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400085445尚未招募3 期
一项随机、双盲、多中心、事件驱动、平行对照、III 期研究, 评价 PT027 与 PT007 相比在有症状的中国成人哮喘患者中按需 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BAIYUN)
试验主办单位: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9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5月30日最近更新:
适应症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93
- 主要终点
- 至首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的时间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评价 BDA MDI 按需给药与 AS MDI 相比对重度哮喘急性发作风险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 BDA MDI 按需给药与 AS MDI 相比在重度哮喘急性发作和 SCS 暴露方面的有效性 评价 BDA MDI 按需给药与 AS MDI 相比对 PRO 的影响 安全性目的: 评价 BDA MDI 按需给药与 AS MDI 相比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评价 BDA MDI 按需给药与 AS MDI 相比对 PRO、症状和肺功能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随机平行对照
- 盲法
- 本研究是一项双盲研究,受试者将以 1:1 的比例随机接受研究治疗。阿斯利康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受试者及研究者/研究中心参与受试者治疗及其临床评估的工作人员均对治疗分配信息不知情。irt/rtsm 将为研究者或药师提供各药物发放访视时为受试者分配的药盒识别编号。上述常规程序请见提供给各中心irt/rtsm 用户手册。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 在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提供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 •3 在访视 1 前至少 12 个月有医生诊断的哮喘记录
- •4 接受以下哮喘常规维持治疗之一满 3 个月,访视 1 前至少 4 周内剂量稳定:
- •(a) 中至高剂量 ICS(附录 A)
- •(b) 中高剂量 ICS 和以下 1 种其他维持治疗:LTRA、LAMA 或茶碱
- •(c) 低至高剂量 ICS 联合 LABA,联合或不联合以下 1 种药物的维持治疗:LTRA、LAMA 或茶碱
- •(i) 将允许最高 20%的所有随机化受试者(ICS 单药或 ICS 联合 LABA)再接受
- •一种维持药物(茶碱、LTRA 或 LAMA)
- •下文定义了支持入选标准 4 所需的可接受文件最低要求:
- •转诊医生签字并注明日期的记录,包括 ICS 或 ICS/LABA 吸入器(如果作为单独的吸入器使用,则为名称和剂量)和 LTRA、LAMA 或茶碱(如适用)的名称、剂量和持续时间,和 / 或
- •证明以下处方 / 用药的证据:ICS、ICS/LABA 和 LTRA、LAMA 或茶碱(如适用)处方;以及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持续时间内用药的证据
- •5 成人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前 FEV1 正常预计范围为≥40%至<90%。如果访视 1 时 FEV1 值不在允许范围内,必须在访视 1a 时进行 1 次复检,然后才能进入访视 2 或确认筛选失败
- •6 证明沙丁胺醇可逆性的记录,满足 FEV1 相对于基线增加≥12%且大于 200 mL。可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或在访视 1(或 1a,如果必要,在访视 1b 时重复评估)时使用申办方提供的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后,非中心化肺功能检测。如果访视 1 时
- •无既往记录或未显示可逆性,对无既往可逆性记录的受试者必须在访视 1a 时进行 1 次可逆性复检,然后进入访视 2,否则确认筛选失败。
- •注:即使受试者有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报告的可逆性历史记录,访视 1/1a/1b 时仍需要进行可逆性试验以作为基线特征。
- •允许对不满足入选标准 6 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每名受试者仅可重新筛选一次。
- •7 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有至少 1 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的病史记录
- •对于入选标准,重度急性发作被认为是导致以下至少一种情况的任何哮喘恶化:
- •(a) 暂时性 SCS 冲击治疗至少连续 3 天,以治疗哮喘症状恶化;单次注射糖皮质激
- •素长效制剂的剂量视为等效于 3 天的 SCS 冲击治疗。
- •(b) 因哮喘至急诊室或紧急护理就诊(定义为在急诊科或紧急医疗中心评价和治疗<24 小时),且需要使用 SCS(如上所述)。
- •(c) 因哮喘住院治疗(即入住住院部和 / 或在医疗保健机构评价和治疗≥24 小时)
- •本研究中可接受的关于急性发作的记录内容定义如下:
- •医院、急诊室或紧急医疗中心机构的出院小结,表明受试者因哮喘急性发作而住院或接受过 SCS 治疗。 转诊医生签字并注明日期的记录,包括诊断信息和采用 SCS 治疗急性发作的信息
- •受试者可提供在急性发作期间使用 SCS 的处方证据。
- •8 访视 1 时评估的 ACQ-7 评分≥1.5
- •9 访视 2 时评估的 ACQ-5 评分≥1.5
- •10 在访视 1 前接受吸入性 SABA 按需给药至少 3 个月
- •11 在访视 2 前导入期最后一周,因哮喘症状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按需给药至少 3 天
- •12 经研究者评估,证明 MDI 给药技术可接受;禁止使用储雾罐
- •13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能够进行可接受和可重复的 PEF 测量
- •14 BMI <40 kg/m2
- •1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妊娠试验(访视 1 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 •1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以下一种避孕方法:
- •(b) 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并且与异性性关系活跃的女性,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2 周同意采用以下一种避孕方法避孕:
- •(i) 双侧输卵管结扎
- •(iii) 左炔诺孕酮宫内缓释避孕系统
- •(iv) 甲羟孕酮注射液
- •(v) 伴侣行输精管切除术且确认无精子
- •(vi) 通过任何途径 / 器械提供的任何其他激素避孕药
- •注:如果女性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绝经后,则认为无生育能力。如果在计划的随机分组日期前已闭经 12 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则视为绝经后女性。在本方案中,绝经期女性定义为停止所有外源性
- •激素治疗后连续闭经≥12 个月的≥50 岁女性,或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 个月且促卵泡激素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的<50 岁女性。
