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600117932尚未招募2 期
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和 XELOX 一线治疗 MSS 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自筹1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6年1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1
- 主要终点
- 1 年无进展生存(PFS)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评估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QL1706)联合贝伐珠单抗及 XELOX 方案一线治疗 MSS 型结直肠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 ·通过亚组分析探讨该新型治疗方案在不同患者亚组群体中的获益差异 探索性目的: 评估生物标志物的动态变化,探索不同标志物与该方案治疗反应及生存结局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自愿签署书面 ICF;
- •2.入组时年龄≥ 18 周岁,≤ 75 周岁,男女均可;
-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 •4.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结直肠腺癌的患者
- •6.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 •7.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结直肠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药物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诱导化疗、同期放化疗或辅助 / 新辅助化疗的受试者,复发时间需距离自上次治疗结束至少 6 个月。
- •8.基因检测 / 免疫组化结果提示 pMMR 或 MSS;
- •9.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注:脑转移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对于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建议选为靶病灶,如果无其他病灶符合靶病灶标准,当该病灶可根据 RECIST v1.1 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疗后存在明显进展时,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灶)
- •10.受试者需提供 5-20 张新鲜活检或存档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未染色的肿瘤组织 FFPE 病理切片,用于探索性生物标志物的研究
- •11.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2)血小板≥100×109/L
- •(3)血红蛋白≥10g/dL
- •(4)血清白蛋白≥3.0g/dL
- •(5)总胆红素≤1.5ULN,ALT、AST 和 / 或 AKP≤1.5 × ULN
- •(6)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7)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12.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的 3 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 •13.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男性或女性)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120 天(或末次化疗药物给药后 180 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 1%的避孕措施
- •14.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标准
- •1.已知 MSI-H 或 dMMR 的患者
- •2.患者在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局部肿瘤(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等)
- •3.既往接受过针对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或其受体(VEGFR)为靶点的靶向药物术后辅助治疗;
- •4.既往接受过任何 T 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 •5.存在明显周围神经病变
- •6.临床或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肠梗阻或穿孔;或评估有较高的穿孔、出血风险
- •7.存在免疫缺陷病史;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甲状腺功能异常;存在 1 型糖尿病
- •8.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治疗性使用过抗生素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9.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 •10.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或间质性肺炎病史
- •11.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2.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13.当前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的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注: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14.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
- •15.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注: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3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可以入组,且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定期评估脑转移灶
- •16.已知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17.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18.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 / 社会状况
- •19.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当前存在高血压(2 联控制不佳)
- •20.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咯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 •21.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或侵犯重要血管或脏器(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的受试者
- •22.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 / 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研究者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 •23.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 •24.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25.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2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7.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28.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 •29.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A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1 年无进展生存(PFS)率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
- 疾病控制率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生存期
- 缓解持续时间
- 转化切除率
- 安全性
研究者
研究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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