS 事件时

次要结局

  • 两组受试者的总生存期(OS)(研究完成后)
  • 两组受试者的客观缓解率(ORR)(研究完成后)
  • 信迪利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加铂类化疗的安全性与耐受性特征(研究完成后)
  • DCR、TTR、DOR(研究完成后)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李扬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研究点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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