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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01465
ChiCTR2500101465尚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估 Axatilimab 在既往接受过系统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活动性中国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标签、多中心、Ib/II 期研究

赞助商:Incyte Corporation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25年4月28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8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本研究将包括 2 个部分:第 1 部分旨在证实 axalitimab 在中国 cGVHD 受试者中的 安全性和 PK,第 2 部分主要是为了评价 axalitimab 在中国 cGVHD 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2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 ICF 时年龄至少为 12 岁。
  • 能够理解且愿意签署本研究的书面 ICF。(1)对于 12 至 17 岁的受试者,父母 / 监护人必须为儿童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如适用,儿童受试者还应签署儿童同意书。
  • 接受 allo-HSCT 后的难治或复发性中国 cGVHD 患者,既往接受过皮质类固醇和至少 1 种其他适当的抗难治或复发性 cGVHD 治疗后仍需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 cGVHD 受试者。 (1)根据 2014 年 NIH 关于 cGVHD 临床试验标准的共识开发项目(Jagasia et al 2015),活动性 cGVHD 定义为存在 cGVHD 症状和体征。 (2)难治性疾病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标准:1)cGVHD 治疗期间出现 1 个或多个新的疾病部位。 2)尽管接受了至少 1 个月的 cGVHD 标准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但现有疾病部位仍出现了进展。3)受试者接受既往 cGVHD 治疗后 3 个月内未达到缓解,且主治医生认为需要新的系统治疗。(3)根据 2014 年 NIH 共识标准通过特定器官评估或总体评估标准(Lee et al 2015)医生认为需要新的系统治疗,复发性 cGVHD 定义为既往治疗达到初始缓解后又出现有症状的活动性疾病。
  • 根据 2014 年 NIH 关于 cGVHD 临床试验标准的共识开发项目的定义,受试者可能持续具有活动性 aGVHD 和 cGVHD 表现(重叠综合征)。
  • Karnofsky 体能状态量表评分≥60(如果年龄≥16 岁);Lansky 体能状态评分≥60(如果年龄<16 岁)。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进行了器官和骨髓功能评价且均具备充分的功能,具体如下: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入组前 1 周内在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2)血小板计数≥50×10^9/L(入组前 2 周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或未输血的情况下)。(3)ALT 和 AST≤2.5×ULN 且总胆红素≤1.5×ULN。 注:对于疑似或有记录证实的肝脏 cGVHD 受试者:ALT 和 AST≤5×ULN 且总胆红素≤1.5×ULN。
  • 肌酐清除率≥30 mL/min/1.73 m2(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成人受试者)和 Schwartz 公式(儿童受试者)计算);
  • 允许但不要求合并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允许使用外用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药物。如果受试者正在使用皮质类固醇,则必须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 2 周内保持剂量稳定。
  • 允许但不要求合并使用 CNI 或 mTOR 抑制剂(可能已开始用于预防或治疗 cGVHD 而开始使用 CNI/mTOR 抑制剂,但开始治疗的原因必须记录在数据库中)。如果受试者正在使用 CNI 或 mTOR 抑制剂,则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必须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 2 周内保持剂量稳定。(2)剂量必须在治疗剂量范围内。
  • 愿意根据下述标准避免妊娠或生育。(1)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90 天(精子发生周期)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并且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应该向受试者提供有关允许的避孕方法的信息(见附录 A)并确认其理解该方面信息。(2)属于 WOCBP 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在第 1 天首次给药前的尿妊娠试验结果也必须为阴性,且必须同意从筛选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30 天(1 个月经周期)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并且在此期间不得捐献卵子。应该向受试者提供有关允许的避孕方法的信息(见附录 A)并确认其理解该方面信息。(3)根据附录 A 中的定义,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排除标准

  • 患有 aGVHD,且无 cGVHD 表现。
  • 基础癌症复发或移植后淋巴增殖性疾病的任何证据(组织学、细胞遗传学、分子学、血液学或混合证据)。
  • 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
  • 重症疾病、无法控制的感染、辅料过敏(参见 IB 中的详细制剂处方)的病史或其他证据,或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其他状况。
  • 潜伏性或活动性 TB 病史,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 病史和 / 或体格检查提示活动性 TB 的体征或症状。 b. 近期与活动性 TB 患者密切接触。
  • 筛选时 QuantiFERON 和 / 或 T-spot TB 检测结果呈阳性。
  •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或存在 HBV 再激活风险(即 HBsAg 阳性)。筛选时 HBV DNA 定量检测结果≥20 IU/mL,HBsAg 阴性和 HBcAb 和 / 或 HBsAb 阳性的受试者应排除。存在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链反应呈阴性时可入组。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 年内曾被确诊为另一种恶性肿瘤(进行了移植的恶性肿瘤除外),除非既往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例如,已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已切除的宫颈原位恶性肿瘤、已切除的乳腺导管原位癌或已根治性切除后的低危前列腺癌)并获得申办方医学监查员的批准。
  • 既往曾接受过 CSF-1R 靶向治疗。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使用皮质类固醇、CNI 或 mTOR 抑制剂以外的任何药物治疗 cGVHD。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试验治疗。
  • 目前正在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研究。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Axatilimab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

时间窗: 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AE 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时间窗: 前 10 例患者治疗一个周期后

次要结局

  • AE 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皮质类固醇停用(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血清生物标志物特征(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特定器官缓解率(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钙调磷酸酶抑制(或等效指标)的剂量(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停用(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缓解持续时间(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PK(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皮质类固醇(或等效指标)的剂量(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免疫原性(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客观缓解(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 mLSS 评分(30 例受试者完成第 6 周期评估后)

研究者

发起方
赞助商:Incyte Corporation

研究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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