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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63331
CTR20263331尚未招募3 期

评价 AK2017 注射液治疗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阳性对照、多中心Ⅲ期临床试验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6年9月15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试验地点
33
主要终点
治疗后 52 周时试验参与者年身高增长速率(HV,cm/y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评价 AK2017 注射液用于治疗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评价 AK2017 注射液用于治疗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安全性; (2)评价 AK2017 注射液用于治疗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免疫原性; (3)评价 AK2017 注射液用于治疗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平行分组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3岁 至 17岁(—)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法定代理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试验参与者已经年满 8 周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 8 周岁的试验参与者能够表达同意
  • 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连续使用≥1 个月)促生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生长激素、IGF-1、生长激素释放肽类似物、性激素和蛋白同
  • 筛选时,试验参与者年龄应≥3 岁且<18 岁;
  • 筛选时,试验参与者应为青春期前儿童,发育处于 Tanner I 期(附录 1)儿童,即:男孩睾丸容积小于 4 mL;女孩无可触及的乳房腺
  • 筛选时,试验参与者身高低于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的平均身高参考值的 2.0 个标准差(即 HT SDS<-2.0)(附录 2);
  • 体质指数(BMI)在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 BMI 均值±2.0 个标准差之间(即-2.0≤BMI SDS≤+2.0),或 BMI 在骨龄对应的
  • 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 BMI 均值±2.0 个标准差之间(附录 3);
  • 一年内两项不同生长激素刺激试验证实 GH 峰值≤ 10 ng/mL。对于生长激素缺乏症属于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之一的患儿(除生长激素缺乏症之外,至少患有另外两种垂体激素缺乏症),可只需进行一项生长激素刺激试验;
  • 对于已知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患者,除生长激素(GH)外,其他缺乏激素需经研究者判断达到病情稳定≥1 个月者(如经规范治疗后,监测血清激素水平证明治疗达标),可考虑入组;
  • 筛选时,年化身高增长速率(height velocity,HV)<5 cm/yr(收集距离筛选前 6 个月至 18 个月的身高测量值,用于计算试验治疗前的年化身高增长速率(HV));
  • 骨龄(Bone Age,BA)≤生理年龄(CA),且女孩骨龄≤9 岁,男孩骨龄≤11 岁;
  •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水平低于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 IGF-1 水平的中位数。

排除标准

  • 肝、肾功能异常者(AST、ALT>正常值上限 2 倍,Cr>正常值上限);
  • 患有慢性感染性疾病:如慢性乙型肝炎等;
  • 已知高度过敏体质或对蛋白质类药物有过敏史、或对本研究药物及辅料(组氨酸、蔗糖、甘氨酸、泊洛沙姆 188)过敏者;
  • 患有全身慢性疾病的患儿,免疫功能低下的患儿;
  • 既往患有恶性肿瘤或目前患有活动性的恶性肿瘤患者;
  • 已确诊的 2 型或 1 型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连续两次空腹血糖≥7.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lc)≥6.5%;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并被给药者;
  • 脊柱侧弯超过 15°者或脊柱其他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其他类型的生长发育异常患儿:
  • a. Turner 综合征(女孩染色体核型检查确定);
  • b. Noonan 综合征(鸡胸、智力低下、多伴有皮肤疾病和先天性
  • 心脏病,半数患儿 12 号染色体上 11 型非受体蛋白酪氨酸磷酸化酶
  • (PTPN11)基因发生错义突变,男女患儿均可见);
  • c. 小于胎龄儿(出生时体重和(或)身长低于同胎龄同性别正
  • 常参考值第十百分位),若无法获取患儿的出生证明,则以病程记录为准(附录 4);
  • d. 营养不良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
  • e.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矮小;
  • 筛选前 3 个月内长期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治疗(≥14 天或剂量≥2 mg/kg/天或≥20 mg/天泼尼松或相当于泼尼松剂量);
  • 研究者认为由于各种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该临床试验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治疗后 52 周时试验参与者年身高增长速率(HV,cm/yr)。

时间窗: 治疗后 52 周

次要结局

  • 治疗后 52 周时试验参与者身高标准差评分的变化(△HT SDS);(治疗后 52 周)
  • 治疗后 52 周时骨成熟情况(骨龄变化 / 实际年龄变化);(治疗后 52 周)
  • 治疗后 52 周时 IGF-1 标准差评分的变化(ΔIGF-1 SDS)。(治疗后 52 周)
  • 整个试验期间,通过严重不良事件(SAE)、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等,评估试验药的安全性。(整个试验期间)

研究者

研究点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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