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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400079485
ChiCTR2400079485尚未招募1 期

BEBT-908 联合利妥昔单抗(R)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吉西他滨-奥沙利铂(R-GemOx)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异环磷酰胺-卡铂-依托泊苷(R-ICE)治疗复发 / 难治 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R/R DLBCL)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临床研究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月8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试验地点
17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目的: 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治疗 R/R DLBCL 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1)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治疗 R/R DLBCL 的有效性; (2)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在 R/R DLBCL 患者中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非随机对照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受试者经过全面的了解,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 2.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
  • 根据 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分类定义病理学确诊为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注 1);
  • 采用 Lugano 2014 标准经 PET-CT 或 CT 或 MRI 评估,具有可测量的病灶(注 2);
  • 须至少经过 1 种系统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注 3),并且至少有 1 种系统治疗中包含 CD20 抗体;
  • ECOG 评分为 0-2 分;
  •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μL;
  • b) 血红蛋白(HGB)≥8g/dL;
  • c) 血小板计数(PLT)≥100,000/μL;
  • a) 血清总胆红素≤1.5×ULN(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ULN 而直接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
  • b) 血清肌酐<1.5×ULN;
  • c) ALT、AST 或 ALP≤2.5×ULN(有肝受累时≤5×ULN)。
  • 注 1:超过一年以上复发患者需要再次行组织活检以明确病理诊断。
  • 注 2: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 CT 或 MRI 下测量淋巴结病灶的最长直径>15 mm,结外病灶的最长直径>10 mm;或者 PET/CT 下测量病灶的最长直径≥10 mm,最大垂直径≥10 mm;能够接受在疗效评价时可能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和(或)活检。
  • 注 3:干细胞移植后的挽救性化学免疫治疗将被视为 1 线全身治疗;维持治疗不计入单独的全身治疗线;以治愈为目的的局部 DLBCL 放疗不计入 1 线全身治疗;一线治疗 4 个治疗周期未达到 PR 者可入组研究;二线及以上治疗 2 个治疗周期未达到 PR 者可入组研究。原发性难治性 DLBCL 患者定义为一线治疗期间无缓解,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复发,将允许入组研究。干细胞移植后 12 个月内复发的允许入组。

排除标准

  •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一辅料严重过敏;
  • 因研究药物可能存在基因毒性﹑致突变﹑致畸作用,故应排除以下受试者:
  • a) 试验前未进行精子或卵细胞体外保存而 5 年内计划再生育的男性和女性,除非后续研究证实生殖安全;
  • b)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淋巴瘤侵及中枢神经系统;
  • 既往慢性淋巴瘤转化(如 Richter 综合征、前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 存在可能干扰本研究的其它需要治疗的活动期恶性肿瘤;
  • a) 入组前曾接受任何持续性或间歇性的 PI3K 抑制剂和 HDAC 抑制剂治疗或 2 周内接受过其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
  • b) 入组前曾接受过 BEBT-908(不允许入组所有队列)或 R-ICE(不允许入组 BEBT-908+R-ICE 的队列)或 R-GemOx(不允许入组 BEBT-908+R-GemOx 的队列)治疗;
  • c) 入组前 3 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 d) 入组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影响本研究疗效评价的放疗,或对受试者骨髓功能造成影响的局部支持放疗;
  • e) 入组前 3 周内进行过骨髓抑制性化疗或生物治疗;
  • f) 入组前 2 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和中成药;
  • g)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肿瘤活检外的大手术,或手术的副作用尚未稳定;
  • h) 入组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造血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M-CSF)或促血小板生成素 TPO 治疗(注 1);
  • i) 入组前 7 天内接受过泼尼松每天>10mg(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附录 2)治疗(注 2);
  • j) 入组前 3 个月内进行过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 疗法);
  • 前次治疗(化疗或生物治疗)以后,存在持久的 2 级及以上(CTCAE V5.0 标准)毒性反应,入组时仍未稳定(脱发除外);
  • 存在 2 级以上(CTCAE V5.0 标准)的活动期临床严重感染;
  • a) 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降糖治疗后随机血糖值≥11.1mmol/L,或 HbA1c≥ 8.5%);
  • b) 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 V5.0 分级 III-IV 级);
  • c) 严重的心脏疾病(注 3) ;
  • d) 具有显著的肾脏或肝脏功能障碍;
  • e) 控制不佳的活动期乙肝或丙肝等疾病(注 4) ;
  • f)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 g) 由研究者或心理医生判断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家族史或情绪障碍(注 5),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h) 需要在研究期间合并抗凝、抗血小板治疗;
  • i)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 和 / 或舒张压≥110mmHg);
  • j) 严重的内科疾病合并有大出血风险或既往有大出血病史;
  • 合并应用引起 QT 间期延长或扭转性室速的药物;
  • 入组前 4 周内正在接受细胞色素 P450(CYP)3A4 同功酶强抑制剂或强诱导药物治疗(注 6) ;
  • 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且使用研究药物;
  • 研究者判断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此方案治疗的受试者。
  • 注 1:在入组前 2 周内开始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达依泊汀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
  • 注 2:如果用于治疗除淋巴瘤以外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多肌痛、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或哮喘,受试者可以接受最大剂量每天 10mg 的稳定剂量的泼尼松(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附录 5);
  • 注 3: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由心脏放射性核素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检测发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 校正 QT 值(QTcF 间期)男 性>450ms、女性>470ms(QTcF 公式);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心包炎;在过 去 6 个月心肌梗死,有持久性心肌酶升高或 LVEF 功能测定时持续的区域左室壁的异常记录;有充血性心脏衰竭历史记录(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 III-IV 附录 3),有心肌病记录;
  • 注 4:有临床意义的以下活动性感染,包括乙肝(HBV)、丙肝(HCV)、梅毒。 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 e 抗原(HBeAg)阳性, 且 HBV DNA≥2000 IU/ml(相当于 104 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 乙肝 e 抗原(HBeAg)阳性,HBV DNA<2000 IU/ml,根据传染性疾病控制要求, 受试者应持续服用抗病毒药物治疗至研究结束后一年);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 RNA 高于检测上限;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应进行梅毒螺旋体非特异性抗体检测,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可以入组。
  • 注 5:包括医疗记录有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I 或 II)、强迫症、精神分裂症、自杀企图或自杀意念的历史、或杀人的念头(立即有伤害他人的风险)、焦虑等级 3 级以上等;
  • 注 6:允许中或弱 CYP3A4 抑制剂联合治疗;常见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列表见附录 5。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联合用药组 1

联合用药组 2

联合用药组 3

备选队列 1:单药组

备选队列 2:联合用药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不良事件

次要结局

  • 完成治疗后客观缓解率
  • 无进展生存期
  • 总体生存期
  • 临床获益率
  • 缓解期
  • 疾病控制率
  • 起效时间
  • 药代动力学参数

研究者

研究点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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