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临床试验/CTR20213180
CTR20213180进行中(未招募)1 期

重组白介素 21-抗人血清白蛋白纳米抗体融合蛋白(JS014)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82 人开始时间: 2021年12月7日
适应症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82
试验地点
13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及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和其他检查的异常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和 II 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初步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肿瘤的有效性。 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的药效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探索相关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疗效的关系。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价 Js014 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js014单药及联合特瑞普利单抗在晚期肿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和ii期推荐剂量(rp2d)。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 18 岁-75 岁(包含 18 和 75 岁),男女均可;
  • 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没有标准治疗;
  •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0~1 分(见附录 1);
  • 预期生存期≥12 周;
  • 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见附录 2),或 Lugano 2014 标准(见附录 4)的可测量病灶;
  •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血液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和其他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总胆红素(TBIL)≤1.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或 Gilbert 综合征患者,TBIL≤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 ALT 和 AST≤5×ULN; 血肌酐(Cr)≤1.5×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ockcroft -Gault 公式)≥50 mL/min; 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接受抗凝治疗(如低分子肝素或华法林)者,要求抗凝药物剂量稳定至少 4 周且无需剂量调整;
  • 按照 Fridericia 标准计算的 QTc 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男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具有生育能力是指未进行过手术绝育、子宫切除术和 / 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妇女(闭经≤12 个月)。
  • 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对于部分无法提供合格肿瘤组织样本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也可入组。

排除标准

  • 已知对特瑞普利单抗或 JS014 组成成分过敏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白介素-21、白介素-2 、白介素-15 或相关靶点 CD25 抗体治疗;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其他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重大手术(由研究者判断)或正处于手术恢复期;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末次化疗需待 6 周)、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JS01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制剂。可接受激素治疗非肿瘤相关疾病(如胰岛素治疗糖尿病以及激素替代疗法等)。不影响疗效评价的前提下,可接受对孤立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治疗(如局部手术或放疗);
  • 因免疫相关不良反应而终止既往免疫治疗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但皮质类固醇喷鼻剂、吸入剂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除外;
  • 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恶性肿瘤。已根治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Ⅰ期肿瘤)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
  • 存在症状性、未治疗或需要接受持续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既往接受治疗者,入组前临床稳定至少 4 周、排除新发或扩大转移证据并停用类固醇治疗的,可以入组;
  • 既往抗肿瘤治疗后毒性未缓解,即未恢复至基线、NCI-CTCAE 5.0 规定的 0~1 级(除脱发、色素沉着外)或入选 / 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合理预期不会被研究药物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及甲状腺功能减退 2 级,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以入组;
  • 既往 2 年内患有自身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多发性硬化;
  • 存在速发型过敏反应、外用皮质类固醇无法控制的湿疹或哮喘病史;
  • 存在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 合并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或活动性感染、原因不明的发热> 38.5°C(肿瘤性发热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研究)、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 级的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LVEF(左室射血分数)<50%、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
  • 存在活动性肺结核、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或≥2 级肺炎病史;
  • 存在活动性炎症性肠病史(如克罗恩氏病或溃疡性结肠炎);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患者;
  •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 经激素替代治疗已控制的内分泌缺陷的患者,如 I 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可以入组。合并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其他关节病、舍格林综合征、局部用药后已控制的乳糜泻和银屑病的患者,以及抗核抗体(ANA)、抗甲状腺抗体等血清学检查阳性的患者,应评估靶器官是否受累及是否需要全身性治疗,由研究者决定是否入组;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它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及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和其他检查的异常变化;

时间窗: 首次用药后

MTD 和 RP2D。

时间窗: 首次用药后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特征:给药后个体受试者在不同时间点的药物浓度;药代动力学参数[包括达峰浓度、谷浓度、达峰时间、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和 、分布容积、清除率、半衰期和蓄积因子等;(首次用药后)
  • 免疫原性:抗药抗体(ADA)和 / 或中和抗体(Nab)发生率;(首次用药后)
  • 有效性: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至缓解时间(TT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首次用药后 6 个月内每六周一次,6 个月后每 12 周一次;)
  • 血清中 sCD-25 表达水平;(首次用药后)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韩月娟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13)

Loading locations...

相似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