- •17 依从性:必须同意在研究中心按照方案完成所有访视评估
排除标准
- •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其他严重肺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需要治疗的支气管扩张症、囊性纤维化或支气管肺发育异常),包括定期或偶尔吸氧
- •2 访视 1 前 6 周内使用口服糖皮质激素/SCS(任何剂量)− 在访视 1 前 6 周内发生需要口服 / 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的受试者,由于口服/SCS 有 6 周洗脱期,因此不能入组研究,但在达到洗脱期后可以进入访视 1
- •注:允许对因排除标准 2 而筛选失败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每名受试者仅可重新筛选一次。
- •3 访视 1 前 3 个月内存在长期使用 OCS≥3 周
- •4 在访视 1 前 3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已上市或试验用生物制剂,或任何其他禁用药物
- •5 目前吸烟者、>10 包-年吸烟史的戒烟者,或访视 1 前戒烟<6 个月的戒烟者(包括所有形式的烟草、电子烟(水烟))
- •6 危及生命的哮喘,定义为访视 1 前最近 5 年内发生过任何需要插管的显著哮喘发作,伴有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缺氧性惊厥发作或哮喘相关晕厥发作的病史
- •7 访视 1 前 6 周内完成了下呼吸道感染或哮喘急性发作治疗
- •注:允许对因排除标准 7 而筛选失败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每名受试者仅可重新筛选一次。
- •8 在访视 1 前 7 天内涉及抗生素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未缓解
- •注:允许对因排除标准 8 而筛选失败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每名受试者仅可重新筛选一次。
- •9 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在访视 1 时有以下任何结果:
- •(a) 血清肌酐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
- •(b) 血清 TBL>参考范围上限的 1.5 倍
- •(c) 血清 ALT 或 AST 值>参考范围上限的 2.5 倍
- •注: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如果必须重复实验室检查,必须在访视 2 随机前获得可供审查的结果。
- •10 访视 1 时有以下任何结果:
- •(a) 研究者认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
- •(b) 基于 Fridericia 校正的 QTCF 间期>480 ms,其中 QTCF=QT/RR 0.33)
- •11 既往或当前存在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疾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已知的主动脉瘤、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冠心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学疾病、神经心理学疾病、内分泌疾病(例如,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甲状腺疾病、Addison 病、库欣综合征)或胃肠道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消化性溃疡、胃食管反流病)。有显著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因参加研究可能使受试者的安全性处于风险中的任何疾病,或如果疾病 / 病症在研究期间恶化可能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 •12 访视 1 前至少 5 年尚未完全缓解的的癌症。
- •注:患有皮肤鳞状细胞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局限性前列腺癌的受试者,如果基于研究者的判断,病情已经得到充分的处理和临床控制,并且受试者参加研究不会有安全性担忧,则可入组研究。
- •13 有精神疾病、智力缺陷、动机不良或其他限制知情同意有效性的疾病史
- •14 研究者认为有严重酗酒或药物滥用的受试者
- •15 已知或疑似对沙丁胺醇或布地奈德和 / 或其辅料过敏
- •16 研究期间安排 / 计划住院
- •17 研究期间无法禁用方案规定的禁用药物(见第 6.9.3 节)
- •18 在访视 1 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吸入或雾化草药产品,并且不同意在研究期限停用这些药物
- •19 访视 1 前 7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注:允许对因排除标准 19 而筛选失败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每名受试者仅可重新筛选一次。
- •20 目前怀孕或正在哺乳
- •21 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协调员及其雇员或直系亲属或申办者雇员
- •22 在访视 1 前最近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在另一项临床研究中接受过任何试验用研究药物治疗或器械治疗
- •23 目前正在参加任何干预性研究
- •24 之前在本研究或任何其他 AS MDI 或 BDA MDI 临床研究中接受随机分组
- •25 筛选期间发生过>1 次哮喘急性发作的受试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实验组
对照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至首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的时间
时间窗: 访视 1、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沙丁胺醇可逆性试验
时间窗: 访视 1
肺功能测定(FEV1)
时间窗: 筛选期、访视 8、EOS,PDV(如适用)进行
次要结局
- 重度哮喘急性发作率(年化)(访视 1、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 第 24 周时的哮喘控制问卷-5 应答者(下降≥0.5)(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 第 24 周 12 岁及 12 岁以上哮喘患者生活质量调查问卷应答者(下降≥0.5)(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 安全性和耐受性(访视 1、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 体格检查(访视 1,EOS,PDV(如适用))
- 生命体征(筛选期、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进行)
- 12 导联 ECG 检查(筛选期、访视 8、EOS,PDV(如适用)进行)
- 妊娠试验(筛选期、访视 2、访视 3、访视 4、访视 5、访视 6、访视 7、访视 8、EOS,PDV(如适用))
- 安全性实验室评估(临床生化及血液学)(筛选期、访视 8、EOS,PDV(如适用)进行)
研究者
研究点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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