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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1979
CTR20211979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 SI-B001 治疗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21年8月11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10
主要终点
研究者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SI-B001 在 I 期临床获得的单药 RP2D 治疗复发转移性头颈鳞癌(非鼻咽癌)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经组织学或病理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或无根治性局部治疗指征的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既往抗 PD-1 单抗以及含铂化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患者
  • PD-1 治疗失败指 PD-1 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 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指:a 含铂化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b 含铂的多模式治疗 6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
  •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一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FFPE 块或约 10 张 5μm 规格的未染色切片)或新鲜组织样本,若患者无法提供,经研究者判断后可入选;
  •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 体能状态评分 ECOG 0 或 1 分;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 g/L;
  •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 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无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2.5×ULN,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0×ULN;
  •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 d) 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 24 小时尿蛋白<1g 可以入组);
  • e)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f)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 筛选的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条件,均不能入选本研究:
  • 原发部位为鼻咽或皮肤的鳞状细胞癌;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胃造瘘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 静息状态下,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450 msec 或女性 QTc>470 msec);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第二原发肿瘤为头颈部鳞癌;
  •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根据 CTCAE v5.0 定义为≥3 级的肺部疾病;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既往抗 EGFR 抗体类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3 级输液相关反应;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 拷贝数>10^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者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试验结束时

次要结局

  • IRC 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试验结束时)
  • 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总生存期(OS);(试验结束时)
  • 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类型、频率、严重程度;(研究过程中随时报告、判断、记录和处理)
  • 药代动力学(PK)参数:Cmax、Tmax、Ctrough 等;(研究过程中)
  • 免疫原性:抗 SI-B001 抗体。(研究过程中)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姜振洋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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